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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分配体制改革浅探

来源: 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孙秀兰/李爱华 编辑: 2004/11/10 15:51:27  字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企业中作为生产要素的岗位贡献能力、科技水平的价值如何体现及通过何种渠道得以实现的问题,已越来越成为企业管理者和科技人员关心、理论界及企业界关注和不可回避的话题。笔者就此作以下探讨。

  一、生产要素参与企业分配的现实意义

  传统经济运行的一般特性是一元导向经济,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都是在以生产资料为决定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支配着劳动者和其他生产要素。一元导向经济是企业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相互博弈的结果。在工业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非人力资本匮乏,劳动力相对过剩。非人力资本作为稀缺资源在与人力资本的谈判过程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结果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人力资本所有者只能获得固定的工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渐渐超过了非人力资本。在进行大量经验研究的基础上,舒尔茨对美国国民收入各要素的贡献进行了估计,在1900年到1975年间,资产收入份额已经由大约45%下降到20%,而劳动力所带来的收入份额,则已从大约55%上升到80%。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进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人,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人力资本供不应求的矛盾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人力资本对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贡献也越来越大,特别是高科技企业,人才之争成为企业间竞争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不仅要有先进的机器设备,更要有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尤为重要的是具有创新意识的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实现由传统劳动力的观念向人力资本观念的转变,意识到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有均等的机会和权力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建立合理的分配体制,让人力资本享有与其贡献相称的剩余索取权,吸引最优秀的人才,是国有企业能在加入WTO后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关键。

  二、生产要素价值的实现方式

  为了真正建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笔者认为,可在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设置管理股、技能股,其具体操作可按下述方式进行。

  1.管理股、技能股的资本来源。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拟设定的管理股、技能股是根据劳动者对企业的贡献大小,从企业改制时原国有企业评估的无形资产和已改制企业运行一定时间后国有资产超过同类企业平均增值水平的增值部分中,界定出一定数额的股份在劳动者岗位贡献期间量化给有关贡献者。其股份资本来源是: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和商誉等构成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主要是企业经营者及管理、营销和技术骨干以其经营技能、管理经验、营销策略与知识技术专长,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营销及科研活动中创造和积累的。将部分无形资产的收益权让渡给企业中的关键人员和突出贡献者,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

  2.管理股、技能股的股权确立与管理。管理股、技能股的设立是为了解决企业分配对象缺位和进一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一种手段。管理股的持有者可以是企业经营群体,也可以是企业经营群体中关键岗位确实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关键人员;技能股的持有者应是企业科研部门和科研岗位确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或企业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上确有一技之长、技术精熟的技术工人。分配中在具体对象和享有廒份数额的确定上,应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现状和持股对象的贡献水平情况提出分配方案,经由国有股股东核准后实施,这部分股权的总额原则是应以不超过企业国有股的20%为限。为了体现该部分股权的透明度和便于日常监督,这部分股权确定后可由公司职工持股会代为管理,并由职工持股会在公司每次股利分配结束后将管理股、技能股的股利分配到持股人。

  3.管理股、技能股的设立程序。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时,首先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拟出资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其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评估确认结果及有关产权界定的法律、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并下达《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通知书》确定国有股出资额;最后,由改制企业提出设置管理股、技能股的数额及分配方案,经授权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股投资主体)初审,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欲设置管理股、技能股,最好在企业运营已满一段时间(一般可为3-5年)后,由国有股投资主体单位依据企业前几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提出设置管理股、技能股的数额及分配方案,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

  三、股东权力与股利分配政策

  因管理股、技能股是国有股在一定条件下部分收益权的让渡,故该部分股份只在企业股本构成中的国有股项下单独反映,其持有人除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收益权外,其他股东权力仍由国有股享有。为了避免持股人在任职期间的短期行为和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应允许上述股权的持有人在离岗或离、退休后的一段时间内(三至五年为宜)继续享有股东收益权。超过受益期后该部分股份的收益权由国有股股东收回或另行分配。国有股股东对管理股、技能股持有人及其持股数额应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企业资产增值状况及持股人的贡献,定期(一般不应低于一年)对持股人及其持股数额进行调整。

  在公司每次进行股利分配时,对上述股权可采取以下分配政策:①管理股、技能股持股人在受益期内,由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以派现金或以送红股方式将取得的收益归其个人所有;②用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在分配结束后相应增加管理股、技能股的数额,其持有人亦只享有该部分股份的收益权,持有人离岗后超过规定受益期,该部分股份由国有股股东收回或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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