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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区把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拓展到国家审计范围。业内人士反响强烈,有的认为是国家审计的重大突破,有的则持否定态度。我赞同后一种观点,并就此发表几点个人见解,请审计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村级干部的身份问题
从目前收集到的关于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资料来看,各地在确定审计对象时,多侧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少数地方把村会计和村计生主任也列为审计对象。就其对象而言,村委会主任、会计、计生主任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而村党支部书记则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这一基本原则,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平时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基本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意见”。同时,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按照党的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成员一样,平时不脱离生产,并获得适当补贴。
笔者之所以如此表述,说明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会计、计生主任,他们的身份不过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而已。
二、关于对村级经济状况的评估
顾名思义,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就是经济责任。那么,村级经济现状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估,以便对村级经济状况有一个理性认识。按照某些地方出台的审计办法,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和资源、计划生育抚养费、扶贫救灾捐赠款物、财政支农资金、征用土地补偿费、村各项收入、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债权债务等等。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①相关财政资金,如扶贫资金、支农资金等项目建设,实行县(市)级财政统一报帐、核算,各对口部门组织实施,莫说村级插不上手,就是乡镇也是靠边站。②属于财政直补的资金,如各种粮食补贴,以及村干部的误工补贴也是由县财政直接通过银行打卡到户。③绝大部分的村,最保守的估计约占95%以上村既无资产也无资源,更无收入,也就谈不上去监督管理了。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尚有不足5%的村,有资产、有集体企业、有土地出让收入。在使用、管理、监督上是有很多工作可做。但这毕竟只是少数个案。④一事一例的筹资勤劳,是村民对特定项目所必须筹集的,千百双眼睛都盯在这上面,村干部们必须按规定项目用好这项资金。⑤债权债务方面,从我们调查的相关结果看,多为陈年旧帐,人欠的无法收回,欠人的无钱归还,实际上是一堆烂帐、呆帐。⑥据有关资料表明,在贫困地区、贫困县市,各行政村的可支配资金约在3~4万元。其中,包括支付村民委员会成员补贴,村民小组长补贴,最后真正用于村办公经费约在万元左右。⑦当前,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管”。其收支核算均由乡镇专门机构统一办理。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绝大部分的行政村里,村级干部可支配财力仅为万元左右。
三、关于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发展。同时,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如各种统筹提留、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各项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集体经济建设及各项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等等。简言之,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都必须体现“村民自治”这特殊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别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前述的相关内容,即通常所谓村级干部的经济责任。笔者曾查阅了大量资料,对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仅是一些部门联合出台的审计办法或者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审计意见。《宪法》和《审计法》并无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除村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约定的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外,其他一切形式的审计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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