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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核实确认的审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期间收入总额减除因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审计,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1.收入总额真实性的审计。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之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债权资金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企业收入总额真实性的检查,主要通过审阅有关的帐簿凭证,看其有无漏记、少记、错记的情况。对产品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审查其有无长期挂帐,不记“产品销售收入”帐户的情况;有无作价处理下脚料、废品、展品、样品及帐外物资等不入帐,作为“小金库”处理的情况;有无以物易物不记收入的情况;有无将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情况。
2.成本费用准确性的审计。产品成本与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耗费和支出。产品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费用主要指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产品成本与费用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更是所得税会计审计的重点。
首先是对材料进行检查。看企业对购入材料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对企业在建工程以及福利部门等非生产单位领用的材料,是否挤入了生产成本;对发生的材料盘盈、盘亏,有无长期挂帐;有无随意削价或变相削价处理库存材料的情况;有无随意改变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人为调节生产成本的情况;有无将报废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残料作为帐外物资不入帐,而转作“小金库”的现象等。
其次是对工资、奖金、补贴进行检查。查阅企业有无超标准发放工资的情况;有无将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帐户的情况;有无将非生产人员的福利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情况;有无虚列人员,多报出勤,多算加班,做假工资表和奖金补贴表,虚报冒领奖金补贴等情况。
第三是对期间费用的检查。看企业有无利用待摊和预提费用调整成本的情况;有无将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列入期间费用的情况;有无超标准支付业务招待费的情况等。
3.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产品销售成本是企业出售产品、商品过程中,计算出的产品、商品的全部成本,它是计算企业经营性成果的主要环节,也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内容的检查主要看企业完工产品入库,有无转移产品成本的现象;有无虚报产品盘亏数量、金额或少报产品盘盈的情况;产成品成本有无忽高忽低,人为多转或少转的情况;有无未实现销售,而提前结转成本的情况。
4.纳税调整合法性的检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目,应依据标准、范围进行扣除:(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部分则不准扣除。(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财政等部门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扣除。(3)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保险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此外,需要作纳税调整的还有未超过五年的应弥补亏损,准予用应纳税所得弥补。
二、会计核算的审计
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审查与核对“本年利润”、“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所得税”等帐户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等资料,来检查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的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无偷税欠税等现象。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下:
1.有无将不属于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支出,如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支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费用和国家税法规定不准列支的其他支出等,转入“本年利润”帐户借方,减少计税所得额,有无将不属于所得税的支出,如企业拖欠税款应缴纳的滞纳金,违反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的罚款等,记入“所得税”科目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
2.“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期末余额是否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与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和期间费用是否也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利润总额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
3.在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时,是否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实际上交时,是否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期末结转时,是否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所得税”。
4.“所得税计算表”上的应交数与“所得税”帐户的借方发生额以及“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方发生额,企业已纳所得税数额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在无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它们应该是相互一致的。如不一致,则存在欠税现象,应按帐载情况,调阅原始凭证,查清原因。
5.将“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户借方发生额,逐笔与“所得税专用缴款书”核对,审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看有无不根据“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登记入帐的情况,再查看原始凭证,即可确定欠交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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