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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各种审计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性质上看,既包括国家审计法,也包括内部审计法和社会审计法;从法律形式的效力层次上看,既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律,也包括国国务院制定的审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审计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审计行政规章等。狭义上的审计法专指国家审计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审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概念,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是泛指国家的审计法律和制度。审计法律包括以各种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审计法律规范。审计制度是指依法建立并由法律确认的关于审计方面的各种制度。二是特指国家按照民主原则把审计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审计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审计法制与“审计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我国审计法制建议应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一方面应完善审计立法,对审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审计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建立健全我国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加强审计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完善审计执法和审计执法监督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便充分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财政经济法律秩序。
我国审计法制包括三个方面: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和社会审计法律制度。这三种审计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相互依赖、紧密联系。但这三种法律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存在着本质差别。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以及代表国家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内部审计法律制度是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内部审计主要是为本单位的内部监督管理服务的。社会审计法律制度是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审计查证和其他咨询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社会审计主要是为委托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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