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各国的审计师聘任模式来看,很少有国家在法律法规上规定审计师(本文指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公司)的强制性定期轮换(mandatory rotation)制度。根据英国学者(clive Lennox)的考察,除了意大利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上市公司规定了9年的法定轮换期之外,欧盟的其他国家、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均未采用该制度;欧盟第五号指令(1989)建议每12年轮换一次审计师;在英国,Cadbury委员会(1992)建议只需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合伙人的定期轮换,而无须规定事务所(审计师)的强制轮换;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1993)曾建议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合伙人每7年进行一次轮换,但该建议后来被澳大利亚联合常设委员会(1996)否决;在美国,Metcalf报告(1976)曾提议设置审计师的定期轮换制度,但该提案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否决;目前AICPA只规定其证券执业资格成员所(members ofthe SEC Practice Section)每7年对负责某项目的合伙人进行轮换。
也有少量国家采用的是审计师定期聘任(mandatory retention)制度。比利时、西班牙以及意大利规定审计师被聘任后在3年内不得发生变更;葡萄牙规定了4年的法定聘任期;而法国则为6年。对于上述国家以外的其他欧盟国家、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则慨无审计师的定期轮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