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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复数目标(上)

来源: 现代财经·胡元木 编辑: 2005/12/17 09:23:29  字体: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复数目标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用的一个关于公司战略导向的概念。在现在和将来的国际化社会中,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是企业增长竞争力和提高经营绩效的必要条件。企业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以及是否与全球整合性相适应,决定着企业的命运。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财务目标,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有不同的财务目标与之相适应,公司治理结构变了,公司进行财务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必然要相应变化,也就是说作为财务运行驱动力的财务管理也要相应变化。在私有财产制度下,所有者可以在自由使用自己财产的同时,独自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股东作为风险承担者理应治理公司,因为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获取利润,企业目标也理应是利润最大化。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股东的分散化,股东自身经营公司是困难的,所以须由董事会代替股东行使治理权。由董事会选拔经营者,并作为股东代理人把公司的经营权交给经营者。经营者作为股东财产的委托者,在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约束下,为实现财产增值承担股东利益的委托者责任,并向股东说明自己的经营执行情况和经营结果的责任,即说明责任(Accountability)。在西方国家,董事和经营者的作用没有明显的区分已成为事实,企业要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其前提条件是经营者按照市场原理对利害相关者的利害关系进行调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需要调整财务战略,由财务的单一目标向复数目标转变。

  所谓财务的复数目标是指为适应企业“共同治理(所有者和经营者)”结构而建立的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中心的财务目标群。企业财务复数目标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在“共同治理”结构下,公司所有者及其利益相关者通过契约达到制衡,为落实契约条款而建立若干财务目标群,体现了企业整体效益。也就是说,企业财务目标群的建立构成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

  从以上可以看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目标群财务复数目标,可以鼓励企业更有效的利用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目前,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欧洲大陆模式等。英美重视个人主义的不同思想,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以平等的个人契约为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了这样一套合乎逻辑的形态,即依据契约向作为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者并承担经营风险的股东付与一定的企业支配权,使企业在股东的治理下运营,这种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它的特点是公司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财务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投入者,享受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它可以通过建立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控制企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若信息非对称,经营者会通过增加消费性支出来损害所有者利益,至于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因不直接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和管理,其权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这就为经营者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日本和欧洲大陆尊重人和,在企业的经营中,提倡集体主义,注重劳资的协调,与英美形成鲜明对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的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本质是系列契约关系的总和,是由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化和独立化,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契约网触及的各方称为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效率就是建立在这些利益相关者基础之上。为了实现企业整体效率,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利益,而且要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个采取不同方式的对经营者的监控体系。具体讲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当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其目的旨在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种模式可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

  实际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公司环境,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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