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持续经营的可能性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假设,也是审计的前提。当被审计保险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出现不合理的迹象时,审计人员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财务状况不合理迹象有:贷款到期不能收回;保险责任到期不能偿付;利息不能收取或负债成本高于资产收入;投资的资本或资产现值低于设置时的价值;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不规范、运用方向不合理;资不抵债:“应保费”到期收不回来,或发生部分赔款抵交保费、或拖延不交,“应收保费”被锁定在不可保危险之中;主要财务指标恶化;账务反映失真、人为调账;储金、准备金账实不符;账外账;利费倒挂。经营活动的不合理迹象有:被保险人先出险后投保、冒名顶替骗赔、编造假证骗赔;承保时对风险责任规范不明确,特殊情况不加批单,出现赔偿争议时,保险人蒙受损失;不坚持验标的承保,一概照抄账本;从业人员不执行规定的费率,承保一开始就存在损失;资金运用项目选择、业务发展规划和新险种开办等业务决策上的失误;管理松弛、内控无力、设备故障导致贪污、盗窃、舞弊案件以及设备错误或失效运转;经济体制。结构和产业调整带来的如利费倒挂物价波动形成险种亏损,决策者为扩大“领地”或收复“失地”的贷款,高成本投入无赔款退费;新的保险领域和新险种的开发以及电算化网络的使用将同时增加成本费用开支,导致亏损;还有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等。
对寿险公司而言,以下迹象对持续经营假设可能更为相关,超额投保或套低交费标准;新单保费特别是持续保费的收缴不及时,有的甚至趸交计算而推迟交费,造成利息损失;保险队伍中的不法分子挪用或贪污公款;少数营销代理人员偏重于高额佣金,不顾保险的利益,变相解释条款,帮助投保人钻空子;还有部分出险保户、虚报、假报案件,冒名顶替,制造水分。费用支出过大,审核把关不严。超支现象严重,还有上缴资金滞后,保值增值难以保证;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预警指标临界值;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监管机构已对保险公司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行动。这些不合理迹象很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
审计人员对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存在疑虑时。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据以判断被审计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审计人员实施的程序有:分析性复核程序:审核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与被审计保险管理当局分析(讨论)未来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及其他财务预测;分析最近的期中财务会计报表;检查遵循债务协议条款的情况;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向保险公司的法律顾客询问有关诉讼、索赔及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法律事项;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保险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评估财务救助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查阅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循情况。
关注错误和舞弊
错误是指财务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这是一种过失行为;而舞弊是导致财务会计报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是不法经济行为。
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保险公司中错误与舞弊的形态。导致财务会计报表失实的错误形态主要包括: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和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对会计政策的误用。舞弊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利用接近财物的职务之便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不假定被审计保险管理当局是诚实的,也不假定是不诚实的,而是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错误与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
此外,还有以下可能会导致错误或舞弊的迹象。应当引起审计人员的关注:被审计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如保险公司管理当局由一人或少数把持,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组织结构极为复杂,且组织程序不合理;对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迟迟不加以改正;会计人员长期不足或离职率高;经常更换法律顾问或外部审计人员。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如所在经济环境和行业不景气;因业务发展过快而导致营运资金不足、经营成果不佳并且不能完成预定目标、大量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产品和行业。存在异常交易,如,期末发生对盈亏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发生重大的关联方交易、支付给律师与法规顾问的酬金显著不合理。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证明交易的凭证不适当和存在凭证不足及篡改凭证的现象、会计处理不适当和存在调账过多及未按正常程序记账的现象、与被审计保险公司有关的单位的函证回函与账簿记录不一致、被审计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对审计人员的询问无法说明理由或理由不适当。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应当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在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有迹象存在的错误或舞弊的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序。实施修改或追加的审计程序后,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错误或舞弊是否存在。如果错误或舞弊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和纠正,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重新评估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必要时,应当修正或追加实质性测试程序。对涉及错误或舞弊的保险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考虑其所作陈述的可靠性。
对违反法规的特殊考虑
和一般企业相比较,保险公司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一方面对其有约束的法规和监管更多更严。另一方面,其本身违法违纪的动机和可能性更强。错误和舞弊一般是针对个人而言,违反法规则是针对法人,而且后者较前者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更大。
第一,了解审计保险公司适用的法规及其遵守情况。通过向金融监管机构咨询,管理当局询问。与管理当局商讨和其他审计人员商讨保险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遵守法规所采用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可能对经营活动、纠纷处理。报表信息产生的重要影响。
第二,关注可能表明被审计保险公司违反法规的情况。审计人员通过向监管机构咨询、向保险公司管理当局询问和商讨、与其他审计人员交流,并在获取相应证据基础上,确定以下情况可能对财务会计报表重要金额及披露事项产生影响且可能表明有违法违规情况:受到监管机构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调查或处罚;向顾问、关联方,员工或政府工作人员支付不明服务费用或提供贷款;支付异常的佣金或代理费用;资金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异常的现金收支;收付款项缺少适当的交易控制记录;会计系统不能提供适当的审计轨迹或充分的证据;交易未经授权或记录不当;媒介的有关评论。
关注关联交易是否有账外经营
1.别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相对独立交易而言的。所谓独立交易是指非关联方之间,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交易。而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但不一定收取价款。关联方是指财务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对他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共同控制某一方面或共同受某一方控制的双方或多方。如何识别关联交易需要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关联方交易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关联方交易的各方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股权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联系;二是关联方交易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出现。
为获取关联方交易的证据,审计人员主要执行的程序有:审阅被审计保险公司管理当局出具的声明书,从轧打全辖报表入手,看所属部门、属企业各项业务是否并入大账;根据已知的关联方名单和检查中发现的较陌生的关联企业、个人名称,关注他们之间的交易;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询问管理当局与其讨论有关重大交易授权情况;了解被审计保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其主要客户、异地借贷者的交易性质和范围,以便发现未予以披露的关联交易的线索;考虑是否存在已经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或通过过渡性账户备查与资金划进划出;查阅会计记录中数字较大的,异常的及鲜见的交易或余额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后确认的各种划转交易;审阅有关存款。投资、贷款的询证函或有价单证使用情况或相关透支协议、凭证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担保关系和其他交易关系。
2.看关联交易中是否有账外经营。在关联交易中可能包含着不寻常的低价和其他优惠条件,从而影响他人利益,管理当局也可能蓄意安排关联交易以虚列报表进行各种账外经营。审计人员应在对被审计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的基础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对关联交易的目的、性质和范围及其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作出合理的判断:如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法规、相互之间作价是否公平。款项是否收取或支付。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等。对此审计人员可使用的程序有:取得被审计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借贷的有关合同、文件、检查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应收应付关联方的账款及长短期借款进行函证,并对相关交易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抽查大额收支业务,核对有关原始凭证的记录是否与相应账户相符,交易是否真实,有无伪造虚假的交易来逃避税收或转移利润。关联交易债权债务的审计应重视往来账户发生额的具体内容,及期末余额是否正确。核实反映在往来账户中的资金借贷是否为无偿占用,是否按时间长短,金额大小在合同约定下合理计算利息。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投资应审计各种资金成本是否与当期正常的财务費用相配比,是否和正常银行的利率相一致。
当存在关联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担保。要审查关联方担保的真实性,观察担保抵押品是否存在,确认其所有权,对其真实性和流动性进行评价,对无法观察和盘点的物品要进行函证。检查被审计保险公司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恰当授权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利用外部力量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系统以外的力量包括:其他审计人员、保险公司内审人员和有关专家。
如果利用其他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时,必须事先及时告知以下事项:审计目的与范围;审计报告用途;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及报告编制要求;需要特别关注的审计领域;完成审计工作时间;被审计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对其已完成的审计工作要进行复核。如果利用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则应考虑内部审计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对其客观性的影响、内部审计范围的职责履行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
无论是利用其他审计人员工作,还是利用保险公司内审人员工作,在符合性测试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工作是否得到监督,复核和记录;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审计结论是否正确;发现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适当解决。在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有:被审计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外部审计人员确定的审计风险水平的可接受程度。
如果利用专家开展审计工作,则以下因素有必要予以关注:专家与被审计保险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要职务;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如专家与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另外,利用专家工作之前还应就有关事项进行商定。对专家工作结果还应进行适当性评价,其考虑的因素有:专家利用原始资料的适当性、审计人员可调查和询问专业实施哪些程序,并对这些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充分、相关和可靠;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一贯如何;专家工作结果与审计人员形成的有关结论的差异怎样。
利用系统内部证据的考虑
审计人员在遇到不确定性较强,难于从其他途径获得审计证据,而对财务会计报表又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时,尤其要注意向保险公司管理当局取得声明书,看是否涵盖在通常的声明书表达的内容中、是否与声明书的内容相一致及不一致的程度。通常的声明书应表达的内容为:已按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资料已全部提供给审计人员审查;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计记录已全部提供给审计人员查阅;被审计年度的所有交易事项均已入账;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资料已提交审计人员审查;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均已向审计人员提供、重大的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均已在财务会计报表中作相应调整或披露对审计人员提出的所有重大调整事项已作调整;无违法及舞弊现象;无蓄意歪曲或粉饰财务会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分类现象:无重大不确定事项;保险监管机构的所有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已提供给审计人员;保险资金运用准确反映了保险管理当局的能力和意图;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恰当披露了资本补足计划实施的情况,并且该计划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有负债、关联方交易符合保险监管法规规定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了充足的准备金;保险业务范围。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合同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执行。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管理当局的事项声明只是一种内部证据,审计人员不能将它们视为可靠的证据。审计人员不能以此代替其能够获得的其他适当的审计证据,当有关事项对财务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时。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实施有关审计程序以增强证明力。
应考虑的保险经营风险
我国保险企业积累和孕育的经营风险形式主要有:决策风险、内控不严风险、险种开发风险、账务反映失真风险、资金运用风险、竞争风险、利率价格风险、保险欺诈风险。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并实施以下相应的审计程序:年终对票据、证券等可转让项目进行清点、函证和调节;通过审查主要凭证、向第三者函证等方法对重要的余额进行测试;审查期后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以获取减少期末价值的证据。对年底前的业务进行某些测试,使审计在时间上更完整;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在时间许可范围内达到期望的测试程度;在账户或业务规模很大的情况下,运用统计抽样技术审查部分有代表性的样本;运用分析性复核检查审计关注的情况;评价因未遵守法规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评价因未履行受托责任,特别是受托财产保管责任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保险公司实质性测试时所运用的审计工具
无论对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价结果如何,审计人员均应对账户余额和交易类别进行实质性测试,其最重要的审计程序,或者说最常用的审计工具是分析性复核、监盘、检查、查询和函证。
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工具可以实现以下审计目标:验证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赔款支出的总体合理性;验证保费收入的总体合理性;验证各种准备金计提的总体合理性,误别他可能发生的错误。
审计人员运用监盘、检查工具可以实现以下审计目标:确认易转移资产的存在地;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评估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审计人员一般对现金、有价证券、贷款协议、承诺协议、投资协议、存款协议等事项使用监盘和检查工具。审计人员应特别关注受托保管資产的存在性。
审计人员运用查询及函证工具可以实现以下审计目标:确认货币资产、负债的存在性和完整性;获取保险公司和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获取从保险公司会计记录中不能直接得到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