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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审批
国企改制方案需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审计时,对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应审查其是否预先报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审查其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审查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否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计时,重点审查向本企业经济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是否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经营管理者是否参与了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审查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 是否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是否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审查经营管理者是否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却又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行为。
三、审查改制企业有无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过程的合法性
凡改制企业必须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时,首先审查资产评估的立项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其次审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四、审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转换、转让或出售是否真实、公平、科学,有无国有资产流失
一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人为低估国有资产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二是审查改制企业是否存在较大的账外资产;三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借改革之机,将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转移到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人名下;四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逃废银行债务、抽逃资金、制造假账、私分和挪用公款以及突击花钱或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五是审查改制企业是否准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有无人为或无意低估、漏估,造成无形资产流失;六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低估或少计固定资产价值,对房屋、土地等大宗不动产是否按原值计算,而未计其增值部分。
五、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随意核销财产损失和不良资产
对改制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的处置,要审查企业提出的申请、编制的有关资产损失账册和不良资产核销审核表是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企业已核销的坏账损失,要审查企业是否账销案存,或有无将清欠回笼的坏账资金账外存放;审查企业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接近报废的机器设备和有问题存货从资产中核销时,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是否将所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六、审查改制企业被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和关系不清
被剥离资产应明确产权管理主体和产权管理体制,明确其与改制企业的经济关系。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要查明是否组成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若交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要查明是否采取了租赁等有偿方式;对于剥离的经营性资产,要查明是否存在无偿占用原企业资金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资金,是否存在将原企业的存货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商品进行销售,占用回笼商品款;对于剥离的职工住房,审查是否严格按房改政策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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