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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阶段的审计范围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两方面的范围: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二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目前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说法不一,做法也不一。有关资料显示,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企业行政一把手,即经理(厂长)以及所属单位(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的行政一把手;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正职。
我们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与审计的主体与目的相对应。如果审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其主要目的是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加强对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国企领导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那么审计的对象应为国企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国企的法定代表人是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审计的主体是企业的董事会,即代表企业的决策层,为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管,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则审计的对象应为企业的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如果审计的主体是企业的总经理,审计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完成经营目标,则审计的对象可以为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行政领导(一把手)。
《暂行规定》中所指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各级政府为审计主体的。就企业的内部审计而言,其对象的范围远不止一个。作为企业的内部审计,因其服务对象是企业的董事会与总经理,因此,由内部审计机构所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应是企业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行政领导(一把手),有时,也可以是本企业的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即当董事会要求对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
就总体而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但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所不同,审计的内容应视审计对象的责任范围而有所侧重,有所区别。
1.如果审计的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则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其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收益的分配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应关注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的经营决策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所制定的经营目标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同行业中处于什么水平,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以及被审计对象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2.如果审计的对象是企业的总经理,审计时应在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内容是否贯彻执行董事会所作的各项有关经营管理的决议及其效果;是否完成董事会所制定的经营目标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有无为达到经营目标和完成经济指标只注重当期效益而忽视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潜亏和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是否着力于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使企业管理流程质量有效,运作规范,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企业与个人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
3.如果审计的对象是企业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包括下属事业部、分公司(分厂)以及子公司的行政一把手,要以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为基础,重点检查是否执行集团总部下达的经营目标,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随意改变会计政策,报假帐的现象,各项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是否先进,是否达到和超过历史最好水平,企业动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以国有资产流失为代价换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问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中阶段的经济责任界定
对于企业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表现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有的责任,可以通过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方面所反映。
为了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业绩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我们认为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时,关键是要界定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是否属于其任职期间应负的,还要分析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认定,我们在实务中一般实施三个步骤首先是要确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挤掉水份和虚假成份。其次是进行横向与纵向比较,将主要经济指标横向与同行业水平相比,纵向与历史先进水平相比,如调查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采取编制比较资产负债表的方法,将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初的资产负债情况同任职期末或经济责任审计之日的资产负债情况作一比较,初步反映资本保值增值状况。三是对比较的结果作进一步调查分析,比较的结果是保值或增值,要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实通过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观努力,使生产发展、经营改善而扩大了效益;从而使资本达到保值增值的,可认定为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假如由于政策面改善如通过享受优惠政策、接受捐赠或上级拨入等因素而使资本增加的,不可认定为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比较的结果是减值,也要进一步分析原因,假如是由于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比较的结果是减值,也要进一步分析原因,假如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造成行业性亏损或效益滑坡而使资本减值的,不能归咎于企业领导人员如果由于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而使资本减企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本任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处理了前任遗留的不良资产,从而使资本减值的,不应属于领导人员的失职,相反,处理了不良的资产,使资产的质量有所改善,提高了资本的营运能力,则可认定为是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业务发生的时间跨度较大,涉及到前后两任或几任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期,责任界定的难度较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果不考虑这些情况,审计结果就会失真,并且降低审计质量,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就难以作出正确评价。在审计实践中经常碰到以下一些较难把握的问题。
例如,对应收帐款坏帐责任的认定。企业产生应收帐款的坏帐,多数帐龄在三年以上,而且可能是前任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期内发生的应收帐款,在后任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期内形成了坏帐。我们认为,无论是前任或现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对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的应收帐款无论是什么时间发生的,在任的企业领导人员都有责任对其加强管理,积极清欠。在审计中对前任遗留的应收帐款坏帐责任认定时,视在任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应收帐款清欠工作是否有相应的措施为认定依据。如在任企业领导人员已经努力清欠并有应收帐款催款函证,又能说明形成坏帐的愿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我们认为这不属于现任企业领导的责任。但如果清欠的力度不大,不积极催讨,使债务无法收回,特别是当债务人破产时,企业未及时向法院提出追偿债务请求,导致应收帐款变为坏帐的,现任企业领导人员应负有主管责任。
又如,库存物资积压责任的认定。在日常审计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的库存物资中的备品备件储备较大,结构不合理,形成呆滞积压。而这些超储积压物资通常都是前几任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盲目采购或不积极处理因技术改造而淘汰的物资等原因形成的。对这类情况,我们认为长期积压的库存物资容易形成不良资产,在审计中要对这些长期积压的库存物资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对由于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积压的物资,可不予追究经济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多头采购或盲采购而形成的超储积压,按采购时间来界定经济责任。如果现任企业领导人员未进行清仓查库工作,也应负一定的主管责任。
三、经济责任审计审后的段的审计结果运用
(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是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手段。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后续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所肯定的成绩是否在离任前有了更大的提高,所揭示的问题是否在离任前得到了解决或改进,均可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进行检测。对前任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所揭示的问题除责任须由前任承担外;对后任来说也有一个解决、改进和提高的问题,同样可在后任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中进行检测。这样不断改进,不断提高,以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良性循环,使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公司在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从两方面入手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一是进点时在见面会上说明审计的目的既是对离任的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检查与评价,也是对其所在领导班子的检查与评价,又是对后任领导及其班子正确履行职责提供的意见与建议;二是审计结束前在交换意见时说明审计的结果是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的客观评价并作为对其任用的参考依据,同时也明确指出,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要求后任领导及其班子认真整改,并将此列入后任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从而加大了审计结果执行的力度,使审计结果起承上启下与惩前毖后的作用。
鉴于目前经营目标考核体制的某些缺陷对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要改进和完善现行考核体制,有关部门在制订考核目标时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对被考核对象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客观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经营目标和经济指标。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相结,使审计结果在公示中充分体现监督作用。
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领导干部提任前由干部部门将准备提任的情况公布于众的制度,目的是增加透明度,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目前我公司已规定对拟任用的处以上领导干部,在任用前一律张榜公示,内容为该领导干部的简单经历,在本公司的任职情况,工作业绩,拟作用职务等。公示布告在该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及拟任用单位同时张傍,为期一个月。在这段时间内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来信来电,表示对任用该干部的看法。也有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有经济问题的,则由审计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专题调查,查清问题后才决定是否任用。如果对该领导干部在原任职单位已作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将审计结果中的总体评价作为其提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强化干部监督方面必能起到相得益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审计认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利用审计手段能够认定的经济责任,而才是领,导干部的全部责任;审计结果是对领导干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一项参考依据,而不是全部依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因此要正确认识审计结果的利用问题,对审计结果运用的要求不宜过高。《暂行规定》也仅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任免、调任、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目前上海对企业领导干部考核施行“五位一体”的做法,即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共同实施考核,分别从各相关的方面提出评审意见,最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作为审计部门,需要研究在“五位一体”考核工作中如何既与其他部门合作,完成审计方面的任务,又符合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保证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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