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是我国会计师组织制度设计和审计程序的操作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
在国家会计学院的公司治理与改革研讨会上,国务院研究室工交司陈全生指出,信息披露存在组织制度及审计程序两大缺陷。
陈全生说,首先是会计师组织制度的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不同性质的事务所在取得营业资格的时候、签署审计报告的效力、取得盈利上是同等的。但在责任承担上,一个是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一个是负无限责任。这种组织设计就使得中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选择了有限责任形式。例如去年的4396家会计师事务所有86.4%实行公司制,只有13.6%实行合伙制。实行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无奈的,多数是一时达不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30万注册资本金,5个注册会计师)不得已而为之的。所以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左右中国会计行业,而主导作用是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无限责任是发生职业过错需承担责任时,要拿出合伙制公司的财产,还要拿出家庭财产,其他合伙人也要拿出家庭财产承担可能的赔偿。而有限责任则以公司财产为限。当所获得的利润远大于注册资本金的时候,就有造假的驱动。职业的合伙制所带来的制度安排要求:第一,合伙人必须高度负责任。第二是监督有效,你不能违规,你要违规的话,其他合伙人也要承担责任。第三,由于职业水平不高所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逼迫着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努力的提高业务素质。
对于合伙制的合伙人有个比方:左边是悬崖峭壁——无限责任;右边是万丈深渊——连带责任。中间是小路——铺满黄金。只要规范执业,就可俯手拾金。
会计职业特点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实行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因为会计师职业的工作责任重大,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业务是百万、千万、上亿。但是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几十万就可注册了,房子都不需要,租个地方就可。其他一些中介组织,如律师、土地评估师、资产评估师等都应实行无限责任。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很大是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而其行为不规范根本问题是组织制度不对。
陈全生举例说,美国1836年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有限责任,只能是合伙制。再如香港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必须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个缺陷是审计程序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缺陷。很多企业有个很大的问题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混淆了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界限。由一人兼任的董事长找人审计总经理就是审计自己。还有在操作过程中是总经理和经营班子负责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价格、审计后服务满意程度、将来聘不聘该事务所由经营班子定。他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能不造假吗?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在操作中却司空见惯。
陈全生说,这两方面的解决都涉及到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