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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计信息披露是指凡是影响股帆、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对公司目前和将来作出理性判断的、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财务信息,都应公布于众。
审计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这里指的信息披露并不局限于会计中的“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主要针对财务报告中有关会计信息的揭示。对于一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了要向公众披露与公司财务报告直接相关的信息外,还须披露那些对公司将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甚至对公司发展前景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种信息,如对其他公司的收购或兼并要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和酬金情况,公司注册会计师聘用情况等。此外,充分披露原则一般针对揭示的内容和方式而言,而信息披露不仅涉及披露的内容和方式,还要涉及披露的格式、地点、时间等。纵观世界各国,信息披露已成为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重要原则之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否做到可靠、准确、全面和及时,直接关系证券市场的统一、高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能否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审计信息披露规范
自我国试行股份制和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中央和地方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各证券交易所也从日常运作和实际管理出发,颁布了各种工作规程。这些法律、法规和工作章程,均构成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审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法律、法规、工作规程有《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等。下面主要论及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规范的不同点。
1.政府对公司审计的信息披露规范
政府对公司审计的信息披露规范的法律主要是《审计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组在提交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2.民间对公司审计的信息披露规范
注册会计师在企业执行具体业务时,除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文件(如注册会计师法) 外,还须执行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有关规定、规则,包括:(1)《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2)《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3)《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4)《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工作底稿规则》;(5)《注册会计师管理建议书规则》;(6)《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计划规则》;(7)《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则》。
民间审计是要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所以其信息披露必然用审计准则来规范。至2002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颁布了五批独立审计准则,共包括46个项目,这其中对审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甚严格。下面举例说明:
关于审计报告的格式,国外审计准则一般规定,标准式审计报告的格式应当采用“三段式”,包括“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引言段”叙述审计范围、会计报表编报责任及审计责任:“范围段”叙述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的形成基础:“意见段”叙述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的审计意见。中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规定标准式审计报告应当采取“两段式”,即“范围段”和“意见段”,“范围段”的内容基本包括国外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和“范围段”的内容,同中国注册会计师一直延用的审计报告格式保持了连续性。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中外审计准则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我国审计准则还同时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这同包括美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审计准则基本相同,但并未明确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列示这样的“说明段”。
关于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及其报告,中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但“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该准则还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告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错误与所有舞弊”,“对于涉嫌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报告”,“当怀疑最高层管理人员涉及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应当征求律师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这就比较明确地界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性。国际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基本相同。国外其他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的性质及审计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没有太多争议,而在是否需要公开揭露已发现的重大舞弊方面,则存在分歧。多数审计准则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对外披露,除非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或后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等。
3.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规范
内部审计的范围广,因而其信息披露没有具体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进行了总体规范,那就是对本单位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单位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部门的应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三、审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1992年11月,为了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监会。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证券委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统一制定和协调有价证券与上市的有关政策。证监会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全国证券业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的制度。自1993年起,证券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文件,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目前,证监会所颁布的这些“细则”、或“准则”,均已成为在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遵循的官方文件。
在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公布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时, 其中不少须经注册会计师鉴证和审查,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就有关鉴证和审查的事项出具具有法律效用的意见书。所以要借助注册会计师的力量监督公司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财务与会计信息,目的是通过注册会计师不偏不倚、公正规范的鉴证和审查过程,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使得所披露的信息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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