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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鹏所为深华源2000年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否恰当
今年ST深华源在年报问题上着实折腾了一番。2001年2月15日、2月21日、2月27日ST深华源连续发布预亏公告,称公司2000年经营状况无改善,主营业务萎缩,并且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不能计为利润,预计公司2000年将继续亏损。
但是,4月10日ST深华源突然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发布公告称,公司2001年2月28日召开股东大会后,重组的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通过转让资产,剥离了大量不良资产和沉淀资产,有效改变了原资产运营低下、投资分散、财务费用过大的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预计2000年不亏损。由于这个弯转得过急过大,投资者不禁疑窦丛生。紧接着,公司又宣布年报公布延期。
预亏、预盈、延期闹了个够,4月24日,公司年报千呼万唤始出来,一切全明白了,去年底进驻ST深华源的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00年11月10日与ST深华源的债权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署协议,由沙河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沙河联发公司承接ST深华源欠付深圳国投的贷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1058万元,合计债务总额4558万元。2000年12月24日,沙河联发又与ST深华源签署协议,豁免了ST深华源欠付按河联发的该项债务,由此形成ST深华源的债务重组收益4558万元,公司将其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当年利润4558万元,使得公司当年业绩一举“扭亏为盈”。2000年度深华源实现利润总额14193886.09元,其中净利润12154417.21元,每股收益0.14元。负责年报审计的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笔账务处理出具了保留意见。
该案在网站披露后,一种意见认为该审计报告的意见是没有问题的,另一种意见认为金额太大,应出具否定意见报告。会计师在本例中到底应出具什么样的报告呢?
根据《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当注册会计师认定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报表的反映就整体而言是恰当的,但存在个别重要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或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应发表保留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1、认为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2、确信整个会计报表存在严重错报和歪曲以致根本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允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严重违反是指金额非常重大而又广泛影响会计报表总体上的公允性,使用者如果以总的会计报表为依据,将做出错误的决策。本例中,该笔涉及的4558万元的债务重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深华源管理当局基于“避免成为PT股”或“二级市场炒作”需要,蓄意违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变腐朽为神奇。该笔会计处理方法如果还称不上“严重违反”,则很难再找出“严重违反”的例子。此笔交易不但金额大,而且性质严重,故笔者认为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保留意见。目前很多会计师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讨好客户,又以此规避审计风险,这其实违反了职业操守。
二、审计师对与事实重大不符的披露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是否承担责任
4月24日披露的年报显示审计师的年度审计外勤结束日为3月28日。从公司在4月10日的预盈公告可以看出,年报的审计师在了解了2000年度净利润的构成以后认为公司至少可以产生账面利润。当然,公司的这种表述既未得到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开佐证,也没有被其矢口否认。信息使用者能不能将此作为默认呢?深华源公司4月10日的信息披露已构成虚假陈述,深交所5月18日发布公告,对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违规事实的ST深华源及原董事长陈平予以公开谴责。仅审计师对公司的不实信息披露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又是否负有澄清事实的义务?
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所担负的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产生和发展,是因为它能够站在独立的立场对管理当局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作为企业会计信息外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依据。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当局编制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但服务的对象从本质上讲却是社会公众,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从他诞生的那一天起,所担负的就是面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客户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这一事实发布虚假预盈公告,而会计师对客户的虚假公告保持沉默,客观上导致社会公众认为此盈利是真实的,这种沉默行为实际上误导社会公众。作为注册会计师,须保证执业的公正性,“公正”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损害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会计师有责任保证社会公众了解客户实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如果客户发布了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会计师有义务要求客户纠正,如果客户拒绝纠正,则会计师应将事实通过适当方式报告给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如登报声明或向证监会报告。
三、会计师不公正执业的根深——审计关系失衡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和由此产生的审计关系失衡是证券审计市场不公正的根源。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从经济上看,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一般远大于所承担的风险;而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收益,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华鹏现象不是个别现象。通过业内人士的实证分析发现:近年来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实存在着运用说明段改变审计意见性质的倾向,尤其表现在将保留意见变通为无保留意见加说明段。个中原因一方面是来自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压力,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上认为说明段为其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推卸法律责任提供了途径。
四、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设想
改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公正难的现状,笔者认为要从治理需求入手,三管齐下,一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权利制约机制,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二是要加大对会计造假者的打击力度,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是打开民事诉讼这条打假渠道;三是治理会计市场,使会计市场由买方市场向均衡市场转变。下面具体阐述这三条意见:
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权利制约机制,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企业管理当局是会计责任人、受托责任人,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应与被审单位的管理当局分离,这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最根本的一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几种做法可供选择:1、创业板上市公司设立外部董事制度,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可由外部董事提名,报股东大会批准;2、仍由董事会提名注册会计师,但控股股东或主要经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要回避;3、限制被审单位的注册会计师解聘权,AD上市公司非因法定理由不得解聘(或不再续聘)原聘注册会计师。
2、加大对会计造假者的打击力度,打开民事诉讼这条打假渠道。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会计市场出现的造假问题,主要是外部环境不理想所致。故对造假的注册会计师抱着同情和理解的态度,认为主流是好的。我们当然不能以发达国家的专业标准来衡量我国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职业过失,但是在验资纠纷中,有的会计师明显没有做到应有的职业关注,存在重大过失的嫌疑,但有的人仍替作假的会计师辩解。这种“父爱”思想有时是“溺爱”,会“宠坏孩子”的。行业监管部门不能再把打假停留在口头上,要付诸实际行动。
笔者更重视一支潜在的会计打假主力军,这就是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他们是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更有积极性去打假,现在要给他们打假的工具——民事诉讼手段。上海有一小股民状告红光实业及其相关中介机构,结果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以“损害事实与被告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红光造假案应由中国证监会处理”为由驳回起诉。当然,司法部门可能有其它考虑,比如为了股市稳定和社会稳定等。但若不好好惩治一下造假者,社会和市场可能更乱。因为只有当“制假不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人身自由丧失,而且要在民事上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得不偿失,才会使人不敢心存侥幸、挺而走险。”
3、治理会计市场,使会计市场由买方市场向均衡市场转变。一般来说,造成市场畸形发展的原因有三:一是行业竞争太激烈,且相当部分属不正当竞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笼络业务,或盲目杀价,或违规操作,或无原则地迎合客户,从而导致审计质量低下,甚至谬误。二是“过关”思想仍然严重。不少委托人要求审计仅仅是应管理部门或法律程序的要求,缺乏主动审计意识,思想观念的转变还有较大难度。三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仍未真正建立,不少企业出资人缺位,管理上缺乏强有力约束,审计报告往往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对象,监督成为无的放矢,这一点在国有企业中尤为明显。会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是导致审计质量上不去的重要原因。注册会计师有求于客户的客观事实使注册会计师“站得住,顶不住”。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最近掀起的兼并浪潮是件好事,它不但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同时也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度。特别是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要逐步提高进入会计市场的门槛,尤其是证券、金融、大中型企业的审计资格,以此形成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力量的抗衡,减弱客户施加的不正常的压力,使会计市场由买方市场向均衡市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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