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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年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实践中我们发现,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资金的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仍比较普遍,其手段、方法各异,技术性、隐蔽性越来越强。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小金库”或账外账有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本身,有的是其部分所属单位。其金额从十几万元到数百万元。对此,笔者从审计的视角对其形态、成因及治理进行一些剖析与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或账外账存在的形态
从审计实践看,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或账外账的设立形态可谓五花八门:有的存放在职工食堂账上;有的放在社团组织账上;有的将现金放入账务室或秘密放在具有隐蔽性的其他部门的另一个金库内;有的将部分现金放在财务人员手中;有的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存折账户,由相关人员保管;有的是以单位名义改为简称后或某部门名义存入银行账户。行政事业单位的“小金库”与其各种权力密切相关。当前治理腐败问题,更要注意查处“小金库”或账外账;同时,这也是审计的一个重点内容;对其审计查处,会在一定范围、一定层面上起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或账外账的来源与渠道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及形成大多与其职权、职能、资产的所有权有关。利用这种权力搞账外收入,甚至其权限大小同“小金库”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呈相关性。“小金库”的资金多从如下渠道而来:一是截留收入不在应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记账,直接转移到账外。二是钻政策的空子,将违规代收和搭车收取的款项不入账,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三是利用银行揽储业务的愿望,将政策性收费不及时上缴,而在银行账户上保留一定的存款额,或将大额资金转移成定期存款及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理财,牟取利息和额外高息作为“小金库”。四是将收取的规费擅自出借,获取的利息收入私存“小金库”。五是单位与银行联办储蓄点(或称内部银行)由联办的银行支付储蓄代办费,形成“小金库”。六是利用一些单位交款后不要正式发票可打折,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七是变卖出租闲置资产收入形成“小金库”。八是更多的单位将公房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直接私分。九是利用行政事业或业务管理权,将下属单位或承包单位上缴的管理费、承包费,设立“小金库”。私设“小金库”的前题是权力滥用。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的形成中,可以寻求审计的相关方法与对策。
谋取私利是“小金库”资金使用的共同特点
“小金库”使用与列支的费用五花八门,但其共同的特点都是以权谋私,或者用于超标准发放干部职工奖金补贴及其他个人消费性开支,或者支付国家规定的正常财务支出所不允许的款项。“小金库”的资金通常有如下去向:一是以为职工谋福利、留住人才为借口乱发奖金、补贴。二是用于拉关系走后门进行请客送礼或为上级部门领导付账,名曰为公,实则为私,今天给人以方便就是图明日自己的便利。三是小团体旅游的费用。四是购置不便公开的商品。五是少数几个人私分。六是用于领导经手的用途不便公开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七是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工资、奖金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结果等于二次发放工资、奖金等。由此可见,“小金库”的存在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是国家财税收入流失的主要渠道,更是滋生腐败的根源。因此,必须加以根治。
关于治理“小金库”或账外账的对策
国家对“小金库”或账外账的禁止与查处,可谓是三令五申。但“小金库”或账外账屡禁难止,其原因有:一是受利益驱动。二是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三是对“小金库”的处罚还是相对偏轻,现有法规规定与实际操作多以收缴余额,或对单位进行罚款了事。收缴也好,罚款也罢,反正是国家或单位的钱,甚至触不到“小金库”设立者及责任人的痛处;今天收缴了,明天可以补充。因此,对“小金库”的治理,已到了不下重药,难以遏制的地步。
首先,应对当前设立“小金库”的情况进行深入客观地分析,调整补充已有的相关法规,制定系统、有效、明确的专项治理法规,使对“小金库”的查处、处理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加重处罚力度,强调经济上重罚、媒体曝光和严惩责任人的一体化处理原则。让违规者付出高额成本、沉重代价。同时,对“小金库”问题,应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领导者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从事经济活动,从源头上遏制个别人滥用权力私设“小金库”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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