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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件的账证审查方法

来源: 陕西审计 编辑: 2004/12/13 09:31:57  字体:

  一、贪污案件账证审查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账证检查计划

  贪污案件的查证一般是根据有关的举报线索而开展丁作的。由于举报线索的内容不同,来源不同,因此,办案人员要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分析案件线索的真伪可靠程度,分析案件查证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困难,据以制定出一整套账证检查方案,使账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1、审查举报线索的价值。对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审查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问题的性质,是不是贪污性质。二是审查举报问题真实可靠程度。举报线索的来源分为经办人员知情的线索、道听途说的线索、单位移交的线索、对一些问题推测后的举报线索以及有关人员通过一些手续发现的线索。笔者认为对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是审查所举报问题的时间。举报问题时间越准确,账证检查的工作量就越小。

  二是审查举报问题发生的地点。也就是经济事务发生的范围所在。一方面是被举报人的所在单位;另一方面是经济事务手续所涉及的单位。弄清这两个方面,了解双方的关系。对拟定账证检查的方案,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审查举报问题中被举报的人员或者该经济事务的经办人。在查处作案人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依人查事形式,即有被举报人,重点查证被举报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犯罪。另一种是依事查人形式,犯罪事实客观存在,需挖出作案人。因此,审查举报材料中的被举报人和经办人,可确定账证检查的范围和形式

  四是审查举报线索中的主要事实。主要事实是指举报内容所反映的贪污问题,如一定的作案过程、采取的贪污方法等。

  2、确定账证检查的范围。对贪污案件举报线索进行价值审查,必须及时地确定该举报线索可能牵涉的账证范围。账证范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查范围,另一方面足外查范围。贪污案件的检查中,内查和外查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外查为内查打基础,内查为外查证实提供条件。因此,确定贪污案件的账证检查范围,对拟定整个侦破计划有着积极作用。

  3、选取账证检查的时机。账证检查要把握时机,指该贪污案件在什么情况下进行账证检查,包括案件中账证检查与其他各项工作的相互配合。

  (1)账证检查的时机选用

  先行杳账取证。先行查账取证足指被举报人明确,有一定的举报线索,采取先提取账目证据,后进行其他工作的侦查方法。办案时,先掌握了证据之后,再询问被举报人,侦察人员方可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正确判断被告人交代的问题是否真实。以下三种情况适用这种方法。

  一是掌握的线索和证据对证实贪污问题尚不明朗的要先行账证检查。

  二是所举报的贪污问题,证据上易发生变化的,要先行账证检查。即:要对贪污案件中易变的证人证言和易被毁灭的和有关证据及时加以固定和提取,防止询问被举报人后,证据被毁弃。

  三是以掌握线索和证明材料不能确定作案人是谁的,要进行账证检查。

  (2)账证检查与侦破贪污案件核实证据的时机选用

  侦破贪污案件时机选用除采用先行查账取证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先询问被举报人和经办当事人,后进行账证检查的方法。此方法是在掌握一定材料的基础上直接询问被举报人和经办当事人,以便核实原有的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正确运用这种方法可以缩短办案时间,避免侦查工作走弯路。适用这种方法的案件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已经由有关部门调查后移送的案件,采用先询问被举报人和经办当事人,后账证检查的方法。

  二是对举报的问题,只有在询问被举报人和经办当事人后,才能开展账证检查工作的。如业务员的贪污,需让该业务员先提供销售货物去向等等,然后才能开展调查工作。

  三是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公开了的,后进行查账,对于这类问题,可先询问被举报人和经办当事人,然后进行综合性分析,进行账证检查,确定工作方向,以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

  (3)账证检查与其他侦查工作相互配合的时机选用

  有的案件采用先行调查取证,然后询问当事人,或者先询问当事人后调查取证,都不是办案的理想方法时,就必须采用账证检查与其他取证工作相互配合进行侦查的方法。这种方法特点显著,易选择最佳的办案路线,办案速度快,可防止被告人串供和毁灭证据。 —方面通过询问被举报人,给侦察工作提供方向;另—方面通过调查取证,来核实被告人的交代是否真实,再则,还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进一步扩大案件的范围及社会影响,达到深挖犯罪,惩治犯罪的目的。

  (二)收集账证检查材料,搞好材料准备工作

  贪污案件的账证检查往往涉及到被查单位的整个经济活动。如何才能使贪污案件的账证检查更为全面、真实、可靠,特别是对那些账证不全、隐匿账证的单位进行账证松查时,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收集账证检查所需的原始单据以及各种账目等账证手续上。

  二、常见贪污案件的作案手段及其查账要点

  由于贪污案件的主体不问、贪污主体的便利条件不同、贪污的对象不同,在作案手段上亦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作案子段应采取相应的查账方法,把握好查账要点。

  1.利用发票金额的变换贪污法。发票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经济活动报销记账的依据,也是贪污犯为进行贪污,而选用的一个客观对象。作案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利用发票金额的变化,进行贪污发票的差额,常见的方法有:

  (])更换发票提高金额。作案人采取借、盗、骗的方法得到发票,填写后在本单位报销,取得现金。

  (2)涂改发票金额贪污法。经办人将购物取得的发票进行涂改,使金额增大,从而达到贪污的目的。

  (3)大头发票增大金额的贪污法。大头票是指发票报销联与下账联、取货联的金额不同。

  (4)开搭配票增加金额的贪污法。例如某企业销售人员于某在与对方谈妥产品销售价格后在本单位开发票时,不按淡妥价格开票,而以低于谈妥价格开票,然后自己另找单位开票,以加价补差或以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补齐原谈妥的价格,贪污所搭配发票上的款项。

  对以购销发票变换金额贪污方法的账证检查应重点从对发票差额核实和对款项去向两个方面进行。

  2.监守自盗贪污法。指作案人利用其保管财物的便利条件,采取盗窃手段,侵吞公共财物的贪污方法。

  对于监守自盗的案件,重点应依靠询问证人,寻找赃物下落为卞要方法破案,而账证检查只能作为案件侦查中一项辅助工作。通过账证检查提供贪污对象的来源、价值等书面证据,进一步完善案件的各项证据。

  3.无中生有贪污法。是指具有经办财务手续的人员,如业务员、则会人员、主管财务的领导等,报销购物手续时,将没有发生过的经济手续在水单位报销,从而侵吞公款的贪污方法。特点是,伪造手续、模仿笔迹、编造慌言,将没有发生过的事情,谎称为正常的经济往来,进而骗取公款。刘于这种贪污方法,账证检查是破获案件的基本出发点。账证检查的重点足,一方面查阅会计记账凭证,审查原始单据,在原始单据的内容上或笔迹上发现疑异。另一方面是审查付款于续,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经办人支取款项时,要有必要的签字手续。第二方面是,将账证检查的手续与调查结果落实。也就是通过账证检查,提供出与单据上的经济往来单位或个人,经过询问该经济往来单位或个人,证实该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

  4.重复报账贪污法。指作案人利用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的不健全,就一种事项重复报销单据,进行贪污的一种力法。对于利用这种方法贪污的案件,账证检查工作是侦破案件的主要环节。工作重点首先放在查证账务中重复报销的手续上,其次依据报销手续款的趋向,展开账证检查。

  5.收入不记账贪污法。收入不记账就是作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属于本单位收入的部分,不汁人单位收入,隐瞒下来归已所有的行为。按收入账面显示情况可分为账外收入和账内收入贪污法,:对收入不记账贪污法,账证检查的重点应放在收入和记账两个方面。对收入要全面核实,对账目要逐笔核对。

  6.账面增加环节支取款项贪污法。指会计在记账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手法,使付款增大,收入减少的一种贪污方法。对于利用这种方法贪污的案件,账证检查工作是侦破案件的工作核心。重点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对增加的环节通过银行或账内对转支取款项的账证检查,工作重点应放在那些账内对转手续上;二是对那些增加环节支取现金的账证检查重点应放在增加环节手续上的账证检查上。

  7.红票冲减贪污法。指作案人对开出取得发票(收入票)的金额,再用被票的方法进行冲减账面金额,贪污冲减部分。它的主体一般是会计人员、业务员和单位负责人。对于利用这种方法贪污的案件,重点应检查红票是否下账,对于已经下账的红票,查明款项去向和手续。应把重点放在经济往来双方的账证手续的核实上。

  三、贪污案件账证审查的一般方法

  1.依据会计记账平衡原理,编制试算平衡表,检查试算结果是否平衡。

  2.依照会计记账顺序确定查找方法:主要包括顺差法和逆差法。顺查法是指依照会计记账顺序进行检查,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逆差法则检查的方向相反。

  3.以贪污线索为起点顺藤摸瓜审查法

  (1)以货币资金为贪污线索审查法。依据案件所涉及到的银行往来,现金支付的结算时间、方式、金额所引起的经济往来手续人手进行账证审查。

  (2)以物为贪污线索的审查方法依据案件所涉及到的货物名称,从查找货物所引起的经济往来手续人手进行账证审查。

  (3)以单位名称为贪污线索的审查方法。从案件所涉及到经济往来的单位人手进行账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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