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ST春都为了解决股东及关联企业资金占用问题,于2001年4月10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关联企业,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占用资金33010.06万元,并赔偿损失3552.66万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正式受理此案。
2001年8月1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并分别于2001年9月20日、2001年9月27日下发了(2001)洛执字第365-1号、369-1号、372-1号、374-1号、375-1号和370-1号、373-1号《民事裁定书》;变卖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共计47200000股,按每股价格人民币3.72元给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卖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共计16129082股,按每股价格人民币3.72元给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抵偿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共计人民币23558.40万元。
2001年11月1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发裁定,将春都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所属的洛阳春都饮品有限公司价值1339.88万元的土地、房产;洛阳春都制药公司经营权及价值1309.36万元的资产;洛阳春都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589.89万元的固定资产给本公司抵偿相应债务。截止本期期末,因港兴公司和明花集团对进入方式及下一步的经营整合上存在异议,故没有按照法院裁定履行股权收购付款义务,法院裁定进入的资产也未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对于ST春都被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负责审计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进行了这样披露: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原股东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关联单位其他应收款余额35304.07万元。其中账龄为二年以上者占88.55%。我们无法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对这些款项的可收回性做出合理的估计。”
[分析]
上市公司的母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占用资产问题,源自产权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而且也会拖垮上市公司,使其遭受财务危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关注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占用问题,以确定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同时,也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及时予以归还(索要)或分割。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检查母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项、检查资产购置或货币支出的有关凭证和合同、询问有关知情人等方式,查找隐藏在以下账户或交易中的资产占用行为:1.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如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2.长期挂着的长期投资;3.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委托购买和委托转账等;4.共同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5.代为缴纳的款项和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