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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与完善阶段,在审计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审计的质量,使经济责任审计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存在的问题有:
1、对效益性目标缺乏合理明确的规定。从审计目标看,经济责任审计通过证实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来认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主管部门考察、评价与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真实性、合法性目标
有财政财务审计作基础,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效益审计一直在探索中,缺乏经验。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以效益审计为基础,如果普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则意味着必须首先开展经济效益审计,但这却面临许多困难。因为在审计过程中,微观经济效益容易确定,宏观经济效益难以把握;经济效益容易确定,社会效益难以判断;当前经济效益容易确定,长远经济效益难以预测。因此,对效益性目标缺乏合理明确的界定,是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一个关键因素。
2、审计方式有待改进,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先离后审是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许多领导干部在离任或升迁后进行审计,因此评价结果往往与领导干部的任免脱节。这使审计人员认为审计工作无关紧要,只不过走过场而已,在这种心理前提下进行的审计只能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审计作用。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特殊,政策性较强,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标准。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缺乏证据或标准就做出判断;缺乏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做出判断;不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具体要求而形成意见;审计报告使用语言模糊不清;审计结论表达不够规范;定性不恰当等问题,这样做出的审计结论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3、缺乏具体操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评价体系。目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依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暂行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使审计的程序、内容有了法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具体执行等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抽象,这就使审计工作缺乏具体的指导,审计评价随意性较大。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这些领导人员的升、降、去、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领导干部的命运,所以审计人员做出的评价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建立一个科学、健全的业绩评价体系,帮助审计人员客观地判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但目前尚未形成这样一套健全的评价体系。
4、经济责任的鉴定比较困难。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于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负有责任,当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发现其职责履行不当,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时,理应受到相应处理。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任职期内的财务收支活动真实、合法、效益及资产的管理情况),决定了准确界定经济责任存在一定难度。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为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和一般审计评价相比,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是领导干部,更具有针对性;其评价内容是经济责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评价结果是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更具有严肃性。为了使审计人员的评价有理有据,应制定一套科学、规范、实用性较强的评价体系,包括评价、考核两个指标体系。要对每个指标的内涵、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把定性分析评价与定量分析评价结合起来,使审计评价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以统一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对于定性评价标准,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来建立,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则,效益性目标应明确界定。同时还应对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于定量评价标准,应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科学地从数据角度界定,分析衡量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2、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审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采用的法规依据一定要准确。在整个审计事项评价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才能将经济责任审计落到实处,恰当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机构应为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开展相关工作,持续地进行专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召开相关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以促进审计人员理论水平的提高。
3、加快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规范及相关的操作指南,使其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应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原则、领域、对象、重点、程序及方法,使之与现行审计准则相适应。同时,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在工作中相互支持和协调,例如,审计中纪检、审计、组织、监察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这样既有利于对干部进行监督、考核,又可以确保审计结果的权威性。
4、选择最佳审计时机。目前,先离后审的审计方式存在发现问题滞后的情况。为了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状况,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审计方式,确定最佳审计时机。
一是“先审后离”方式。这种方式可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为组织部门提供干部任免的准确依据,如发现存在经济业务连带责任或因经济活动需要暂时不能离任的可继续留任;对于业绩平平者可就地免职或降职。
二是“先离任后审计再任职”的方式。此种方式可以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但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即使离任审计时发现也难以挽回。
三是任中审计、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方式。这种方式需要相关部门有效协作,使审计不仅能达到评价监督领导干部的目的,而且可以将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揭露出来,将它们消灭于萌芽状态,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或少遭受损失。
三种方式选择的审计时机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审计方式。
5、正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在正确界定经济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对领导干部做出适当评价,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界定以下责任:
首先,正确界定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领导干部除负责经济工作外,还要负责人事、行政、党建等方面的工作,而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审计人员仅需关注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职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责任,或与行使该职权有关的情况下发生的经济责任,这要求审计中要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
其次,正确界定前后任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特定时期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而经济活动具有连续性,这就存在前任领导的决策、效果都反映在后任间。因此,审计时划清前后任责任,前任的功过是非不能计算到后任身上,后任的经济责任也不能推给前任。
第三,正确界定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均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若领导干部没有尽其领导或管理责任时,下属部门或单位出现了问题,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
第四,正确界定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经济活动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因领导干部徇私舞弊、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等主观因素导致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属主管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通货膨胀或进行探索性改革等造成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失误应属客观责任。
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属主管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通货膨胀或进行探索性改革等造成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失误应属客观责任。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属主管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通货膨胀或进行探索性改革等造成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失误应属客观责任。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属主管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通货膨胀或进行探索性改革等造成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失误应属客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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