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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文件精神,在清产核资过程中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经济鉴证证明。我所以主审所或参审所的形式主持参与了若干家省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大部分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已得到国资委的正式批复,批复结果与申报结果完全一致。本文根据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特点,结合我们在审计实务中的体会,对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程序设计进行探讨,以期对审计实务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清产核资审计计划阶段
(一)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阶段的工作内容设计应考虑的问题
1、全面了解清产核资公司的基本情况。由于清产、核资的审计及提供经济鉴证等工作涉及的资产庞大、情况复杂、审计风险高,在审计计划阶段必须对客户基本情况作全面了解。
2、主审所与参审所、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的组织协调。鉴于清产核资投入的人力及参与审计的事务所较多,时间上也有要求,故一定要合理地安排好进度及人员的搭配,同时要与参与各方进行很好地协调,要发挥好作为主审所的组织协调作用。
3、主审所与参审所、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传递。为加强沟通,以利于统一思想、提高工作效率,必须建立起一套信息传递办法。这套办法应保证审计过程中公司内部、公司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之间、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间、相关职能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信息传递与反馈贯穿于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
4、明确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小组、主审所与参审所、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等的工作职责。
5、制定总体方案应包括的内容。总体方案是整个清产核资审计工作中起指导和控制作用的。
6、掌握清产核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清产核资有关的文件,主要包括国资委下发的五个文件,包含清产核资办法和清产核资工作规则。
(二)清产核资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内容
1、组建确定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小组,确定领导小组的组成(包括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
2、向公司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的主要内容为: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内部控制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包括组织机构图、业务流程图、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到达所需时间等)、行业特殊情况说明等。
3、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相关工作机制,如:例会制度、工作周报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等。
4、制订《清产核资审计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及设计清产核资程序和审计工作底稿,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讨论。总体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产核资的目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损失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应按报表项目分项列示参考标准及相应应获取的相关证据);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人员、进度的安排及工时的预算;具体审计计划及总体方案的调整或修改程序、权限;项目的监控办法及证据索引号的编制要求等。以下对某些项目作出具体说明:
(1)关于确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一般应包括客户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分支机构等),除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规定可以不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单位外,全部列入清产核资范围。
(2)关于设计损失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工作底稿。为了便于审计人员和客户相关人员掌握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应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分别按坏账损失、货币资金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等设计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底稿。
(3)关于对公司参与清产核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实施方案、总体方案及清产核资软件的使用等。
(4)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所需资料清单》等工作资料。应按照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特点设计《所需资料清单》。并说明清产核资范围及确定依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企业清产核资清查明细表及申报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企业认为有必须提供其他资料,包括与清产核资基准日相关的、以前年度会计及其他资料。
二、清产核资审计实施阶段
1、项目监控及现场审计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作为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对项目总体方案的调整、审计人员的调配、进度的推进、重大问题的把握、技术标准的解释、是否需要出具经济监证证明等进行监控。
2、在清产核资审计实施过程中,参与的审计人员及协作所应按总体方案的要求,及时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至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领导小组定期与客户清产核资办公室人员召开例会,进行充分地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对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一些共性但现行政策又不明朗的问题及时与国资委进行沟通,取得权威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至各项目组。
3、项目领导小组及时完成审核,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EMALL、传真等方式)至项目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现场执行领导小组的意见。
4、各项目工作小组现场完成工作底稿的初步整理、获取审计证据、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完成一级复核。在无法获得满意的外部证据情况下,审计人员需要根据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考虑是否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其中,我们认为对原制度损失挂账鉴证,可按以下原则把握:
(1)资产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尚未发生的不能确认为损失;
(2)当年发生的会计技术性差错不能确认为损失,以前年度发生的,经核查确认为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确认原则:一般不能确认为损失,如果是破产清算的子公司、已不存在的子公司其投资损失通过核查,取得合法证据的可以申报损失;
(4)企业内部往来不能确认为损失;
(5)违规经营的损失不能作为损失申报;
(6)有问题的负债比照资产处理(如外欠债长期无法支付的一潜盈;长期挂账的赤字,如:应付福利费);
(7)专项固定资产报废和毁损可以以企业内部技术部门鉴定为依据,但其必须是集团级的;
(8)盘亏、报废和毁损的存货应转出的进项税,应该随同资产损失一同上报。
5、各项目工作小组现场完成审计总结、清产核资报表(含清产核资软件内报表勾稽的审核及电子数据的拷贝),撰写审计报告草稿。
三、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
(一)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应考虑的问题
1、对于申报损失的证明材料不足的,与客户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进行沟通。对疑难问题向国资委进行请示。
2、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3、协助客户按国资委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对经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协助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同意核销的各项实物资产损失,制订资产处置制度。
(二)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工作内容
1、协助客户向国资委申报清产核资结果并按国资委反馈意见进行回复。虽然清产核资的主体是企业,向国资委申请的主体也是企业,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应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协助客户撰写清产核资报告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主动地向国资委汇报资产损失,准备并回答国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完善证据或补充材料。
2、完成各审计客体的工作底稿的整理、装订,二级、三级复核;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对有必要专门出具管理建议书的出具管理建议书;完成公司的汇总与合并工作,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完成合并及汇总工作底稿的的整理,一、二、三级复核;完成公司的合并及其他需要出具报告的公司审计报告、管理建议、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报告,并与公司沟通定稿。
3、指导客户根据国资委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撰写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损失的确认和处理,涉及到国有资本的核销,必须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必须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因此我们采取详式报告的形式,分别反映客户申报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及本所审核确认的资产损失总额;分别反映按原制度申报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及《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预计资产损失总额:分别反映按汇总口径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的损失总额,及按合并口径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的损失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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