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出版的《特区财会》上,钟明森同志在《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吗》一文中,阐述了保证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应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
1.将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两者一致,并作出核对记录。
2.详细记录证据材料原件的存放地点,以便发生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追查原件的线索。如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于××公司××年××月××日第××号会计凭证附件中。"
3.获取客户关于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时,有义务提供证据材料原件的承诺。
4.获取客户关于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反映客观事实的认同声明。
5.获取其他印证材料,以印证复印件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如注册会计师在对银行存款审计时,不仅要获取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复印件,而且还应向企业开户银行函证,取得函证证明。
我在审计实践中,还觉得应补充下面两点:
1.在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注册会计师在复印件空白处加注"本件根据原件复印,已核对。"字样,签名并填上当天的日期。
2.请保存上述原件的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上述复印件空白处加注"本件根据原件复印,原件已收回。"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填上当天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