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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管责任观”

来源: 王东升 编辑: 2003/08/20 10:42:37  字体:
  [作者简介]王东升(1970-),男,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系讲师;梁俊伟(1965-),男,山西忻州人,忻州市粮食职工专科学校教师。

  [摘要]在把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研究逻辑起点的研究中,“经管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是其中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这两种观点在以谁为中心提供信息、提供多少信息和会计的首要目标是什么等问题上有较大分歧。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经管责任观”并非一无是处,其合理之处仍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会计目标;经管责任观;决策有用观

  从会计理论研究史中可以发现,人们对会计理论研究逻辑起点的认识依次经历了3个阶段:会计假设起点阶段、会计本质起点阶段和会计目标起点阶段。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系统应达到境地的抽象范畴,是连接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桥梁,是沟通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纽带,它可以推导和论证其他会计范畴,解释和预测会计实践,因此,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实践中受到了高度重视。然而,人们对会计目标“是什么”、“为什么”等基本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最具代表性的是“经管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激烈争论。虽然“决策有用观”占据了主流,但“经管责任观”的许多观点仍值得我们借鉴。

  一、“经管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之争

  1982年,美国哈福大学企业管理学院组织了关于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看法的讨论会,邀请了美国前会计学会会长、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概念体系项目的参与者索罗门斯(David Solomons)、罗伯特。N.安东尼(Robert.N.Anthony)、罗伯特。T.斯普劳斯(Robert.T.Sprouse)和京尻雄士等著名会计学家参与讨论。在对“会计的目标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斯普劳斯和索罗门斯的“决策有用观”与京尻雄士的“经管责任观”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其主要分歧有:

  其一,以谁为中心提供信息。“决策有用观”认为,应以决策者为中心,即以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为中心,而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意愿置于一边。“经管责任观”则关注委托者与受托者,即信息的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的关系,认为委托者有信息要求权,受托者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隐私权,会计人员虽应服务于委托者的信息要求,从委托者的利益出发,提供有关受托者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信息,但会计人员并非委托者的仆从,他在提供与委托者相关的信息时,须兼顾受托者利益,协调委托者与受托者的利害关系。

  其二,提供多少信息。根据“决策有用观”,会计人员应当、而且能够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只要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提供的信息多多益善。根据“经管责任观”,会计人员必须考虑向委托者提供某些信息可能会损害受托者的利益。而不向委托者提供某些信息,又可能有损于委托者的利益。因此,会计人员应把注意力集中在客观的信息上。

  其三,会计的首要目标是什么。“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信息是以会计报告形式向外输出的,这使人们关注的是会计报告的有用性,而不是会计信息系统整体的有效性。而“经管责任观”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计量受托业绩,会计人员利用记录和报告这两个工具来实现其目标。报告是汇总记录的结果,记录是报告的基础。受托的行为已被记录这一事实本身可使受托者对其行为负责,因此,记录实现了委托者的大部分利益,这使人们更加关注会计系统整体的有用性,即使无人阅读会计报告,会计系统计量受托业绩的功能依然存在。

  “经管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在上述3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向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这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提供应以决策者为中心,而不同决策者对信息的需求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提供的信息在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下,越多越好。“经管责任观”则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计量受托者的经营业绩,这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输出不仅以需求方为主导,更要关注信息供给方的行为特征,受托者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某些信息的披露而受损,过多的信息披露会暴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提供的信息在数量上并非越多越好,信息的提供不应仅以需求方(决策者)为主导,而应充分考虑信息供给方的利益及信息披露对受托者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经管责任观”的合理之处

  自美国会计学会开创了以用户为主导的会计原则制定方向以来,“决策有用观”逐渐为人们普遍接受,然而“经管责任观”并非一无是处,它的基本思想、基本观点都有合理之处。

  其一,“经管责任观”指出,会计信息的提供不能仅仅考虑信息的需求方,还要考虑信息的供给方。供给方和需求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体系,过分偏袒需求方是不足取的,因为信息的供给方并不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它在信息披露程度是详细还是简略,在披露时间上是提早还是推迟,在披露形式上是表内还是表外,在披露方式上是自愿还是强制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选择性。

  其二,信息的提供并不是在信息成本小于收益的前提下越多越好,信息提供必须考虑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因为会计信息是用来满足决策者的共同需要与特定需要的,而会计系统所能提供的只是客观的信息,是信息需求个体共同需要与特定需要的结合,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过多的信息披露只会加大信息需求方的研读成本,会计信息需求个体需要从众多的信息中筛选出所需的信息。再者,会计信息的提供不仅取决于信息对决策者是否有用,还取决于会计信息的供给方——企业是否愿意提供及会计信息系统本身能否提供。现行会计体系对外披露的信息仅仅是决策者需要、企业愿意提供且会计系统能够提供的信息,而决策者不需要、企业也不愿提供的信息,以及决策者需要但企业不愿提供的信息则不包括在会计报告中。因此,会计信息的提供从理论到实践都不应是越多越好。

  其三,会计的首要目标是向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但受托业绩是决策者最为关注的。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经营其资产,经营业绩的好坏必然是所有者最为关注的。受托经营业绩是通过会计系统进行计量的,因此,会计的首要目标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最主要的还是提供关于受托经营业绩的信息。

  三、结论

  从以上争论和分析中可以看出,“经管责任观”的许多观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其一,会计信息披露不仅要考虑委托方的信息需求,而且要考虑信息披露对受托方造成的消极影响。在目前投资者主导的需求决定型会计理论研究模式中,决策者需要什么信息,会计就要提供什么信息,这忽略了对信息供给方愿意提供哪些信息及会计信息披露可能对受托方产生消极影响的研究。

  其二,在提供的会计信息数量上并不是越多越好,过多的信息披露在加大了信息供给方披露成本的同时,也增大了需求方的信息遴选和研读成本。

  其三,会计的首要目标是向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但最重要的是计量经营者受托经营业绩。会计信息系统只有整体有用,才能完成这项任务,因此,会计研究的重点应放在整个系统有用性的研究上,而不仅仅是对会计报告有用性的研究。长期以来,人们只注重对会计信息输出形式——会计报告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整个会计信息系统的研究,这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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