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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监督主体与监督内容上具有相关性,在监督对象上具有同一性,在监督手段上具有互补性。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结合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监督主体相结合。从实施监督的主体来看,各级审计机关是国家政府机构中的职能部门。从广义上讲,党的各级纪检委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也是国家政府机构中的职能部门,只不过是二者监督的职能和侧重点不同。目前,我国多数地区的审计机关与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这是已经被经济责任审计实践所证明了的、监督主体相结合的有效形式。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机关与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相互沟通情况,讨论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并且共同研究制定审计计划,不但能够规范、完善、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而且还促进了审计成果的转化,更好地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
二是监督内容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内容上相结合,不但可以使对干部的考核、监督内容更加科学、完整,对干部的评价更加客观、全面、公正,而且还能够及时发现与纠正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起到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重要作用。
三是监督对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查事而评价人,具有“人格化”的监督特征,其监督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纪检监察的监督对象范围比经济责任审计大,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对象是纪检监察监督的重点对象。一个部门的领导人员是否履行了应该履行的经济责任,关系到一个部门工作的好坏;一个地区的党政领导人员是否履行了应该履行的经济责任,关系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履行了应该履行的经济责任,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经济责任审计与纪检监察相结合解决了监督重点对象的问题。一般来说,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往往在经济方面也存在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存在经济问题的,在其政治表现等方面也会有所反映。因此,纪检监察监督的重点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重点。经济责任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在监督对象上相结合,能够使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
四是监督手段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职能不同,其监督的手段也有所不同。在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监督中,由于监督手段的限制,纪检监察部门在其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发挥的监督作用较大,而审计部门在其经济方面发挥的监督作用较大。经济责任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在监督手段上相结合可以做到优势互补。经济责任审计丰富了纪检监察的监督手段,强化了纪检监察的监督力度,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大要案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而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制度和举报制度等等监督手段,又为审计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提供了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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