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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审查了某商业银行下属支行资产质量。当我们到贷款户——某发展总公司进行调查时,惊奇地发现该公司财务账外竟还有997万美元的银行借款,如此巨额的借款为什么置于账外?公司老总说,这些借款是前两任所为,具体情况他也不太清楚。
我们在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后,该公司终于提供了当年的会计资料及账簿,经过认真仔细地查账,终于得出“这些美元贷款与当年该公司经营业务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贷款既不是为公司生产所贷,也没有用在公司经营上”的结论。为了查清这一问题,我们展开了——
内查外调,聚焦谭某
我们根据银行贷款资料查明,997万美元第一贷款人并非上述某发展总公司,而是在1996年银行为落实债权债务时,公司所在镇镇政府要求该公司承担的。这些贷款都是原副镇长谭某所贷。谭某从1991年到1994年从香港回家乡共办了四个合资或合作公司,先后以各种理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仅在某商业银行就贷款1767万美元。所办公司于1994年开始陆续倒闭,名存实亡。然而,谭某却以种种手段将这些贷款转移到香港他自己所办公司账上。同时,我们通过走访谭某所办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税务局、工业局等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至此,我们把目光的焦点聚集在谭某身上。那正是——
铁证如山,难逃法网
(-)合资资金不到位,签订无效抵押合同,骗取贷款250万美元。1991年底,邱某与家乡某企业合资成立了A公司。根据协议,谭某应出资450万港元,占注册资本60%,但实际只投入估价为 146.5万港元的机器设备、占应出资额的32.56%。公司自开业就一直亏损。1993年1月208,谭某以A公司急需购进电子器材为名向佛山分行申请一年期贷款250万美元,担保抵押物是另一公司的国拨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是不能作为担保抵押的)。在贷款的当天,谭某就将贷款汇往香港,该笔贷款在A公司账上没有任何反映。1994年A公司因严重亏损而解散。
(二)成立假合作公司,骗取贷款120万美元。
1993充谭某又在家乡合作办了自己控股的B公司,但该公司注册后从未挂牌经营。1994年谭某就以B公司急需进口钢材及配套设备为名,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期为3个月的借款合同,贷款120万美元。而此款用于谭某在香港购买住房。
(三)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贷款250万美元。 1992年10月 28日,谭某再次与家乡合作成立了C公司,该公司注册仅4个月,经营业务还未全面展开,谭某就以C公司需用房地产进口材料为名,连续2次向商业银行贷款共计250万美元,并于4个月后汇往香港。此贷款也未在C公司账上有任何反映。
(四)以政府驻港公司的名义,骗取贷教250万美元。1993年,谭某以自己在港公司是家乡政府驻港公司的名义,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50万美元,银行通过其驻港公司发放期限,为一年的委托贷款。
(五)以镇政府公司的名义,骗取贷款997万美元。1993至1994年间,谭某又一次将自己控股的合资D公司与E公司说成是镇政府公司,在商业银行贷款997万美元。同期间内,以不同的方式转移到香港自己公司的账户。
至此,真相大白,谭某这些所谓合资、合作公司都是为了诈骗银行贷款,共骗贷1867万美元。出具的借款合同都是出自同一人之手,各公司间相互担保。
我们根据谭某的犯罪事实,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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