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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由于市场经济不充分,内部审计也因其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意义上的内部审计。这与台湾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与国际内部审计实务经验的引进而产生的内部稽核有所不同。本文比较大陆与台湾内部审计制度的差别以及产生这些差别的原因,对大陆应怎样吸收台湾内部稽核的有益经验及参考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
一、内部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台湾地区内部稽核专业的发展历史虽短,但这一专业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尊严,却早已被社会大众充分了解并倍受重视。台湾地区内部稽核从八十年代快速成长,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内部稽核的功能,从消极的防弊演变为积极的兴利,审计的范围由财务活动审计扩大为各项营运活动的审计。目前设有内部稽核部门的企业,已将近五千家,从业人员已超过七千人。
大陆的内部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从1985年开始的,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如1988年颁布的《审计条例》第六章就是专门讲内部审计;1995年实施的《审计法》使大陆审计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公司执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会计师、内部审计机构,并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同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这是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具体措施。但是,由于体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除上市公司外,大陆其他企业还没有充分重视内部审计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也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内部审计缺位导致企业资产不实、利润虚增、所有者权益不实等现象十分严重。
十几年来,大陆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也存在重大缺陷,其主要问题是依赖政府法令要求和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滞后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使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既远离现代企业制度的潮流,在实务操作上难免有叠床架屋之感或疏漏之处。因此,在明确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下,加强内部审计作为“看门人”,保证企业政策的贯彻实施和企业目标的管理性控制,有利于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内部控制框架的要求。如果我们把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立脚点仅仅放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仅仅囿与一国范围之内而与其传统内部审计制度比较来谈论“现代”与否,那就失去了我们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崇高立意。内部审计反映的不单纯是查弊纠错和保护资产安全,而且还反映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这种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对该企业提高效率和效益、保证管理政策和目标的实现具有相当的优势。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地位
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察人,监察人可以随时检查公司财务报告。监察人从股东中产生,其主要功能在于牵制和控制董事会的决策制定和执行。依台湾“证期会”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内部稽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指挥,各公司内部稽核主管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上市或上柜公开发行公司每年应将内部稽核作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况申报“财政部”证期会备查,并向监察人提出报告。
大陆公司法将公司经营机构和监事机构分离,监事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行使监督公司经营行为的权力。从大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划分看,董事会在公司管理层中处于核心地位。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有效运行负责。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台湾关于内部稽核机构的设置及其组织地位的规定与大陆显然不同。台湾这方面规定的特点是:1.内部稽核机构组织位处高层,可以避免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不能涵盖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绩效,或被审计部门因自恃较高阶层而不采取合作的态度。2.任免程序严格。内部稽核主管的任免,公司授权董事会召开董事会议过半数通过才可。大陆目前公司制企业虽然大多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但公司法和审计法都未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做出法律规定,尽管会计法对加强内部审计方面提出了法律要求,可并未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大陆相当一部分企业来说,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不是通过董事会的决议任用,而是被视为一种行政职务,要由厂长或经理进行任免。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也极不规范,内部审计并未发挥应有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要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制定更为具体的法规强化董事会在内部控制框架构建中的核心地位,让企业真正认识到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事业单位的内在需要外,更主要的是从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自我约束的角度提高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若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在业务上受监事会指导,则具有相当高的自主性与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之间的关系
在台湾,内部稽核在与政府审计的关系中基本上处于均衡的地位,内部稽核的影响和作用相对独立。长久以来,内部稽核人员总是从企业管理当局的观点去思考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其最终目的在于协助企业管理当局提高企业的营运绩效。台湾“证期会”为维护内部稽核人员的超然独立,特别在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制度实施要点中明确规定,内部稽核机构的组织地位应高到足以保证其完成审计工作,内部稽核人员应与被审计作业维持超然独立,内部稽核人员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应不屈服于他人或受其影响。这是岛内唯一带有“政府色彩”性质的权力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和强化内部稽核功能的有关规定。因此,从法律形式上看,内部稽核与政府审计都是各自独立、自成体系、各司其职,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或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大陆恢复审计制度之初,内部审计是作为政府审计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审计法规定,审计署负责指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和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政府审计由于审计法做出的安排,从一开始就履行属于自己的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的责任,政府审计还通过多种途径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的标准和质量。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完善对内审组织的行业性管理和服务。政府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有着很大的影响,这是大陆与台湾在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关系上的最大不同点。
四、内部审计的职权与内容
内部稽核人员的职权与内容,在台湾内部稽核执业准则中并无明确区分和规定。
在大陆,依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大陆与台湾内部审计人员的职权与内容相比较,具有以下九个方面的不同:
1.在目的上,台湾内部稽核为幕僚作用,是为了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和衡量营运的效率。而大陆内部审计则主要是为了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
2.在职责上,台湾内部稽核人员的职责在于确定提供给企业管理当局的资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这一点与美国相似。但不同于大陆内部审计,因为后者在于对有关资料的审核、取证并对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在范围上,台湾内部稽核的工作范围包括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完成任务的绩效品质。大陆也有类似的规定。
4.在侧重点上,台湾大多数公司的内部稽核都将其稽核得重点由财务稽核转移至非财务稽核,包括营运稽核、遵循稽核、电脑稽核、绩效稽核、管理稽核和专案计划稽核。而大陆把内部审计的侧重点放在企业的财经法纪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方面。
5.在职权行使上,台湾内部稽核执业准则规定,为了确保内部稽核部门有效行使职权,内部稽核单位应制定各项政策和作业程序,包括内部稽核作业规定、内部稽核实施细则和内部稽核作业手册,体现了制度保证的作用。而大陆内部审计则依靠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利机构保证职权的行使,较好地体现了权力行使的作用。
6.在程序上,依照台湾内部稽核执业准则的规定,内部稽核特别重视事后追踪,确保稽核发现与建议,业已被接受并采取改正行动。但大陆内部审计由于还要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故还要实施事后审计。
7.在质量控制上,为了保证稽核工作的绩效,台湾内部稽核执业准则制订有一套完整的品质保证计划,包括稽核工作符合内部稽核执业准则,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执行评估稽核工作品质,以及主管机关委托会计师对内部稽核作业绩效加以评估。而大陆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则主要依靠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
8.在处理权限上,台湾内部稽核并不象大陆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结论,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可能对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而情愿承担可能的风险。因此,台湾特别强调内部稽核人员应注意人际关系并做好沟通。
9.在与外部审计的关系上,台湾内部稽核主管的责任之一是协调内部稽核人员与外部稽核人员 (在这里外部稽核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决定适当的稽核范围,避免重复或遗漏。而大陆内部审计受到审计法的强烈影响,与注册会计师不发生任何联系。
五、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一向被认为是内部控制方面的专家。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持续监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其充分而有效运行。在台湾,内部稽核人员通常是训练有素的会计人员,有许多人都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经验或具有会计师资格。
大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大都存在人员配置不足,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绝大部分缺乏专业训练,多数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审计理论知识。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工作结果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审计风险。自1998年大陆内部审计协会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签署了中国大陆开展内部审计师考试的协议,通过考试首次取得内部审计师资格,就有160余人,目前大陆内部审计师的考试,已从广州的1个考点扩大为16个考点,报考人数近八千人,到考率达86%。
就大陆与台湾的内部审计人员的现状看,大陆更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尤其是业务骨干的培训。这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解决内部审计业务与力量不足的有效措施。从大陆与台湾参加内部审计师考试的数量看,更多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师考试,内部审计专业将因为内部审计师头衔而强化其社会地位,必然成为海峡两岸内部审计人员的共同追求。
六、内部审计协会
台湾内部稽核协会成立于1988年,成立的宗旨
为推动内部稽核的学术研究并与内部审计师协会加强联系,传播内部稽核理论与实务,促进岛内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协助企业与机关团体改进经营管理制度。现有182个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人数约三千人。
大陆内部审计协会前身为中国大陆内部审计学会,成立于1984年4月,同年加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至今已发展成为拥有130多个团体会员的全国性内部审计研究组织。大陆内部审计协会设有学术委员会、培训委员会、准则委员会和考试委员会。大陆内部审计学会起初归审计署体系指导司领导。 1998年审计署内部机构调整,撤消审计管理司,将内部审计行政管理并人了经贸司,同时将内部审计学会改为内部审计协会,直接隶属审计署,其宗旨为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性服务活动,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
比较起来,大陆内部审计协会与台湾内部稽核协会存在着明显差别:
1.协会的性质不同。大陆内部审计协会是介于国家审计机关与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社会组织,属审计署的办事机构。政府审计机关是内部审计师协会的主管部门,实施对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协会具有浓厚的官方性质。而台湾内部稽核协会为非营利性的公益社团法人,属会计界和工商界共同捐款成立的民间组织,实质上是内部稽核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发展过程中的自我规范和自我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
2.制定内部审计准则的作用不同。大陆内部审计依据的准则是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注重强调政府审计的权威性作用。大陆审计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大陆内部审计准则应当坚持以“民间”为主,但是从大陆内部审计协会2000年工作计划要求内部审计协会参与内部审计条例的征求意见与修改工作以及制定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来看,已经预示着大陆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将发生的方向性转变,即由带有政府部门性质的内部审计协会着手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容易发挥强制规范审计实务的作用,体现了大陆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审计的特点。而台湾内部稽核执业准则基本上都是由内部稽核职业团体制定的。如台湾“证期会”要求内部稽核执业准则的制定机构必须为民间机构,内部稽核执业准则制定机构的资金来源必须是来自从每家上市以及上柜公开发行公司收取的会员支持费,以提高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准则的质量。它所制定的内部稽核执业准则不同于大陆内部审计具有强制规范的作用,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适应内审实务的发展。台湾内部稽核执业准则仅是一种建议性的准则,旨在提高内部稽核专业水准。
七、内部审计准则
台湾内部稽核协会设有内部稽核执业准则委员会,专司内部稽核执业准则的研拟,目前已发布内部稽核执业准则、第1号至第15号内部稽核执业准则公报及内部稽核师持续进修办法,其中内部稽核执业准则于1995年2月14日公布施行。内部稽核执业准则共分六章,包括内部稽核单位的设置、内部稽核单位职责及管理、内部稽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内部稽核作业程序、附则等,全文31条。增进稽核工作的品质,提升稽核人员的专业地位,是台湾内部稽核协会发布准则的核心。
中国大陆内部审计师会成立以来,就着手进行有关内部审计标准问题的研究。2003年4月,大陆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公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由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内部管理准则和附则,共计六章33条。公告包括《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传递》、《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证据》、《后续审计报告》、《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舞弊的预防、检查和报告》、《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等等。
就内部审计准则的结构形式与内容而言,大陆与台湾大致相同。
八、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人员与医师或律师一样,应该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明示内审人员有义务在履行他们的工作职责时贯彻诚实、客观、严谨的原则。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态度,克尽专业责任和立身处己的指南,为了强化职业风纪和管理阶层或董事会对内部稽核专业界的信心,台湾地区内部稽核协会发布《内部稽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内部稽核人员的行为和从业给予十分严格的限制与约束。内部稽核人员从事稽核工作应本着专业良知,毋枉毋纵,对稽核事项的判断不屈服他人的威胁利诱或受其影响。遇到利害冲突时,应力求回避。
在中国大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确立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因此也就没有关于维持内部审计人员崇高品德,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专业信誉的规定,仅在1995年7月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包含有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此条规定与台湾内部稽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无法相比的,远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制度发展的要求,也无法对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台湾经验告诉我们,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与加强职业道德规范不是对立的,相反,加强职业道德规范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所必需。职业道德既以专业理论的形式出现,更多是以企业“看门人”的形式出现的。台湾内部稽核协会制定的内部稽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之所以有威慑作用,即在于它是“灵活、实在、协商一致”的产物。对于违反了“规则”或“法则”的内部稽核人员,由内部稽核协会对之作出的处理决定,加以公布,这一威慑,比政府主管机关给予的警告、罚款都更能为当事人所满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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