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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之二。二者虽然都用了“谨慎”二字,却是两个学科中不同的两个概念。
审计的职业谨慎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树立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态度上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报告审计结果时,都应该运用专业判断,保持专业谨慎。具体地说,职业谨慎态度可从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去理解。前者是指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拖拖拉拉,没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审计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完成审计任务。
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
我们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来研究,是因为二者不仅有区别,而且有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把“真实”放在第一位。对企业的审计,要在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基础上评价其合法性和效益性。而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企业的应收账款能否全部收回,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如果不正确计提坏账准备,将影响企业资产和损益的真实性。
二、从审计实践来看,审计中发现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比较严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企业不能认真执行会计谨慎性原则。有的企业不提或不能正确计提坏账准备;有的不提或不能正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企业资产质量大打折扣;有的是利用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来操纵利润,甚至是虚盈实亏。还有的是企业存在长期闲置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有的企业存在已被新技术所替代的无形资产,有的企业存在长期停建的在建工程等等,可是由于会计制度本身的原因,这些资产还是完整地反映在企业账面和报表上,而审计对此却感到很无奈,或者是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一下了事。
三、从现实情况来看,2000年 1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更加全面地贯彻了谨慎性原则,有助于企业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
1.新制度扩大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不仅应收账款、存货、投资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且要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列示了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进一步表明资产必须具有能够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属性,从而提供更加稳健的会计信息。
2.新制度中有关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的条款中明确规定,重组或交易过程中所净增加的净资产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只有在重组或交易过程中收到补价的一方才能够确认收益。这样就从制度上堵住了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玩数字游戏的漏洞。
3.一些会计科目的处理方法更加体现出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例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过去的规定,一般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新制度则要求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再如,新制度规定,如果待摊费用应摊销的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人当期成本、费用。
四、新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老制度相比,有很大范围的拓宽。为了使审计的职业谨慎能够落到实处,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尽快熟悉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加深理解会计谨慎性原则的内容和实质。同时,在企业审计中,要认真审核企业是否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的一些具体规定是否认真遵守;审查各项资产是否有良好的内控制度,有无随意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如果发现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要求企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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