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年在年终决算时,根据当期的经营状况,不外乎出现企业盈利、盈亏持平、亏损三种情况。当企业出现亏损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有以下几种弥补亏损的办法: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即超过了税收规定的税前利润弥补期,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可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一般盈余公积弥补。其中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中第32条3项规定为:“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等。”《企业财务通则》中所指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即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从《公司法》的这些规定中分析,虽然没有对“公积金”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解释,但从上下条款中联系起来可以合理的推断为:公积金应当包括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两大部分。
因此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与《公司法》没有抵触之处,在法律上是可以成立的。从我国有关具体的财务与
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而对于“资本公积”能否弥补亏损则无明确的规定。但我们要遵循国家法律高于法规之规定,认真领会其精神。
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个人理解二者的区别如下:
1.用税后利润计提的一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企业计提的一般盈余公积是资本的一种收益,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所获得的结果。当企业经营的较好时,企业的资本积累就较多,投资者的所有权益就增大,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资基础;当企业经营结果一旦出现亏损时,企业为了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并争取早日获得收益,按照规定用税后计提的一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是经营期间正常的合理补蓄,是合情合理合法,理所当然的正常操作。
2.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金的主体是资本(或股本)溢价,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它不能用于企业的弥补亏损。原因:一是企业的投入资本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投入的资本不能任意支付和分配给股东,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它不是来源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与企业的利润无关,如果用资本公积抵作利润补亏,它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资本的,发回;如果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实际上是企业资本规模的缩小。在正常情况下,资本是不能转化为利润,企业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资本的增值而并非减值。二是从企业治理的角度分析,不允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若允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则看不出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投资者得不到获利的保障。既可以掩盖企业经营者的弊端。
因此,当企业进行清算时或企业进行资本重组的情况下,用资本公积去弥补公司历年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时较妥。在清偿所有的负债之后才可能反还给所有者,从而达到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以上部分只是个人的肤浅看法,特别是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很不全面,对于公积金的弥补亏损的理解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在弥补亏损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而区别对待,让补亏的运作更加规范。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财务部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