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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不少美国公司早在本世纪初之前就已公布这种报表(参见Bores,1934年。Hein,1978年。Mumford,1982年)。在1888年,美国的新泽西州公司法就对合并报表的编制有所规定。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在税法中强制规定母子公司合并纳税,使得大部分控股公司都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规定证券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和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使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成为证券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我国也在1995年2月,由财政部颁发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它明确了我国企业集团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方法,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思想。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将是组建企业集团的一种主要企业经济体制,进而促使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满足海内外证券市场和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合并财务报表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能提供有关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以及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综合信息,同时也全面地反映了母公司的股东在企业集团中的权益。然而,合并财务报表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拟就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辨析
(一)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的特性是造成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客观基础,主要表现为:
1.编制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其性质主要是财务的,一般用货币单位来定量并表述;
2.编制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是近似计量的结果,而不是精确计量的结果,除少数例外以外,各种计量都是依据规则和惯例的近似计量,而不是确切的数目;
3.编制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反映已经发生的业务和事项的财务结果;
4.财务报表只是对企业作出经济决策所需的一种信息来源,决策者需要将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与来自其它方面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信息结合起来;
5.通过编制财务报表来提供和使用信息,要花费一笔代价,代价不仅包括直接用于提供信息的资财,还包括披露信息可能对某一组织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合并财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集团内各法律主体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为合并财务报表拓展了会计主体的观念,从经济主体的角度,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合并财务报表把两个或更多的独立法律主体的资源和业务活动,作为一个实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合并主体的资源和业务活动结合在一起。合并财务报表强调的是经济实体,而并非是法律主体。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的个别经营状况和经济绩效,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得不到揭示。就集团企业内某一个别公司的债权人来讲,就不能满足其对信息的需要,因为企业集团内个别子公司的债权人,他需要了解的是该子公司这一独立法人的还款能力。因为假如该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却无权要求母公司偿还其债务。此外债权人以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来进行决策,可能会导致误解。比如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债务对资产总额的比率,可能向子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不同于按法律主体计算的资产保障率。这样合并报表提供的财务信息,对各子公司的债权人有一定的局限性。合并财务报表是把整个集团的所有成员结合在一起,其中某一家子公司的流动财务状况不好,可能被另一家流动财务状况好的子公司所抵销。
(三)合并财务报表上所反映的总资产,并不是企业集团所能动用的总资产。因为有些企业虽然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但控股公司并不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未拥有的那部分股份,为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所拥有。拥有这少数股权的股东还需要使用子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即使控股公司享有100%的股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上所披露的资产项目并不能代表企业集团所能动用的总资产。例如:控股关系仅是暂时性;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实际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50%以上,但子公司处于法律上的改组或破产过程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完全不同;子公司所在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子公司的外汇收入并不能完全汇入国内。在控股公司有少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就不是企业集团全部的股东权益,因为其中剔除了少数股权,而且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计价。其属于母公司权益的部分,是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价的(采用购买法合并),而属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份的权益部分则仍然是按账面价值计价的。
(四)合并财务报表虽然能向母公司的股东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的信息,但它不能为股东预测和评价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将来的股利分派提供依据。股利分派取决于每个企业的留存收益政策、资产构成、法律限制以及企业对将来的财务预测,所以,合并资产负债中即使存在大量的合并留存收益以及较强的现金流转能力,并不能保证纳入合并报表中的每个公司都能够分派现金股利。同样母、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子公司所实现的净收益在股利分派之前,母公司并不能动用。在跨行业的多样化经营公司,由于母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内容相差很大,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不能按行业标准比率分析。在合并财务报表上计算出来的各种比率如存货周转率、盈利能力率等,往往既不能反映子公司的绩效,也不能代表母公司的绩效。
(五)在一些跨国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上,其金额是按选定的某一汇率对不同国家的货币折合的结果。但在不同的国家,货币购买力水平是不同的,特别在外汇市场剧烈变动的今天,这种折合还受外汇汇率、利率、各国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外币报表的换算方法又有流动与非流动法、货币与非货币法、时态法、现行汇率换算法等多种方法。所在国的会计理论和惯例也不同,这样一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相当复杂,即使是集团的各子公司采用相同的折算方法,各国货币购买力水平不同也制约着合并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况且,要求拥有上百家甚至上千家的跨国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相同的折算方法,又谈何容易?
(六)合并理论的不成熟性制约着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有购买法和权益法。而合并企业选择哪一种方法有着十分明显的主观性,由于两种方法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处理上有许多差异,结果会影响企业合并的各个方面。例如采用购买法时,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项目按公允价值合并到母公司中,这有悖于历史成本原则,因此产生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其处理又有多种意见。有的认为应把差额记为商誉(负商誉),而商誉的处理又有三种不同的方法。采用权益结合法不会出现商誉和资产增值等问题,但它的使用受到各种限制,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中,明确规定采用权益结合法的12项条件。
随着企业兼并和合并现象日趋频繁,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日趋复杂化。当母公司分次取得子公司控股权益时、母公司出售子公司部分股份、子公司不按此比例向原股东增发股份、集团内部企业相互持股等,对这些问题,合并理论需要不断补充和发展。
二、克服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思考
(一)严格限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企业合并的形式都要编制合并报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际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二)要体现效益大于耗费的原则。合并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要高于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合并财务报表的效益是难以量化的,只能通过报表者使用信息进行决策后所产生的收益而加以合理估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发生耗费,即在整理各项会计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要采取一切措施,使耗费最小化。如果耗费过大,会得不偿失。
(三)统一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能涉及到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不一致,有的是日历年度,有的是自然营业年度或其他期限。这就要求子公司按母公司的会计期间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此外,母、子公司各自选择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必须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因会计政策弹性给会计信息带来的差异,使得合并财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真实性加强。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健全企业会计机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有许多财务问题需要会计人员妥善处理,对企业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也是减少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有利因素之一。
三、小结
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完善不仅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探索,而且更需要到实践中去总结和归纳。这不仅仅是克服合并财务报表局限性的问题,而是解决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合并企业、跨国公司等应向外界如何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尤其在企业购并、兼并、跨国公司日趋昌盛之际,不应局限于公司会计报表这一传统形式。能否建立一套新的体系去解决提供企业集团综合会计信息问题?笔者认为在母、子公司各自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不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只提供几大财务指标,来反映企业集团的总体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当然,指标的选择是相当困难的,但这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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