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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县进程的深入,尤其是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力度的加大,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一些部门和单位在这种较紧的氛围下,仍然钻到了管理的空子,并酿出重大的经济违纪违法问题,如某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局长贪污挪用179万元的大案,某县教育局私设巨额“小金库”和财务开支十分混乱的大案等。这说明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还是存在一些“软肋”和薄弱环节。本人认为,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健全机制是前提,规范财务分配行为是关键,严格监控和打击是保障,并由此而衍生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高效的健康的财务管理机制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一把手宏观调控和监督、总揽财务但不主管财务的理财机制,正科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一律不得亲自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对仍然主管财务的单位一把手要限期纠正。同时各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配置。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明确分工和职责。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根据规定实行严格的财会岗位任职回避制度,单位党政一把手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一律不得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
教育、财政、卫生、公安、检察、法院、国土、水利水电、林业、劳动、建设、交通和文化等部门,必须建立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控制制度,实行监管分离,规范本部门内部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其他部门和单位亦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监管。在此基础上,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信息质量和执行财政财务政策法规情况进行务实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处理。
各单位所有资金必须实行统一集中核算管理。凡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只能用一套帐簿统一记录和核算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业务。严禁内设股、办(组、队、部)以专款、代管资金和间隙资金的名义账外设账,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对法定账册外设账或有账外收支行为、私设“小金库”转移财政资金的,除全额收缴违纪违规资金外,还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银行帐户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及备案制度,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管。凡单位新设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擅自新设银行账户,一经查出,除撤销违规设立的账户外,还须依法从严处理。有执收执罚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立一个财政专户,各项收费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设立收入过渡户。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专伺财政拨入经费和本单位支出和往来结算。要设立有特殊用途的不得混户的专项资金账户,必须先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乡镇财政预算只允许分别在银行设立一个“乡镇国库资金账户”和一个“乡镇预算外资金账户”。乡镇机关财务只允许在银行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在银行开设其它账户。乡镇机关的各项收入必须通过乡镇预算缴入“乡镇国库资金账户”或“乡镇预算外资金账户”。
各乡镇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顺应揽储要求把公款存到本单位统一账户以外的金融机构,更不得公款私存。否则,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中一经查出,除根据规定没收违纪资金外,还应对违纪单位和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
三、切实抓好非税收入的财政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非税收入没有直接纳入财政预算,导致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肢解了财政职能,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并助长了“三乱”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最近,《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正式出台,从9月1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一是要加深对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基本原则的认识。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更新观念,摒弃老旧的“收入自家观”、“政府抢夺观”和“财政侵权观”等,真正放弃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二是要认真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票据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与杜绝非税收入征管的违纪和腐败。所有非经营性收费只能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对未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收入,视同非法所得全额没收。三是要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征、管、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完善收费公示、收费稽查、收费举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非税收入实行“三权”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落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非经营性收费擅自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
四、严格规范各项财务会计行为
一是要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现金存量,从严控制个人借用公款。凡因工作所需个人借款一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派驻在本部门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联审,借款三万元以上的,要报县监察局审核备案。不论何种情况,借款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单位财务结清欠款。凡个人借款超过六个月的,一律视同挪用公款处理,并按同期银行利率加收利息。单位对逾期借款未作处理的,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有权没收。同时,各单位必须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不得将本单位账户出租或出借他人,更不得为他人提供与本单位无关的银行转帐业务。
二是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从严控制招待费、车辆费、会议费和应酬费支出,防止与减少“四费”中的浪费和腐败。招待费应控制在适度范围内。招待费超过限额的,要征缴扶贫帮困基金,或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罚款。要从严控制车辆维修支出,要逐步推进车辆维修招标制度,修理申报人、修理经办人、修理审核人和维修费审批人要独立分开,加强相互监督。
三是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款项的管理,要把对往来款项的清查登记与改进财务管理结合起来。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属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应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各种往来款项,除正常清偿关系外,清理期间不得作任何调账处理。对于长期无变化的往来款项呆帐,清理核实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进行相应的调账处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往来款项,造成公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对不执行往来款项管理政策,造成往来款项重大损失的,对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公有资产的,要从严查处和打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监察、编制、财政和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对不经批准擅自聘用临时人员的,要强行清退。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及时掌握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健全部门预算管理约束机制,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动用财政性资金聘用临时人员的,一律按其动用资金数额核减该单位当年预算指标。对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对未按编制、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人数和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和补贴的,对未报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发放临时人员工资和补贴的,一经发现和查实,视同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违纪从严处理。
五、认真把好政府采购和基建项目管理关口
要继续发挥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建立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二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要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要建立供应商投诉制度,有效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政府采购执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三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教育部门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印刷品,卫生部门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广播电视部门的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及器材,其他诸如网络设备及系统集成、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消耗用品等,以及基建投资项目、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等,都必须集中统一采购,并将成为监控的重点。今后凡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商品或劳务,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四要逐步改变传统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统一由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合同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减少中间环节和杜绝腐败。
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账户管理和立项管理。有建设项目的单位要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有国债资金投入的要开设国债资金专户,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财政的监督下销户。凡利用财政性资金或由各级财政担保偿还的债务资金而新增的投资项目,计划、财政和建设部门要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纯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但各环节亦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管理和监控。同时,要严格基建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凡装修改造项目投资额在 10万元以上的,新增基建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建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造价都必须由基建投资审价机构评审确认,然后根据评审价格签定基建项目承建合同。基建工程预(决)算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查,并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未经立项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对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而未实行招投标的,对未由基建审价机构评审确认工程造价的,对工程预(决)算未经财政审查而擅自开工竣工的,纪检、财政和建设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给予从严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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