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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08-06-13 10:53 来源:李军国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十一五”规划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以及十七大报告中都明确提出了“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温家宝总理代表新一届政府也做出了承诺:今后五年要下决心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让人民的钱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使公共财政更好地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标志服务型政府建设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财政体制改革也开始由建设性财政向民生型财政转变;它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必须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切实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首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仅仅满足全体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要满足其精神生活、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就要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突破口,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和完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可以弥补市场公共品供给失灵。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在提供私人物品和私人服务方面,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市场机制却存在失灵或局限性。因此,需要通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制,来有效解决市场公共品供给的失灵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政策。许多国家之所以稳定,甚至在国家神经中枢出现变化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保持秩序稳定,都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密不可分。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解决当前我国基本公共产品短缺,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结构不仅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由温饱型、生存型向发展型、享受型社会的过渡中,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产品短缺、基本公共服务不到位的矛盾更加突出,包括劳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廉租房、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治安、资源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上学贵、住房贵、看病贵”的问题愈益凸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带来社会收入分配的失衡,导致区域、城乡、以及城镇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不断的拉大,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有助于缓解收入分配的差距,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切实改变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消除不和谐因素,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国家凝聚力,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协调发展,使不同社会阶层均衡受益。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解决政府职能中的“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责体系,在加强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变政府职能关键就是要由全能型政府逐步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服务型政府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公共客观需求为尺度,努力实现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公共财政是服务型政府在财政领域的集中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是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又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基础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使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得到基本实现和维护,特别是使困难群众和困难地区尽快享受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衡量政府绩效的新理念、新导向,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政策措施。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和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需要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内需的重要前提。我国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到位,特别是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价格上涨速度远远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城乡居民相当一部分收入用于预防性储蓄,减少了即期消费。加之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小,难以支撑大规模服务业消费,致使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后顾之忧,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消费需求,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并且可以突破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以人力资源代替自然资源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同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主体功能区建设目标。通过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当地居民与其他地区的居民共同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系统与社会、生态系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

  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等原则,明晰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争取在关系民生的若干重大领域支出责任划分上取得进展。凡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市场不能解决的,财政就必须到位;凡属于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领域,财政就不应介入;介于二者之间的,财政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对于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财政承担;具有调节地区间、城乡间重大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承担或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区性行政管理、基础设施等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中央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帮助;对于在省级范围内有“外溢效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在充分考虑各地的财政能力基础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负担比例,引导地方政府将公共资源配置到社会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适当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扩大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覆盖面,保证各级政府有行使职责的财力。结合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以及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适当调整共享税分成比例。推动形成合理的资源、环境等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断完善水资源费等非税收入政策,研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和规范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突破口,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调整完善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加大对禁止开发与限制开发区域转移支付力度,建立资源枯竭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监督评价体系,着力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效果,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对到期项目、补助数额小、宏观调控政策意图不明显的项目予以取消;交叉、重复的项目重新清理,逐步进行归并;对年度之间补助数额不变且长期固定的项目列入中央对地方体制性补助。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配套政策,减轻地方政府压力。中央财政新增财力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重点解决中西部地区财力不足问题,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转移支付力度,并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主要投向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转移支付,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并积极引导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市场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建立市场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投入机制。充分考虑各地自然、地理、人文等因素所导致的成本差异,研究并逐步建立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并形成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自动调整的机制。

  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县乡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物质基础。中央财政在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的基础上,加大国家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三奖一补”方案,适当提高财政困难县基本财政支出标准,调整精减人员奖励办法,完善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使县乡财政困难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同时,研究建立县乡政府支出安排绩效评价体系,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确保财政困难县获得的“三奖一补”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对基层政权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基层政权建设,改善这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办公条件和装备水平。强化省级财政调节区域内财力差异的责任,减少财政管理级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促进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省以下财力差异调节力度和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省级政府调节省以下财力分配的责任意识,增强省级财政对市县级财政的指导和协调功能,逐步形成合理的纵向与横向财力分布格局,增强基层政府行使职能的财力保障能力,推进省级直接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以事权定财力,以责任定财力,对加强的职能要增加财力支持,对弱化的职能要减少支出,体现财力支出向公共服务倾斜、向基层倾斜。

  强化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尽快建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强化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关键是要有效地发挥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提高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效率,避免政府大包大揽,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得到合理使用。尽快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规划。整合、优化公共行政资源,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技术手段。按照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统筹设计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于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按照公共性、准公共性和营利性区别对待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分类改革。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市场供给的有效模式;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对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明确社区定位,充分发挥社区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多元参与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规范性和约束性,逐步建立起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以《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依据,围绕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领域,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整合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层次,加快基本公共服务重大项目立法进程,使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职责法定化,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将公共财政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