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7 13:49 来源:汪勇
内容摘要: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企业整个运行机制的重要一环,直接受制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经营目标简单地说,就是合理利用投入企业的资源创造财富,并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满意,使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尽可能实现最大的增值。要实现这一目标,企业财务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财务管理体制与国有资本运营的关系上论述如何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最大化。
关键词:财务管理;国有资本运营;保值增值
财务管理体制是企业管理财务活动的内容、组织和制度的总称,是企业完成理财工作、处理财务关系、实现财务目标的载体。财务管理体制包括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两部分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与完善,都要求国家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这也就使得企业必须注重财务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关系
财务管理体制是整个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对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和配合财税、金融、投资、计划等体制改革以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财务管理体制的建立,正确处理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内部各单位及其他主体之间的财务关系,给予企业应有的财力和财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就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努力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增加盈利,使企业价值以较大的速度增长,保证企业资本得到最大的增值。
建立正确的财务管理体制,能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以经济管理者的身份从企业取得的税收收入以及作为资本所有者分得的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建立了正确的财务管理体制,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不断增长,成本不断降低,盈利不断增加,这样就能保证我国财政收入稳定而迅速增长。另外,在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下,企业并不是独立的财务管理主体,而是依附于或者说从属于国家这个宏观经济管理者,企业财务上并没有“资产负债表”,对资本不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资产的闲置、浪费、侵蚀现象比比皆是。建立正确的财务管理体制,能够在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我国财务管理体制的演变
财务管理体制形式取决于经济体制形式。建国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两次改革:一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换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二是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对应,我国的财务管理体制也由过去的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逐步转换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计划经济体制与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关生产、分配甚至消费决策都由政府计划权力机构做出。资金由国家供应,企业无筹资权;资金运用由国家安排,企业无投资权;成本费用开支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企业无成本费用开支权;收入按国家计划分配,企业无定价权与分配权。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是如何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搞好成本核算,向国家报账;如何按财经制度,监督企业领导与内部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合理开支费用、及时上交税金与利润,保证完成各项财政上交任务。这种统收统支的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在我国工业基础薄弱,资金、物资、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改革这种财务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2、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与利润包干上交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这一阶段,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围绕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明确企业财务管理责任,扩大企业理财的权利,将商品经济的利益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财务管理活动而进行的。比如,改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制为利润包干上交、留利自管制;企业留利按国家规定建立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与后备基金;资金以国家供应为主,但可经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资;企业资金部分可以自行安排使用,等等。这次改革对于增强企业活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者,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此时的财务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较大问题:不同形式的企业财务制度不统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过细、过死,而且没有体现资本保全原则,既造成企业盈亏不实,又难于保证投资者资本的完整,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有企业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企业内部积累和债权人借给的资金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拥有投入资本金及其相应权益的终极所有权,并以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筹资权与投资权。在遵守国家成本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拥有成本费用开支权。企业收入在补偿成本费用、交纳税金后的利润,可以对外进行分配。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以一定年限的税前和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保证再生产的进行。
这次的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紧密相连的,可以说,财务管理体制发生了质的变革,但从一定意义上说,目前的财务管理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改革和完善。
三、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1、宏观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我国现行财务管理体制是比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国家有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有些法规急需制定,特别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成本管理,其规定大都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制度中,尚无一部系统的法规可依;二是在国家、投资者、经营者三方财权明晰后,投资者如何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其资本保值增值。
目前,国家主要通过《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规对财务活动进行宏观约束,但尚有不少经济法规没有出台。特别是在当前国有资产管理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必须加快相应法规制度的建设。为了强化这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应该在《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配套法规,用法规来规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责任,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和改革措施都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治产,规范管理,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成本管理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成本管理必须通过国家立法、行业指导、企业自管的形式去加强。国家通过立法,对成本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总的要求作出法律规定。某些属于行业共性的要求和方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示范办法对企业进行指导。企业在遵守国家制定的成本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依据行业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成本管理制度。因此,国家应及时制定《成本法》,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界限,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在进入市场中的地位和机会是均等的,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通过制订《成本法》规范企业的成本补偿标准,使成本补偿法律化、合理化。
对于投资者如何才能保证其投入的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定期考核,而考核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不能仅仅考虑资本金,在财政部公布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中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这是用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上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若计算出的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用该指标考核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存在很多不能用之说明的难题,有必要进行改进。
2、微观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目前微观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财务组织机构一元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高度统一,两者的决策主体重叠,使机构运行低效;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权不规范,表现在:国有股权代表缺位,弱化了监督机制,同时,国有股权同股不同利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基础不扎实,表现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较差,企业领导也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等;企业资金的投向不合理,资金运用低效等等。另外,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大型企业集团不断涌现,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问题也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实行财务与会计机构分设和职责划分,将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来完成;加强财务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理财活动的有序化;强化财务活动的考核与监督,对由于资金投向失误、资金运用低效等问题进行严格的处罚,在企业中完善投资管理体制;结合企业集团类型建立相应的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组建财务中心,搞好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等等。
3、加强国有股权管理,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股份制企业中,不同的投资者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即占有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如何使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怎样对其投入的股份加强管理,对国家来说,就是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股权根据股权设置的方式可分为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因此,国有股权管理实际上也可分为国有股股权管理和国有法人股股权管理。我们认为,应加强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与股权行使方式、国家股股利分配与收缴管理、国有股权的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以及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
(1)国家股股权的持股单位和行使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股股权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直接持有,包括对原国有企业行使产权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政府直接设立和指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同时,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直接持股的,应由其与被委托的国家股单位(部门或机构)订立委托责任书。
国家股股东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家股股东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建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表决或投票。国家股股东单位一般不宜委派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为出席股东会的国家股东代表人。受国家股东单位委派出席股东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股东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事。任何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国家股股权。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的国家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委托不同机构或个人行使。
总之,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正确行使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权,维护国家股东的正当权益,促进股份制的发展。国家股权由其他部门行使和持有的,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从整体出发,考核、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国家股权,维护国家股东的正当权益。国家股持股单位行为不当,决策失误造成国家股东权益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2)国有股股权的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增购国家股股权须报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转让国家股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和有关股票交易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有关国家股转让的正式规定发布之前,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国务院证监委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持股单位可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部分国家股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外的持股单位,在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和实施结果。
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国家股可转让给法人,也可转让给自然人,还可以转让给外商或境外投资者。国家股转让收入可用于购买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配股或购入其他股权,也可用于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股转让收入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持股单位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持股单位为无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必要时,政府可集中转让收入安排使用。设立以振兴国有企业或调整投资结构等为目标的基金,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使用。
(3)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股份制企业国有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股权代表来行使的,因此,做好对股权代表的管理是管理好国有股权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国有股权代表是指国家股持股单位依据股份制法规和公司章程,向股份制试点企业委派或者推荐的、直接或者间接行使国家股股权的代表。国有股权代表首先要按照派遣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股东权利,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了解并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国有股权代表应遵守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退股,涉及重大决策时,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委派单位报告;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一般由企业根据工作工资水平,国有股价值、企业经营效益高低以及个人所得税税率等因素确定。国家股持股单位对国有股权代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国有股权代表工作勤勉,对国有资产保值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持股单位给予奖励或建议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由于工作不力,决策失误,致使不能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持股单位给予国有股权代表解聘职务等处理或依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国有股权代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触犯刑律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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