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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应把握的几个切入点

来源: 编辑: 2006/10/09 15:38:22  字体:

  社会保障基金在征缴、管理、支付、扩面等环节有较多的问题,如参保率低,部分参保单位欠缴基金数额较大,基金支撑能力相对较弱,挤占、挪用、挪借现象严重等。审计中抓往这些漏洞和薄弱环节,找准切入点,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内部控制系统测评。

  主要是通过对社保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符合性和健全性测试,以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测评的重点为: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有无监督机构,能否保征基金合法、合规运作。二是各级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分别单独核算各项社保基金,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健全,有无漏记、重记、错记等现象,会计人员更换是否办理交接手续,原始会计资料保存是否完整。三是对应建立个人账户管理的基金,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收支情况是否清楚。四是出纳人员、记账人员和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并互相分离,互相制约。

  二、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情况审计。

  审查的重点为:一是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有无提高或降低征收比例、随意减免等问题。二是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将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有无搞多头开户、账外存储、贪污私分等问题。三是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基金的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将基金运营所得或收取的滞纳金存入账外、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四是征缴管理基础性工作是否完备,是否掌握参保单位的人数、

  工资总额等基础资料,对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而未参保情况是否了解。五是应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缴费登记,申报缴费手续是否齐全。六是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缴基金的情况,对以前年度欠费是否足额补缴,未缴足部分是否作出补缴计划,社保经办机构是否采取追缴措施,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情况审计。

  是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基金,是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基金,有无拖欠截留、擅自改变用途、贪污私分等问题。分析欠发和补发各项基金情况,找出造成欠发的原因。二是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基金,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把不属于基金负担的支出列入基金支出。三是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基金,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开支标准的问题。四是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计划,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五是各级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有无采取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手法,损害、侵蚀基金的问题。六是基金结余的账面数字是否正确,基金结余的营运、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资的方向、结构、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有无隐匿、转移、贪污基金结余等问题。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情况审计。

  一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无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如有的社保管理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违反规定随意挤占挪用社保资金,用于投资、放贷、经营、搞基本建设等。二是以前年度审计处理过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三是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管理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严格审核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批复社保经办机构的预决算。四是对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是否按预算足额、及时下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全部用于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有无虚列支出和挤占挪用的问题。五是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增值的幅度是否正常,有无贬值的现象。六是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是否按规定由预算安排,是否按规定使用。

  五、政策执行情况审计。

  社保基金审计政策性强,审计中应从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自身履行管理职责方面寻找突破口,重点审查各项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对比实际情况,分析有无执行政策不到位,影响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的情况。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财经法规意识淡薄,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各自为政,自行其是,把基金视为本地区、本部门所有,随意支配。二是有的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领导对财经法规知之甚少,经审计查出问题后才知道所查出的问题与财政法规不相符。三是理解、执行政策上有偏差。如有的地方片面理解有关文件关于基金在确保支配权不变、及时支付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由财政部门充分利用时间差、行业差、地区差,统一经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精神,将基金投放给企业。四是有关政策法规不配套,加大了征收难度。如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但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外商投资、民营及其他性质企业的征缴也难以操作,制约了对违反该《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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