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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必有其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但这些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并不一定就是审计假设,审计假设与前提不尽相同。在目前审计理论体系的研究领域,存在着对审计假设与前提不加区分的现象,审计假设没有上升到应有的理论高度。
一、理论回顾
对于审计假设的理论研究,学术界从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予以重视。在这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首推Mautz和Sharaf.他们在《审计哲学》一书中提出的八项审计假设,已成为人们研究审计假设的基础。在我国,被学术界誉为“系统研究审计理论结构第一人”的蔡春教授,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五项审计假设,即责任关系假设、正当怀疑假设、独立性假设、可确认假设和有效性假设。
二、假设与前提辨析
《辞海》中将“假设”解释为:假使,假定;逻辑名词,即“假说”。《辞海》中将“前提”解释为:推理中已知的判断。《新华词典》将“前提”解释为:推理中所依据的已知判断,也就是推理的根据和事物发展的先决条件。《会计辞海》(第三版)将“会计假设”解释为: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也要参考政治、社会等因素)下,人们根据对会计核算的要求而对会计工作的方向、范围和条件所作的选择。Mautz和Sharaf在《审计哲学》一书中提出,假设是不能予以直接自我验证的假定。按照《韦氏第三版新国际辞典》的解释,假设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①提出一个认为是理所当然或不言而喻的命题;②基本的前提或假定。蔡春教授认为,会计、审计假设属于第二种涵义的范畴,并将审计假设定义为对有关审计产生、发展与存在的一些尚未确知或无法正面论证的前提条件,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发展趋势所作的合乎事理、合乎逻辑的推断或认定。
笔者认为,假设是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在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某一事物理想状态的一种设定。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人为设定的主观性,是建立理论模型及进行实务工作的必备基础,且不需要证明。例如,会计四大假设就是基于会计研究及实务操作的目的,在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提出的,最有利于实现目标的理想状态的设定。这些理想状态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又高于这些事实基础,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笔者认为,前提至少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既存事实,可以作为前提条件;另一种是人为设定的前提,即假定的前提。假设属于第二种,即假设可以作为前提存在,但前提的范畴要大于假设,它除了包含假定的状况以外,还包括事实前提。蔡春教授的定义没有清晰地描述审计假设的概念,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与“假说”相混淆。前面提到的几本辞典的解释表明,假设是科学上用来说明某种现象、但未经实践证实的论题,假设被充分证明后,就是理论。而我们所讲的会计、审计假设等都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是一种理所当然或不言而喻的存在。这些假设是与客观事实最为接近的假定,根本不存在“尚未确知”或“无法正面论证”的问题。
三、对几个假设的评论
1.关于责任关系假设。蔡春教授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将责任关系假设作为审计假设之一。该项假设中的“责任关系”是指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即由于委托或受托经管经济资源而发生的受托人(经管者)对委托人(所有者)所应承担的按特定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一种义务关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之所以产生的事实前提,而不是审计假设。事实上,蔡春教授本人也在论证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前提。其在《审计理论结构研究》一书中有这样的论证: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之基本前提,这实际上已是一项普遍公认的假设。审计学家理查德。布朗在论述审计起源时指出:审计的起源可追溯到与会计起源相距不远的时代,当文明发展到需要由某人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时候,显然就要求对前者的诚实性进行某种检查。这里提出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问题,并说明了它与审计的关系,即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之前提。由此不难看出,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用来解释审计产生的原因的,是关于审计起源的问题的,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是假设出来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前提,而不是审计假设。
2.关于独立性假设。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或报告)的一种独特性。独立性是审计最根本的特征,是审计的灵魂。在审计实务中,要求审计人员既在形式上又在实质上保持独立。但笔者认为,将独立性作为审计假设并不恰当。首先,独立性不是一种假设,而是审计的应有之义,是审计的客观要求,并不是假设独立而独立的。在审计实务中,如果审计人员不独立,则不能实施审计工作。其次,独立性假设不符合审计假设的定义及其相关特征。假设是无法对其本身从逻辑上加以证明的,而独立性则是可以证明的。如果审计人员不能被证明是独立的,而只是假设其独立,又怎能允许其执行审计程序呢?最后,如果独立性假设成立,那么独立到何种程度呢?该假设是否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审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到目前为止,除民间审计外,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均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均不独立于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性假设不适用。那么,提出该假设有何意义呢?鉴于此,将审计独立性作为审计假设亦是不恰当的。
3.关于可确认假设。可确认假设是指假设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验证相关信息而得到确认。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本来就是可以确认的,不必作为一种假设,并且所要收集的相关证据以及据以评价的标准都是客观存在的,也用不着假设。笔者认为,蔡春教授之所以将其列为审计假设,根本原因仍然在于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假设,什么是前提。
基于以上论证,笔者认为,目前关于审计假设的理论,从总体上讲还不够成熟,并且没有将审计假设上升到应有的理论高度,很多理论都有为了假设而假设之嫌疑,难以令人信服。因此,关于审计假设的理论研究,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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