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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审计目标与责任

来源: 中国审计·戴铭川 编辑: 2006/04/03 00:00:00  字体:

  “郑百文”事件引发的思考

  1996年上市时的公告书中,郑州某会计师事务所为“郑百文”前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1996、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该事务所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1998、1999年度由于此时危机已现,郑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都拒绝对财务报告表示意见(公司在 199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见,在郑百文上市过程中及其后的经营管理中都存在着严重的舞弊和错误。

  人们自然会问,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为什么没有把这些舞弊和错误揭露出来?他们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审计目标确定了审计责任的范围,即有无责任是由审计的目标决定的。而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审计目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也就是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其并未要求必须查出企业的舞弊和差错。这也反映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就是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因此他们没有责任专门实施审计程序去发现舞弊。所以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公众对此是难以接受的。

  双重审计目标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英等国的审计界以及国际审计组织中,双重审计目标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对西方审计目标的发展变化,我国著名会计学者谢荣认为,根据公众对审计责任的理解和审计责任与目标的关系可分为三个阶段:(1)以揭错查弊为审计目标。这一阶段起始于民间审计产生之时,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财务报表审计形成为止。此阶段社会对审计需求来自于股东希望了解管理人员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因此审计目标就是揭露管理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舞弊行为。与此目标相对应,审计人员的责任就是揭露舞弊和差错,尤其是重大舞弊和差错。(2)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为主的审计目标。此阶段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期一直到七八十年代。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审计人员的责任就不再以揭弊查错为主,而是着重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作出评价。(3)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与揭弊查错并重的目标。这一阶段的开始可以AICPA的第53、54号《审计准则公告》的发布为标志。促使揭弊查错重新成为审计目标的首要原因是60年代以来管理人员欺诈舞弊的增加和诉讼爆炸。以前,防止雇员舞弊是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但现在管理人员也参与舞弊。这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社会对审计人员应承担揭弊查错的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实际上,从公众的观点来看,揭弊查错一直是他们对会计师的要求。而审计界尽量降低其责任主要理由是审计能力的限制,对精心设计的舞弊很难发现。尽管如此,但社会环境的强烈要求与自然界“适者生存”的法则,使得审计职业界不得不对此予以重新考虑。目前,在西方双重审计目标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组织所接受,这同样也反映在国际审计准则240号——错误与舞弊中。在此准则中,亦明确指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出审计程序,以便合理确信能够发现由舞弊和差错引起的、对会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因此,在会计审计国际协调化的今天,我国不能也没有理由背离这一趋势。

  双重审计目标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我们认为,在中国目前的阶段,完全有必要将揭露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作为与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并重的目标。首先,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建阶段,许多方面还不健全,欺诈舞弊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这方面的揭露的要求比较强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性和稳定性也需要对这方面的行为进行控制。在目前阶段甚至可以将揭弊查错作为更优先考虑的目标。其次,由于传统的政府审计影响以及我国广大投资者所受审计教育的缺乏,人们对审计的理解就是指揭弊查错,人们对公允性概念还缺乏全面地了解,而且财务报表有未揭露的重大舞弊报表也是不真实的。作为职业界,在努力使投资者了解公允性概念的同时,必须正视我国的现实条件,将揭弊查错作为审计应达到的目的。再次,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入世以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审计人员就需要努力去适应社会的需求,以期缩小公众和审计职业界的期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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