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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逃所得税的常见手法揭露

来源: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李红 编辑: 2006/07/17 13:57:03  字体:

  在税收活动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避税。”企业做假账偷税漏税的行为各国普遍存在,而在我国表现尤甚。究其原因,有税法本身的漏洞问题,也有税收机关执法不严,收入情税、关系税,甚至极少数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窜通谋取私利等等问题,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尚未确立,也就是依法纳税无尚光荣的社会氛围和自觉意识尚未形成。有些企业利用一切手段,通过做假账,任意调整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具体手段多种多样,本文仅仅揭示了其中一些比较常见的偷漏税手法。

  一、利用工资费用做文章

  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费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工时及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工资总额,计入成本费用。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多列费用、少缴税的目的,在工资费用的核算中做足了文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列工资费用

  所得税扣除办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有些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在年度终了或在年内每个月里,通过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虚列一些实际上并不准备发放的工资费用,增加费用支出,减少利润。

  2.把不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列入工资费用

  例如,为已出售的住房提供保洁服务的人员的工资列入本企业费用。再如,一些企业把应由职工自己负担的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企业负担的部分一并列入企业的期间费用,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利用往来款项偷漏税

  往来账户常常被企业用来隐匿收入,转移利润,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有企业的“避风港”之说。以工业企业的有关业务为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偷税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往来账多计提坏账准备

  主要手段是,收到销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xx公司。待实现销售时,再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并将应收账款长期挂帐,这样企业年末多计提坏账准备,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预收账款”科目一般情况下业务量较少但数额较大,因此在税务检查中较容易核查。但却常被忽视,做不到查深查透。

  2.关联方之间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虚减利润

  例如:企业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设置“其它应付(收)款”科目,公司之间的销售货物时,借:其它应收款-xx公司,贷:库存商品,其在记账凭证摘要栏则注明内部调拨或车间领用;购进货物时,借:库存商品,贷:其它应付款-xx公司。通过上述账务处理,企业将应确认收入的确认为内部调拨或车间领用,虚减了库存商品成本,虚减了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3.利用往来账户长期挂帐隐瞒收入,虚减利润

  例如:企业销售产品收取包装物押金,应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从收取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返还的,原则上应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应将此笔款项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有些企业包装物押金长期挂帐,以达到偷漏税款目的。

  再如: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出口退税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有些企业将取得的出口退税收入挂在“其它应付款”科目,隐瞒收入,虚减利润。

  三、管理费用列支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管理费用中常出现问题的是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广告费以及其他费用这几类明细项目。例如“业务招待费”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准确的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准予扣除。但业务招待费存在着一个扣除标准限制。比如一个企业的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那么其业务招待费只能在销售收入净额的5‰以内税前扣除,如存在超支,那么超支部分则必须调整。有些企业在业务招待费超支的情况下,经常会把应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挤入差旅费中。“广告费”的列支也存在着一个扣除限额,一般为销售收入的2%(或8%),但其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的5%,不存在无限期结转问题,因此往往有许多企业把业务宣传费作为广告费来列支。“其他费用”项目中包括的内容比较杂,企业通常会把有些涉及金额不大的费用放入其中,这样往往会使得其他费用中容易隐藏一些猫腻,比如将本应由福利费开支的项目记入本费用中,增加费用,减少利润。

  四、固定资产折旧及后续支出核算的不规范

  有些企业由于刚刚成立,企业负责人对于取得合法凭据人账的意识较差,认为自己是老板,钱是自己的,只要求购入的材料及设备价格低一点,不重视取得发票,这就使一些新办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和基建材料以非法凭据(白条或假票)入账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税法规定对于这种无正式发票人账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对存货等不允许计入成本,还应对企业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以便于以后年度的纳税审核或检查。对这部分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作为费用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一些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不论大小,一律直接记入了“制造费用”账户。但按照税法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时,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分期摊销进入成本。

  五、利用税法与会计法规的差异偷漏税款

  一些企业利用会计上所得税核算方法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偷漏税款。如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在会计核算上按照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有些企业有意遗漏不与调整收入,偷漏税款。

  六、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比较常见的是,零星的现金销售不开发票,不入账,形成“小金库”,并达到偷税的目的。但这样易形成产销倒挂的现象,即销量小,产量大,而库存较小。对这类问题的检查可以将财务账与仓库的保管账相核对,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盘点。

  [参考文献]

  [1]孙元武,胡永泰。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税务报,2005-01-31.

  [2]编写组。200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法(1)(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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