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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解析与对策
本文通过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的形成原因,从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制度环境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
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经营管理机制的完善,大型银行贷款远离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日益困难,其中原因表现在:小企业规模狭小,使得其财务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不易判断;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活动;另外,银行为企业提供每笔贷款的交易成本相差无几,意味着与大型企业相比,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同规模的资金需付出更高的成本,而且贷款笔数繁多,也加重了日后追债任务的负担。
从经济运行过程方面来看,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银行业高度垄断,竞争不充分,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借助自己对市场的控制力获得高额利润。因此,低风险、高利润的大型企业成为商业银行追逐的对象,中小企业则是相对疏远的。鉴于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一致,促进企业债、政策性金融债市场的快速发展,推进并完善商业票据市场,实现企业融资工具的多元化;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完善商业银行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按行政区域布局也是导致其贷款远离中小企业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改革要根本改变以行政层级划分总分行关系的组织模式,而是以价值链为核心进行结构重组,实现银行结构的扁平化。
从现行经济制度方面来看,虽然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有利于改善大银行的中小企业服务,但仅仅依靠竞争不足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现实选择;同时,不断完善以社会征信体系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环境是长期对策。
企业产权改革和我国后发优势的转变
所谓后发优势,是指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因为后进所具有的一些有利的发展条件。后发优势理论认为,后起国家由于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技术、管理经验、社会制度等,能大大地减少探索的成本,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
该文作者认为,在过去的55 年里,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是利用了技术和管理上面的后发优势,其中前30年是通过计划经济,后25年是通过分散的个人和企业利用了后发优势。但是,如果今后我国经济要继续保持比较高的发展速度,从技术上、管理上的后发优势逐步转到制度上、体制上的后发优势将至关重要。为此该文作者指出,首先,我国不应固步自封,停留在所谓的“西学为用”。要不断推进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司法的独立性和提高司法效率;其次,我国不应回避矛盾,停留在所谓的“中学为体”。要不断推进改革,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艰难性和长期性,改革的阻力不仅仅在于既得利益者,也包括某些政府部门、民间的力量以及文化传统等。
要实现后发优势的转移,从资源配置角度来看,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自由企业制度。自由企业制度即指任何人都有创业的自由以及自由经营的安排。一个国家的资源要得到有效配置,一定要靠民间力量,靠自由企业制度下的力量来推进它的发展。因此该文作者指出我国应该正视民营企业的地位问题,给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的条件,通过市场竞争来检验其组织形态的有效性。
对于民营企业的地位,从社会安定的角度来看,之所以我国改革开放的25 年是社会最稳定的时期,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国家解决了大量的问题;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国企业国际地位的提高会遇到很大困难。如果我们不愿意让我国大的经济命脉完全被外资企业所主导,就必须给民营企业创造很好的发展环境,允许民营企业参与整合中国的经济。
国有企业要真正地发展,不能单纯地依靠放权让利、承包制等方法,必须解决它的产权问题。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对待国有企业的经理人问题。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要给予足够高的激励,特别是通过股权形式的激励。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的奖励不应单单看成一个对某个人的待遇问题,而应是个为企业、为国家、为整个民族利益的事情。最后,作者进一步指出,国有企业的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所有者的问题。要改变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我国一定要从体制上,使得每个人为国家贡献,为社会贡献的时候,使自己也得到足够的回报。他要使自己得到足够的回报,他就必须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问题类证券公司破产原因及处置方式研究
问题类证券公司破产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各种违规操作,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和上市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等。
该文认为问题类证券公司的不断出现,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我国证券业发展的路径,找出我国证券业发展中存在的根本缺陷。而研究问题类证券公司出现问题的基本原因及对此类证券公司所采取的处置方式,无疑就能够为上述问题的研究提供基本思路。该文利用14家问题证券公司的具体案例,试图从宏观的制度层面、中观的产业组织层面与问题类证券公司本身的微观层面对14家问题证券公司出现问题或破产的原因进行剖析,并进一步考察我国对问题类证券公司的救助机制。
该文所考察的14 家问题证券公司系指在2002年下半年以后出现严重违规经营问题而遭到证监会的关闭或者被托管的。从宏观层面上考察,该文认为14家问题类证券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从中观的层面考察,14家问题证券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规则使证券公司之间产生了趋同化竞争;从微观层面考察,证券公司自身的缺陷及其内部治理不善是其破产或被接管的根源所在。这是因为,首先,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亏损等,一方面反映了证券公司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问题和法规法令的执行效率与执行力度以及违规的惩罚力度等问题。其次,证券公司的非法融资和违规操作等违规经营问题,表明了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是管理层必须考虑的当务之急。再次,问题证券公司治理机制缺失。最后,证券公司承销业务中与上市公司建立起来的关系、证券公司在上市公司承销业务中被“套牢”、隐性的交叉持股是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
作者认为,目前对14 家问题证券公司的处理办法由关闭到政府托管再到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逐步演进,反映了我国对问题证券公司处置方式由政府向市场转变,体现了政府力量的逐渐退出和市场力量的逐渐强化。然而,在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方式演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隐忧:首先,证券公司破产的清算机构大部分是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机构,暗示了政府的隐性担保机制仍存在,央行再贷款解决证券公司遗留问题的现象突出。其次,证监会往往采取行政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托管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营业部资源的稀缺性,可能会造成新一轮的寻租行为。再次,对证券机构的破产撤销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各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最后,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对证券公司实施托管的方式在形式上已经具有了市场化的特征,但因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背景以及其本身的风险管理机制的缺失,实质上此种方式的行政色彩仍然相当浓烈。
最后,作者认为,事件并未随着14家问题类证券公司的处置而结束,应该进一步思考问题类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如何建立?并认为,14家证券公司并不仅仅是为自己敲响了丧钟,丧钟对于那些仍在运营的证券公司则是长鸣的警钟。
论财务发展的基本趋势
作者认为,从世界发达国家的财务发展趋势看,传统财务面临许多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为我们构造新的财务理论和实践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十个方面:
(1)从单一价值目标的财务向多层次目标的财务发展,从而形成了财务的价值目标、社会责任目标和人文目标的共存状态。
(2)从为实物经营服务的财务向多元化经营的财务发展,从而形成了财务经营和商品经营共存的状态。
(3)从财务部门的财务向多主体财务发展,从而形成了政府财务、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员工财务共存的状态。
(4)从着眼于企业内部财务向着眼于企业外部财务发展,从而形成了利用自身资源的财务与利用外部资源的财务共存的状态。
(5)从立足于现时的财务向立足于未来的财务发展,从而形成了执行性、操作性财务同决策性、战略性财务的结合。
(6)从职能化财务向整合化财务发展,从而形成了专业财务和整合财务共存的状态。
(7)从实体财务向虚拟财务发展,从而形成了虚实共存的财务状态。
(8)从着重于资金管理的财务向着重于人的管理的财务发展,从而形成了人、钱、物相结合的机制性财务状态。
(9)从着重于资金运动过程的财务(融资、投资)向着重于风险发现、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财务发展,从而实现收益与风险均衡。
(10)从立足于企业全面实施的财务向逐步借助于外部的财务发展,从而形成企业财务的部分职能逐渐外包的状态。
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研究
本文作者首先分析了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必要性。作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或法规尚未对“国有企业”这一概念进行过明确的规定。于是如何界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归属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和实施国有产权基础管理工作是我国现阶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也是在目前形势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文件精神,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作者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产权界定是现阶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第二,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产权界定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迫切需要。第三,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产权界定是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主要论述了国有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认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其在各国立法中的定义有很大差别,称谓也不尽相同,如:公营企业、国有企业、国营企业、国家主办企业、国有公司、国有化企业、公营事业等等,然而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对国有企业的规定和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国有企业产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国有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地来源于国家,亦即国家是企业的“老板”。2.国有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控制,其行为必须符合或不违背政府的意志和利益。3.国有企业及其运行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联系。
最后作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定义应当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通过资本纽带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并且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证了如何合理界定股权多元化国有产权归属:
第一,要合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按照国际惯例,在某一企业资本中,国有资产投资或国家所持股份额超过50%的,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在发达国家或地区,除了遵循把国家所持股份和表决权超过50%的企业划为国有企业的原则之外,也把国家参股未达50%,但国家实际上可以控制的企业归入国有企业。
第二,要用母子公司理论界定国有企业产权。从母子公司关系考虑,如果母公司是国有企业,则其子公司也应当是国有企业。当国有投资主体通过股份持有的方式对其参与投资企业的组织、业务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号施令,而被投资企业又服从这种发号施令时,就可以认定它们之间存在着支配、附属关系。这种关系既构成母子公司关系,也构成国有企业的逻辑链条。
第三,论述了我国目前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作者认为目前对于国有资产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以及如何将其界定为国有企业,我国法律尚未做明确界定,但在有关政策法规中己体现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象。
在文章结尾,作者总结道: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定义应当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通过资本纽带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明确了这个概念,就可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口径和范围,同时,也就明确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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