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8日李金华审计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揭示了五大方面的问题。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是五大方面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李审计长在报告中指出: “2004年,审计署统一组织对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共查出各类违规、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案件线索金额715亿元。”问题披露后,既引起了媒体的广泛评论,也引起了相关部门对715 亿元金额的解读……
然而,作为一名直接参加这一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面对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和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财政资金的浪费而痛心之外,更多的是对产生这些问题原因的分析及预防、遏制措施、办法的思考……
思考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加强内部制约,强化管理,才能走出一条面向市场,健康发展之路。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制约失控、管理松弛现象比较严重。如,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地区工作组仅有4名员工却管辖一个地区265户,19.5亿元的不良资产,而且没有内部监督;资产处置后应买受人要求可以随意退款,没有内部控制;本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车辆、房屋长期被其他单位使用或出租;费用核销只有业务部门签字而无财务部门把关等等现象都说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论在内部机制制约上,还是内部管理工作上都存在着一定的缺失。而不良资产处置良性机制的形成,从来都是一项系统工程,惟有强化内功,才能健康发展,成为真正市场化运作的主体。
思考之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部门只有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才能使资产收购与处置有章可循,规范运行。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仅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管理文件规定不统一且国家相关部门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是否需要评估,何种情况需要评估以及评估结果的认定和使用均没有具体规定。为此,内部上下其中的空间自然疏可走马,容易导致低价处置不良资产问题的发生。如,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打包出售价值几亿元的不良债权,协议转让价格仅为3 000万元,该买受人一年内就通过清收收回6 000余万元的现金、实物等资产。而对此现象因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审计与被审计各执一端。无庸讳言,法律法规的空白和漏洞已构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短暂历史的重要面向,只有加快法规制度建设,才能使资产收购与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堵塞漏洞,规范运行。
思考之三,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减少道德风险,以此促进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有失职业道德任意评估,不讲程序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某资产评估机构对某大厦先后进行过抵押贷款、抵贷和处置三次评估,每次都以评估的目的不同而分别设计相应的评估值,致使三次评估结果差额巨大,仅因抵贷评估严重不实,就使国有资产损失几千万元;某拍卖公司拍卖资产债权广告不注明拍卖时间和地点,拍卖流于形式。所以,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不仅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律,更需要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以此杜绝弄虚作假,走过场,故意压低价格等问题,减少道德风险。
思考之四,强化外部监管,加大问责力度,以此强化金融资产管理者的遵纪守法意识。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缓慢,回收率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理者责任心差,问责不够所致。如,有的不良债权因过了诉讼期而不能追索;有的处置方案未得到总公司批准仍低价处置;有的为了完成效益指标搞虚假数字。而所有这些问题只有加大外部监管,加大问责力度,使其不敢、不能、不想不尽职尽责,才能强化金融资产管理者的遵纪守法意识。
思考之五,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公正执法,服务大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法院自行加收诉讼费,不及时受理或执行法院已裁定的资产处置案,加大了资产处置的成本和难度。如,某中级法院在收取规定的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外,还以其它诉讼费名义加收 50%的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向某高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抵押物偿还债务案已三年多至今未能执行;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自成立以来向当地法院起诉并胜诉的29件债权案至今尚无结果。凡此种种都说明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当地政府顾全大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是十分重要的。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带来巨大的商机。继去年中、建、交三行剥离的3 201亿元不良资产后,今年工行又剥离7 000亿元的不良资产,而作为承担处置不良资产,减少改革成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不辱使命,接受历史教训,可谓任重而道远,理应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