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2 14:29 来源:张爱兰
摘要:本世纪初,国内外爆发出一连串的重大舞弊事件,舞弊问题再次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议论的重点。本文从预防、发现、调查和后续行动这四个方面来阐述对公司财务舞弊控制的要点。
关键字:舞弊,内部控制,审计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明确地提出,但是,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种种“不和谐”现象。就目前而言,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经济、分配、政治、文化教育、经济秩序等方面。纵观者多方面的因素,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和谐归根到底还是依赖于经济的和谐。然而近几年国内外的一些重大的舞弊事件(安然、世通、银广厦、科龙等)的层出不穷却破坏了这种经济的和谐。公司以及审计人员,对于这些舞弊事件又将如何应对?
非法获取他人财务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武力强迫他人交出你所要的东西;另一种是运用欺诈手段骗取其资产。前者我们称之为抢劫,后者称之为舞弊。由于舞弊具有多种形式,因此无法对舞弊进行绝对化的定义,这里将其统称为非诚信的行为。
在实际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企业都将大部分的时间和资金用于舞弊的调查。而调查只是与舞弊相关的主要活动之一。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来防范、发现舞弊的企业经常会成为舞弊的目标。在现实中,即使企业在舞弊调查方面取得了成功,他们通常也不会选择提出法律诉讼,而仅仅是与舞弊者终止往来关系,因为这是“最简单地解决方法”。但是,相对于严格执行舞弊处罚的企业,那些仅仅与舞弊者终止往来关系的企业还会发生更多的舞弊。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完善的预防舞弊的方案应该同时关注四个方面:(1)舞弊防范;(2)舞弊发现;(3)舞弊调查;(4)后续的法律行动。
一、舞弊预防
纵观历史上的舞弊事件,我们可以发现舞弊的双方(实施方和受害方)都会受到惨重的损失。因此为了减少舞弊的损失,我们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即做足必要充分的措施来防范舞弊的发生。一般来说,舞弊调查的成本非常高,因此防范舞弊就更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中,由于成本效益等原因想要绝对的防范舞弊一般是不可能的,企业只能通过各种措施将舞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下面我们就来探讨防范舞弊的主要措施:
(一)内控的建立、执行、评估、完善在防范舞弊的方法中,最为大家所公认的就是建立良好的控制制度。因为几乎所有的舞弊事件都是与内控的薄弱环节相联系。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舞弊准则中讲到:防范舞弊包括阻止舞弊的发生和在舞弊发生的情况下限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防范舞弊的主要机制是控制。内审人员通过发现企业内控薄弱环节从而进行加强和完善,同时审计人员对该措施进行及时的跟踪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舞弊的发生概率。而我国现状是,企业的内控环节非常薄弱甚至不存在。这使得在社会经济现象日趋复杂的情况下,舞弊防范工作进行的非常困难。据COSO的研究成果,企业内控体系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要素。因此,我们应从这几方面入手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消除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切实建立起有效的内控制度。如在激励与约束的制衡方面,目前现状为:对管理层重激励轻约束,对员工重约束轻激励。其实激励与约束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激励的约束不会带来企业的发展与壮大,而没有约束的激励则是危险的。因此,我们应本着“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把握好激励与约束的尺度。
(二)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的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
信息的不对称是指每个人掌握着私人信息,这些信息不为他人所知,从而占有某方面的信息优势地位,但也正处于其他方面的信息劣势地位。在现代企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处理企业的日常运作事宜,而企业的所有者无权插,他们只对关系到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享有的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信息远多于所有者,所有者处于信息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具有损人利己、肥私的意图时,舞弊行为就可能会发生。如果经营者发生了舞弊,他们就会刻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从而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我们知道信息准确而及时在企业内部传递可以提高组织内部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在世通的案例中由于管理层对董事会成员信息传递不及时甚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对员工提供的信息不予理睬,以及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和安达信之间的沟通不顺畅等,都推动了这一世界骗局的形成。因此,应在企业内部建立信息与沟通系统。使得企业内部的员工能取得他们在执行、管理和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息,并交换这些信息。
(三)倡导诚实正直的企业文化;
从根本上说,一切违法的、不恰当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人的问题。制度能改变人以及社会的一些行为,但永远没法左右所有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说无论内控是多么完善,信息传递是怎样的畅通。只要是“有心人”,就总会发现薄弱环节,若这个有心人是管理层,这更有可能凌驾于制度之上,从而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由此而产生的舞弊对企业产生的危害更大。制度的这种局限性,可部分地由文化、道德等一些非正式制度因素弥补。因此,为从根本上杜绝舞弊行为,要在企业形成一种忠实诚信的氛围。一方面,企业的最高管理当局坚持以身作则;另一方面,在雇佣员工时考虑道德品质方面的因素,以及定期在企业内部宣传管理当局对雇员的相关方面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针对舞弊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处罚政策。
二、发现舞弊
舞弊的性质恶劣,危害较大。而大多数的舞弊规模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急剧扩大,因此,当舞弊发生时,尽早发现是极为重要的。发现舞弊主要有两种途径:(1)偶然发现;(2)有意识地搜索并鼓励尽早识别舞弊迹象。过去,大多数舞弊都是偶然发现。发现时,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企业遭受了巨大损失。近年来,企业内部和对企业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实施了许多积极地措施,以更好地发现舞弊。
首先,发动群众防范、揭示舞弊。企业可以设置举报和投诉热线电话。雇员、合作者等可以匿名通过热线电话提供线索。热线可以由公司自己来开通,也可以由其他独立的组织代理。在美国,注册舞弊检查师协会就提供了收费热线的服务。对此,我国也可以借鉴。当然,这可能会出现一些无中生有的举报电话,但同时企业会发现许多以前未被发现的舞弊情况。
其次,审计人员应该做到以下措施:
(一)保持审计人员的职业怀疑由于舞弊的情形多种多样,复杂万千,而审计的方法有相当的复杂性及风险性,因而要求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和能力。2002年10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了《审计准则第99号——考虑财务报表中的舞弊》。新准则进一步提升了“职业怀疑精神”。假设不同层次上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包括共谋,违反内部控制的规定等,并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这种精神状态。审计人员只有确定这一假设,才有可能从多方面、多角度检查和评价被查单位会计资料和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也才可能及时,准确地发现、捕捉舞弊的疑点或线索。当然,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是要求审计人员把检查和审计工作进行到一个合理的程度,但不要求对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都进行详细的审计。舞弊审计人员应该把审计重点放在例外的、古怪的会计违规事项和行为结构上。拥有充分的专业怀疑精神无疑是对舞弊审计人员最重要的素质要求。
(二)调查和评估内部控制一般来说,舞弊行为都是在薄弱的内部控制上滋生的,因此作为审计人,对内部控制的调查和评估也就尤其重要了,因此应注重对内部控制的分析。但如果管理层蓄意舞弊,内部控制就会被逾越而失去功能。此时应查看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决定审计人员在多大范围内依赖内部控制,并试图通过其“薄弱环节”发现、寻找舞弊线索与证据。
(三)注重分析性复核的应用鉴于审计程序具有局限性,审计人员无法指望通过某些程序解决所有的问题。若想发现舞弊的蛛丝马迹,分析性复合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而获取初步的审计线索。这一程序从整体的角度对客户提供的各种具有内在勾稽关系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发现重大误差。
(四)实施舞弊“危险”标志法舞弊是一种不易察觉的犯罪行为。我们只能通过观察迹象或“警示信号”来推测舞弊的存在。这些迹象一般与舞弊背后的动机(压力、机会或合理化)有关。该方法的实质是在总结以往舞弊情况发生的基础上整理归纳整套舞弊发生和可能性最高的相关经验,并用文字将之展示出来,以警示他人注意舞弊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特征和基本状况。通过指出舞弊发生率比较高的区域——“危险”区域,以提示人们重视。当然仅仅因为观察到舞弊的迹象并不能说明确实发生了舞弊。这些迹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因素而引起的。舞弊的迹象可以被分为六类:(1)会计异常;(2)内部控制缺陷;(3)分析性异常迹象;(4)生活方式上的迹象(5)异常的行为(6)举报和投诉。
三、舞弊调查
企业的舞弊调查应当经过管理当局地授权批准,由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法律人员以及企业保安部门共同进行。因为成本很高,所以有理由相信确实发生舞弊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调查。
审计如刑事侦察,同属侦察类学科。发现疑点、捕捉线索是关键。一般来说舞弊包括三个环节:(1)偷盗;(2)掩盖;(3)转移。
我们可以针对这3个环节进行调查。舞弊调查方法可以分为四类:(1)偷盗的调查方法。对偷盗的调查包括搜捕舞弊者和收集信息,调查方法由监视、秘密调查、监控和取得实物证据等。(2)掩盖的调查方法。该方法主要针对篡改原始凭证的舞弊行为,其调查重点关注的是记录、凭证、计算机程序等舞弊者可能试图隐匿、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证据,调查方法包括证据检查、电脑搜索和资产实物检查等。(3)转移的调查方法。对转移行为的调查是指探察舞弊者挥霍偷盗资产的途径。(4)询问法。询问技术是一种综合性的调查方法。由于内审人师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在进行舞弊调查时,他们需要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其中,最需要内部审计师关注的是询问技术。询问技术是面谈技术的一种特殊的情况,也是内部审计师在实施舞弊调查时收集证据的一种有效手段。鉴于舞弊调查的特殊性,在使用询问技术时,内部审计师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不是最充分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可能是在犯罪嫌疑人遭到威胁、恐吓的情况下获得的,因而缺乏客观性。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材料是一种事实的说明,而不是一种犯罪证明。因为内部审计师缺乏犯罪询问经验,所以他们应该经常听从安全专家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四、法律行动
当舞弊发生时,公司股东等必须决定采取何种后续行动。大多数企业通常都会作出如下三种选择:(1)不采取法律行动;(2)要求民事赔偿;(3)对舞弊者提起诉讼。
调查研究表明,采取法律行为的不到二分之一。管理当局总是想尽快地了结整件事。因为,采取法律行动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有时还会使企业陷入难堪的境地。因此,管理当局最常见的举措就是开除舞弊者,有时甚至会采取更轻的处罚。当舞弊者没有受到舞弊事件而带来的严重的处罚措施时,他们通常都会在有机可乘时故伎重施。因此在完善企业内部的相关处罚措施的同时,国家还要完善相关的刑法和民法条列。
我国的《会计法》《刑法》《民法通则》中对一些会计舞弊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新修定的《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做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并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也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会计法应追究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在我国的刑法中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民法通则》,在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去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国务院专门针对财政违法行为制定的处理处罚规则。对17大类、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种类规定的具体明确,操作强,充分表达了立法者对各类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规定意图。美国每个州的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有禁止各类欺诈和贪污行为的法令条列。许多法令条款都对舞弊行为作出了规定。舞弊的罪名一旦成立,实施者一般会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但美国对舞弊的处罚力度比我国大,如Towers金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骗取了投资者4.5亿美元的资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因此我们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措施,以加强审计执法力度,从而为提高审计权威创造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当然,执法人员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使舞弊者受到严惩。
参考文献:
(1)《舞弊检查》,W.Steve Albrecht著,李爽、吴溪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会计舞弊与舞弊审计》,胡宏春,上海会计,2002.11;
(3)《如何实施舞弊审计》,杜玉杰,辽宁财税,2002.2;
(4)《舞弊审计与应有的职业谨慎》,刘伟四,南华大学学报,2003.6.
(5)《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张龙平、李长爱等,会计研究,2004.12.
(6)《内部控制统一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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