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0 00:00 来源: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 高培勇
1、以法制为基础。即是说,财政收入的方式和数量或财政支出的去向和规模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或者,想怎么花便怎么花。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必须先立法,后征收。无论哪一类项目、哪一类性质的支出,都必须依据既有的制度来安排。
2、全部政府收支进预算。政府预算不仅是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还是财政收支活动接受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监督的重要途径。通过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查、执行和决算,可以使政府的收支行为从头到尾置于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这即是说,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度和公开化,并非简单地将政府收支交由哪一个部门管理或列入哪一类表格反映。由此推演,政府的收与支,必须全部置于各级立法机关和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3、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也就是,所有的政府收支完全归口于财政税务部门管理——从社会成员那里筹措资金,然后,转手供给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活动经费,而不让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向自己的服务或管理对象直接收钱、花钱。不论是税收,还是收费,抑或其他别的什么形式的收入,都要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管起来。即便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把某些特殊形式的收入,如关税、规费交由特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收取,那至多也是一种在“收支两条线”前提下的“代收”、“代征”。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要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供给之间的直接联系,从根本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
上述的以及其他类似的工作,都是要按照WTO的要求和国际社会通行的财政税收理念及其运行规则加以规范的。这些事情做好了,对路了,入世所必需的调适期才有可能被缩短,入世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才有可能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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