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堪称先进的审计法规、审计制度让国内不少人士称羡不已,而历经百年锤炼的国际“五大所”的公信力也一再为许多人所称道,尤其是当银广夏、麦科特事件曝光以后。但是,像大家所知道的那样,这些先进的法规制度并不是在一夜之间忽然生成的,而是在发生了一次又一次的审计案件以后,用血的教训换来的;而“五大所”的公信力也正是在经历了一些重大的审计失败和赔偿之后,在不断修正、提高自己的审计方法和水平基础上,才逐步得来的。所以,有人说,在西方许许多多严密的审计法规后面,其实可能都有一个说来话长的审计故事。业界也有把西方审计史称作是一部审计案例史的说法。
如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发生的“弗雷德.斯特公司的审计案例”,使应收帐款的询证最终成为国际审计界极其重视的审计程序;该案也在业界第一次提出一个问题:那些审计后的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在使用了有误导性的财务报表而受到损失时,是否有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赔偿?而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马蒂尔公司(以生产芭比娃娃而闻名)的审计案例”的发生,则让负责该公司审计业务的安达信公司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来防范审计风险:如决定实行“审计合伙人轮换制度”,对负责与客户签约的合伙人,每5年轮换一次,此后不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相同要求;又如实行“第二合伙人复核制”,规定除了负责签约的合伙人审核之外,还必须由不负责签约的另一合伙人来复核工作底稿……
种种案例,不一而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重大审计案的结局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一些更加严密的相关规定或法规诞生了。也就是说,在一些具有“破坏性”的审计失败事件中,“立”起了一系列更加完善的法规。
罗马帝国不是一天之内建成的。就是在经历了一些重大的审计案例,并及时从沉痛的教训中总结经验之后,西方的审计法规才会有今天的模样。我国的审计史只有短短的几十年,而且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过渡期间的审计环境非常复杂,要想建立完善的审计法规和制度,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即使国际上已经有现成的比较完善的法规制度可以借鉴。
据此,有人认为,银广夏、麦科特等审计事件的发生,是我国审计史上并不容易逾越的过程,完全不必大惊小怪。
我们不想去探讨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国是否必须经历银广夏、麦科特事件。而且国内对这些事情“大惊小怪”的批判在目前的国情下可能也是应该的,这种批判在我国的力度并不小,甚至有些相关事务所都已经被取缔。该“破”的已经“破”了,但是在“破”完之后,如何“立”起来,如何总结经验、相关部门如何在沉痛教训的基础上齐心协力尽快完善目前的法规制度,才是更重要的,才不会让人觉得这仅仅是一股整顿之风,才会对后来者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这才是国际上诸多重大审计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尤其对于已经接受入市考验的我国来说,要监管的不仅仅是国内所,也包括国际所,“立”的速度不能再被繁文缛节拖慢了。试想,我国尚没有民事赔偿制度,如果是国际大所犯了事,究竟该赔偿还是取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