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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应具备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诺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彰显了被领导干部个人的品质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既要评定业绩,又要划分责任;既要“审事”,又要“审人”;既要确定集体责任,又要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既要查清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中的问题,又要将造成问题的责任具体化、个体化,以确定经济责任的承担者。无论是审计评价,还是责任界定都涉及到具体的领导干部个人,因此承诺对象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双边承诺,还包括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个人对审计组的承诺。这种承诺实质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就履责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党政组织的一种诚信承诺,其诚信度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责任观念、大局意识、道德修养、动机和自身的能力素质等个人品质特征为基础。如果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个人品质低下或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送审资料承诺制,往往会出现单位随意填写承诺书、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逃避责任和不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承诺,贯穿实施审计的全过程
一般而言,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是环环相扣的,一环紧扣一环,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须循序渐进,依次推进。审计承诺也是如此。虽然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就审前调查得到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承诺,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重点内容,不仅仅反映在被审计单位的账面上,有的内容需要座谈、走访、实地观察才能了解到,随着审计的不断深入和延续,也可能发现重大的审计线索与事实,审计人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线索及时地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单项承诺,才有利于查深审透审计项目;对于审计手段、力量有限等一时难以查实而又无法不延伸审计的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特定事项单独承诺,有利于明确会计责任,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审计人员绝不能一诺了之,对审计通知书送达时签订的承诺书产生过度依赖性,误认为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后,即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也与我无关,从而对被审计单位放松警惕和要求作出进一步承诺,甚至不认真履行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从内容上看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和综合性
经济责任审计旨在客观评价被审计者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在内容上具有特殊的要求。首先,审计内容要与领导干部的任期紧密联系,不是任期内的经济事项,原则上不作为审计内容;其次,审计内容不能以单一的审计类型或审计事项为内容,它既要涉及常规审计的内容,也要涉及专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内容,要综合运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来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对于涉及的审计资料和相关记录,理所当然不仅仅是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还包括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果情况、遵守政策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等有关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时效性和综合性,决定了审计承诺的内容和常规审计相比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和综合性。
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从逻辑上看承诺之间具有更高层次的相关性
审计承诺的相关性,是指承诺之间或承诺的的事项与审计目标、审计事项密切相关。承诺之间关联,是指其内部存在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承诺的事项和审计目标、审计事项关联是指承诺的事项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从逻辑和证据角度看,审计承诺之间存在相关性,才能产生联合承诺和印证效力。经济责任审计承诺涉及到具体人和相关责任的承诺,和常规审计相比层次更高,这种承诺的内在联系越强,承诺和印证的效力越高。这就要求实施审计承诺时,被审计单位承诺和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承诺之间、被审计单位总事项承诺和依据管理权限规定保管和使用这些资料人员的分事项承诺之间、前后承诺之间、分步承诺之间等具有相关性。对于领导干部已离任的,除实行上面的承诺外,还要求新任领导承诺具有关联性,即根据其已了解的情况对送审资料给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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