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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查处问题屡查屡犯原因简析

来源: 湖北审计 编辑: 2006/03/31 00:00:00  字体:

  审计查处问题出现“年年查,年年犯”的现象,用辩证的观点看,既有大环境的制约、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局限,具体分析如下:

  (-)现行审计体制的缺陷,外来干预难避免。

  我国属行政型管理体制,独立性相对较差,致使部分问题上报难、处理更难。久而久之,审计查出的问题年年查,年年都无法彻底纠正和解决。

  (二)被审计单位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机构、人员现状,客观上造成了屡查屡犯。

  如由于机构改革未完全到位,大部分单位人员多,财政预算少、经费来源少,有的靠行政性收费、有的靠提管理费养活人员和保证机构运转,为了弥补经费不足或保稳定,因而造成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滥收滥支、预算外资金逃脱财政监督管理屡禁不止。

  (三)政策不配套或滞后的影响。

  由于政策出台后,在贯彻实施中有一个过程,既有与其他政策相配合的问题,又有贯彻落实中与人们认识不一致的阻力。这种影响,也是造成审计查出问题年年查、年年有的原因之一。如“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等政策实施了多年,仍未完全落实到位。

  (四)有的部门、单位领导法制观念不强,加上审计处理对事未对人,致使屡查屡犯未得到应有的追究。

  如有的部门领导为了政绩需要,重引进项目,轻资金管理,认为只要是为公不为私,管它是什么专项资金,任由所用,造成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现象时有发生。

  (五)审计部门执法不坚决、力度不够。

  一方面,审计部门在反映和处理问题时存在两怕现象,一怕问题反映后影响上级对本地区的投资,影响了本地区发展,审计难以承担责任;二怕给当地政府“添乱”,影响审计机关日后的工作。因此对查出的问题很难依法追究,并如实上报。另一方面,有些吃皇粮的单位要求审计从轻处罚,认为罚来罚去都是国家的钱,若处罚超过其承受能力,会造成新的违纪违规,从而适得其反。这些都影响着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造成一些违纪违规问题屡查屡犯。

  (六)部分审计人员重审计、轻处理落实和跟踪问效,也是造成审计年年查、年年犯的重要原因。

  由于现阶段审计与处理处罚未分离,且实行主审负责制,一方面,审计处理处罚时干扰因素多、处理难度大,审计人员有畏难情绪;另一方面,处理后落实到位难,耗时费力大,审计人员怕吃力不讨好,故而有审计从严、处理从轻的倾向。这些都是造成屡查屡犯原因所在,如某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为逃避财政监督,设置预算内、外两套帐,虽经审计多次提出,但仍未纠正。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屡查屡犯现象,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达到审计一个,规范一片的效果。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一是严格按照《审计法》赋予的权限和职责,依法审计、依法处理,纠正错弊的同时,要积极推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将对事的处理与对人的处理联系起来,科学、全面地界定经济责任。这是杜绝屡查屡犯的根本措施。二是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和审计工作质量。如完善审计复核制度、建立质量监督机制、过失责任追究制度等。从审计执法的全过程中加以控制,既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必要,又是消除屡查屡犯现象的可行办法。三是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披露机制,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这是消除屡查屡犯行为的有效手段。四是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纪检司法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合力,从各个层次上监督落实审计查处问题的纠正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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