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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体系的运行方式

来源: 编辑: 2006/08/30 17:21:06  字体:

  财务监督具有层次性,它是由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构成的具有递进性和交互性的综合系统。内部财务监督系统是初次监督系统,主要通过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监督、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及会计监督等形式,实现对经营者、本单位的财务信息及经济活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通过所有者监督、政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实现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外部监督是以维护单位外部利益相关主体(如所有者、政府、债权人等)的利益为目标,由独立于被监督单位之外的主体来执行,以单位整体作为监督的对象,通过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来实施和实现的。如果缺少外部监督这一环节,企业少部的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一、内部财务监督系统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系统主要是微观层面上的财务监督系统。它主要通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监督、预算管理、资本结构约束、内部审计监督及核算监督等手段来实现。

  1.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制度。

  在公司制条件下,一般是通过设立监督控制经营者行为的机构,以保证所有权的实现。有些国家不单独设立监督机构,由董事会下设专门的委员会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有些国家则专门的机构一监事会来行使该权力。公司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质上是通过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牵追到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

  2.制度监督是对企业全员的行为及业务活动的规范和约束。

  各项规章制度既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规范,也是企业对员工行为的一种约束,是一种有效的“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督方式。它通过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财务监督成为单位内部全员参与的一种监督形式。在企业实际工作中,经营者借助于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企业全员和全过程的控制,以此保护单位的资产完整,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从而实现既定的管理方针、政策和目标。

  3.预算管理是一种具有激励性质的监督形式。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者、经营者与各部门及职工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借助于预算制约手段可以规范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明确企业整体目标条件下,明确各单位间权、责、利。由于企业的全部资源运用和业务开展都受制于预算的控制,因此,预算管理实质上体现着的是一种权力监督和控制管理,它不仅能够对经理人员起到监督的作用,而且具有激励的效果。

  4.内部审计监督是经理的人员实现对企业内部全方位监督的有效形式。

  内部审计是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再监督,是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是分权制衡的关系,企业“内部人”会格外关注内部审计,以使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其他“内部人”的行为。因此,内部审计的立足点应该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帮助经理人员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分公司的经济活动和其下级经理人员进行监督。

  5.会计监督是对经营活动记录真实性的一种保证。

  核算监督是指通过会计核算工作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和披露,从而实现的财务监督。会计核算监督是对企业经济业务过程的监督,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体系是一个十分严密的系统,这个系统本身就具有一些牵制和监督的功能。总体而言,核算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l)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2)对会计账簿的监督。(3)对实物、款项的监督。(4)对财务报告的监督。(5)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综合地看,在内部财务监督系统中,公司治理结构是从企业内部角度进行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主要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监督、预算管理是对企业内部全体人员(包括高级管理者及普通员工)和业务活动的监督,单位负责人是其第一责任主体;核算监督主要依赖于会计核算职能的发挥,财会机构和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责任主体。构建内部财务监督体系的意义在于能形成单位的“自控”机制,在为单位内部服务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单位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然而,单位内、外部利益主体(如企业经营者与国家、投资者、债权人)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种“自控”机制会因单位内部人员的合谋而失效,因而需要有高效的“外控”机制来保障。因此,在内部财务监督系统的基础上,还需要外部监督系统对经济活动进行再监督。

  二、外部监督系统

  外部监督系统主要是为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由所有者监督、政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企业财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所有者监督。我国政府为加强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试行或实行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外派监事会制度等,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约束形式。

  从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和外派监事会制度的试行情况来看,这三种监督形式在现阶段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三种形式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进行委派,监督派驻单位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它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而不适宜竞争性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够有效地强化产权约束机制,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由于财务总监代表国企所有者行使对企业的监督职能,同样会涉及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通过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手段引导财务总监行为,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外派监事会是国家为解决国企所有者主体缺位,对经营者约束软化等问题而实行的一种体现所有者权益的创新监督教度。这一制度对经营者的奖惩、任免的人事管理与财务监督结合起来,迫使经营者从其切身利益出发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经营者有更大的约束力,由于其与匡家审计的目标基本一致,因此,为避免重复监督、降低监督成本,在实践中可将这一制度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结合起来运行。

  2.政府行政监督。政府行政监督也是所有者监督的一种形式,只是所有者较为特殊。在西方国家,理论上政府是受公民之托履行义务,公民为所有者身份,是政府监督的委托人;在我国理论上认为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国家即为所有者身份,是政府监督的委托人。由于我国目前仍然是公有制占主体的经济结构,在这样的财务监督环境中,政府行政监督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所有权缺位的现象较为普遍,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所起的作用较小,政府行政的加入健全了财务监督系统。

  政府行政监督主要有:国家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税务、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所进行的财务监督)

  3.独立审计监督(即民间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独立审计监督既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的延伸,也是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为反映经营者履行所有者赋予的经济责任和报告责任,就需要对这些责任的履行情况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和监督。由于注册会计师—方面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在业务上能够胜任对财务监督进行再监督,另一方面具有严格的职业自律机制,提倡独立、客观、公正的职处道德标准,在利益冲突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因此,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专业监督就成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认定的一种客观要求。独立审计监督是维护财务监督系统平衡运作的关键制度安排,它不仅可以维护所有者利益,降低监督成本,而且可以对其他监督形式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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