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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复发的成因与对策

来源: 王德志 编辑: 2006/03/09 00:00:00  字体:

  在审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被审计单位,对落实审计决定、纠正违纪违规问题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一方面在落实审计决定时,按照审计决定的要求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在纠正后仍照犯不误,呈现出你查我改、查后照旧的复发态势。这种做法削弱了审计监督的作用,有损审计的权威,亟待引起重视。

  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复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被审计单位自身方面的原因,又有执法主体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法犯法,是违纪违规问题复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纵观违纪违规问题复发的全过程可以看出,无论是违纪违规问题的产生还是违纪违规问题的复发,被审计单位都带有明显的故意性,即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一方面,从与一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交谈中可以看出,他们是熟悉或了解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知道这些违纪违规问题是违反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是不应该发生的。另一方面,在审计机关发现并查处时,已经指明了错误的性质并明确要求其进行纠正。应该说,此时他们更是心知肚明的。那么,一些被审计单位之所以我行我素,就在于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

  二、利益驱动,是违纪违规问题复发的根本原因。一些被审计单位为追求本单位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后,甘愿冒被进一步加大处罚的风险,继续照犯不误或采取变通的方法使原有问题依然存在。

  三、执法力度弱化,助长了违纪违规问题的复发。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审计机关在执法的力度上不到位。对违纪违规问题重处理、轻处罚,有的甚至只处理、不处罚。如对漏缴的收入只给予补缴的处理或象征性的给予处罚;该纠正的问题只要求纠正而不给予处罚等。

  四、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对象众多的矛盾,为违纪违规问题的复发提供了可乘之机。审计机关一方面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另一方面审计力量又严重不足,导致对部分审计对象,往往多年才能轮审一次。被审计单位抓住这一漏洞,你查时我改,查后照旧。如对某单位在上一年度审计的基础上,因工作需要第二年又进行了审计,审计时发现上一次审计要求纠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当询问会计人员时,会计人员竟回答说:我觉得去年刚审完,今年不会再审我们了。

  针对违纪违规问题复发的原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打防并举,切实加以解决,以维护审计权威。

  首先,要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结合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帮助其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要知法知纪,更要守法守纪”的观念,增强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主动性、自觉性,从思想观念上变“要我守法”为“我要守法”。

  其次,要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一方面合理调配审计力量,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审计覆盖面。另一方面,实行审计免审制度。对遵守财经纪律比较好,多次审计无违纪问题的单位,可发给免审证,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免审待遇。对重点被审计单位建立轮审制度,视情况做到几年审一次,一次审几年。通过以上措施,可避免出现审计盲区和空档,以打消被审计单位的侥幸心理。

  第三,建立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查询档案和跟踪检查制度。对全部审计对象按单位建立查询档案,将每一个单位在历次审计中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记录在案,在下一次审计中,对这些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将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彻底纠正作为审计的一个重点内容加以检查。

  第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保证执法力度到位。对屡查屡犯的被审计单位,要采取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等多种处罚措施,必要时要公开予以曝光;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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