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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来源: 初宜红 编辑: 2004/06/02 14:38:24  字体:
  一、问题的提出

  每股收益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如果公司还有优先股,应从税后净利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东的胜利。若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于该债券在一定时期内可能换成普通股而影响各个时期每段收益的可比性,为了提高每股收益信息的预测价值,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必须考虑可能的转换对每股收益的潜在影响。

  实证研究表明,在所有需要公开披露的指标中,每股收益对股价最具有相关性,尤其是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每股收益的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有重要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每股收益会计准则,所以有必要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作一探讨。

  二、简单资本结构下每段收益的衡量

  通常我们将只存在普通股而没有潜在稀释性证券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有潜在稀释性证券但其效果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如美国为使每股收益降低3%以下,英国为5%以下购资本结构,称之为简单资本结构;反之,将存在潜在稀释性证券且程度较高的资本结构,称为复杂的资本结构。按照国际惯例,在简单的资本结构下,只需披露单一的每股收益,即基本每股收益,而复杂资本结构下,不仅要披露主要每股收益,而且要揭示完全稀释每股收益两个指标。因为在税后净利一定的情况下,若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每股收益也将发生变化,而每股收益与股价具有相关性,每股收益的变化必然被信息使用者所关注。

  简单资本结构下,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是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利润除以流通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若优先股为非累积的,只扣除本年已宣告发放的优先股股利;若为累积优先股,当年优先股股利不论是否发放均应扣除,但不扣除补发以前年度积欠的优先股股利。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按当前会计期内普通股流通在外的时期长短进行加权,对股票股利、发行新股、折股等引起的普通股数的增减变动应分段计算,权数为在外流通的月份除以12,全年流通在外股数的权数定为1.若发行股票恰在合并企业时进行的,股票的加权平均数应视企业合并所采用的方法而定。若按购买法合并,普通股从发行日开始加权;若按权益联营法进行合并处理,不论合并在何时发生,普通股均应当作为整个年度流通在外,权数为1.其原因是按权益联营法被合并公司的税后净利要按假定合并是发生在会计期初的情况,并入合并后股数的收益中。

  三、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计量

  (一)主要每股收益的计量

  1、约当普通股的确定。主要每股收益是按流通在外普通股和稀释性的约当普通股计算的。所谓约当普通股,是指那些赋予其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或行使认股而成为普通股的证券。在美国约当普通股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债券必须从本年度末起5年内行使转换成普通股的权利;第二,在到提供每股收益信息的前一个月或当期为止连续3个月内行使权利而取得的普通股市价大于权证规定的认购价格。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利率较低,使得可转换债券的一部分价值就体现在可转换普通股的价值中,这也是投资者愿意购买该种证券的原因。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应视为约当普通股。美国会计实务中一般通过实际收益率测试可转换债券是否作为约当普通股。按照测试要求,可以作为约当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其实际收益率必须低于发行日AA级公司债券平均收益率的2/3.债券实际收益率以债券的年利息、最初发行时的溢价或折价及所有到期前兑回溢价或折价为依据,并且应取至到期日的收益与到期前兑回日的收益两者中的较小者。因为持券人之所以愿意接受当期回报率低的债券,是由于与这一可转换债券相关联的内在价值等于普通股。另外,实际收益率的测试是在债券发行日进行的,一旦被认定是约当普通股,则其性质不再改变。

  2、属于约当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作为稀释性证券的确认方法。对属于约当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只有当期被确认为稀释性的证券时,才能计入主要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具体确认方法是:当计入了可转换债券影响后的每股收益小于先前计算的未经任何调整的每股收益时,则可以认为该可转换债券是稀释性的。其中,可转换债券对每股收益的影响额,可以用假设可转换债券已经转换所发行的股票数去除债券扣税后的年利息加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可转换债券对每股收益的影响额小于未经调整每股收益,则可以认为计入了该可转换债券影响后的每股收益。这可通过不等式的推导得出。如果不只存在一种可转换债券,则必须分别确定其对每股收益的影响额。可转换债券已被确认为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作用的约当普通股后,就应按照“假设转换法”包括在主要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假设转换法”假定对于约当普通股不论其何时转换都假设可转换债券已在年初或债券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并且还假定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时,公司就不再发生相关的利息费用,因此在计算主要每股收益时;应将可转换债券扣税后的利息费用加回到本期净利润中。如果可转换债券有溢价或折价,那么在确定税后利息费用影响时也应考虑在内。

  (二)完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量

  为了有助于报表的使用者预测公司获利能力,在复杂资本结构下还应采用更为稳健的做法,即要求反映每股收益能产生最大稀释效果的“完全稀释每股收益”指标。完全稀释每股收益通常是以主要每股收益计算为基础,再考虑那些具有稀释影响但又不作为约当普通股的那部分可转换债券,而对完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的分子所作的调整与主要每股收益计量中的调整方法一致。

  美国FASB在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的基础上于1996年1月发布了新的每股收益会计规范草案,对现行每股收益会计的缺点进行了修正。主张以基本每股收益代替主要每股收益;以稀释每股收益代替完全稀释每股收益;并且无论库藏股法还是假设转换法,均采用普通股平均市价等。但即使这样,主要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仍然是确定稀释或完全稀释每股收益的基础。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公司在不存在稀释性证券的情况下,只需揭示单一(基本)每股收益即可;但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下,无论潜在稀释性证券对每股收益的稀释性影响是否超过3%(或5%),公司损益表中均应同时揭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信息,而对于主要每股收益的信息可不予以揭示,这样做的目的是充分加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环境下的信息披露,同时也简化每股收益的计量。另外,在报表的附注中还应披露以下信息作为补充: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约当普通股数、应付优行股股利额、稀释每股收益下净收益的调整、不列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的其它稀释性证券等。这样,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计算任何一种可能下的每股收益,以便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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