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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析

来源: 钱晟 卢凌波 编辑: 2006/10/12 09:55:09  字体:

  摘要:随着我国税收中所得税地位的不断上升,所得税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中的缺陷对经济的扭曲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我国当前的所得税制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经济性重复课税。重复课税不仅扭曲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还扭曲了企业的财务决策,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阻碍了我国的资本形成和投资增长。同时,由于重复课税导致的高税负,促使投资者不得不采取避税行为,这反而不利于税收增长。因此,需要针对中国国情,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缓解直至消除双重课税。在比较了归属制、免税制和双率制的基础上,我们建议推行双率制以缓解重复课税。

  关键词:所得税;重复课税;税制改革

  当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资本实力以及个人收入得到了大大的提升。与此相应,我国的所得税类收入规模增长迅速,其地位越来越重要,2001年个人所得税已上升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所得税制的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凸现和巩固。同时,所得税制自身的缺陷,特别是对经济的阻碍作用也引起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要求改革所得税制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及其对我国资本形成和流动的影响是人们议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拟就此问题作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状况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古典所得税制。所谓古典所得税制,是指税制安排中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课征,也不相互提供抵扣。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而被课征两种税,通常把这种情况称为经济性重复课税。我国税制至少在两个方面引起了所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1.对已分配的利润(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也就是说,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税后利润中用于分配股息的部分到个人手中时,还要征收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即对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如果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根据“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因而避免了利润分配中间环节上的再次课税。但这笔利润一旦继续分配到个人手中,重复课税依旧。

  2.对未分配的利润(利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不难看出,前两条规定实际上是将法人进行投资和资产转让过程中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而后一条补充的规定,实质上是扩大了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实现条件。这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而留存,由于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那么依然存在着因利润留存所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课以33%(企业)或20%(个人)的所得税的可能。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因为国家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投资者以股票转让方式取得的资本利得不存在被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如果以其它方式取得的资本利得,即转让其它财产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投资者,如果未分配利润留存形成的资本利得是在股票市场上以股票价格上涨的形式实现的,那么就不存在利得的重复课税问题;如果以其它的形式或渠道实现利得,比如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的高价转让,那么依然可能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重复课税。

  因此,当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分配时,按照我国税法,将造成对这部分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即使企业税后利润未进行分配,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广泛界定所得概念,实质上包含了对资本利得课征所得税,因而仍然存在着对未分配利润的潜在的双重课税。

  二、经济性重复课税对资源配置影响的一般分析

  按照西方税收理论,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是使资本税后收益和资金成本发生改变,进而影响投资者和筹资人的投融资决策。其作用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

  1.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

  投资者通常将其资金运用划分为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两部分,以平衡税后报酬率。由于公司所得面临着经济性双重课税,这将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出现失衡。尽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两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相平衡,但除去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从税前的经济收益来看,公司部门更有效益。如果把资金由非公司部门移向公司部门,将使整个的经济收益增加,也就是说消除重复课税的扭曲将会带来经济上的净收益。

  消除扭曲的办法,就是消除公司和非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和税前收益之间的不一致,也就是实现税收待遇上的等同。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税收待遇的公平体现为不同来源所得的总税收负担相同。

  目前,消除所得经济性双重课税的方法中,使用较广的是归属制。其思路是先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在分配利润时将已纳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当股东取得股息时,也同时获得了已纳税款的抵扣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用归属来的已纳税款抵扣应纳个人所得税。

  2.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之间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课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企业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对于企业而言,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这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另外,对于许多刚成立的中小公司,可能会因为外源性资金的缺乏而必须放弃一些效率高的投资计划。很明显,由于重复课税这个税收屏障的存在,会导致资金市场上资金配置的扭曲:一方面是有盈余的企业保留利润投资于一些低效的项目;另一方面是市场上外源性资金减少使一些高效的投资无法进行。

  除了股息分配的重复课征之外,前面还提到过,在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即使是未分配的利润依然有被重复课征的潜在可能。一旦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投资企业转让投资或产权形成收益,这种潜在可能就变为现实的重复征税。不难看出,对于留存下来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既不用于转增资本,也不形成资本利得的话,企业将长期享受税收上的优待,而一旦将留存利润转增资本或形成资本利得,则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很高的税收。因此,企业的利润分配会出现一种“锁入效应”,即企业长期地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将收益保留在企业内使用,即不用于股利分配,也不用于转增资本或向外投资,这明显是对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极为不利的。

  目前解决企业利润政策扭曲和“锁入效应”的方法,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中采取双率制。双率制就是指按照公司利润分配与否,分别对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一种企业所得税制安排。其原理是:尽管对于分配的股息存在重复课税,但由于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税较轻,重复课税后的总税收负担将不会过高;而对于留存利润,先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以较高的税收,其后无论用于何种用途,只要加以适当的归属抵扣,也就不会出现税收待遇上的极大差别,对企业利润分配政策和资金市场的扭曲就能得到减轻和缓解。

  3.债券和股票之间财源筹资方式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除非公司债券持有者的利息所得的边际税率充分地高于股东毛所得的边际税率。显然,在纯粹的古典制下,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额外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公司风险。

  古典制下如果公司税率是正的,那么只有公司债券持有者按高于股票持有者的税率缴纳投资所得,才可能消除对企业融资方式的扭曲。

  在前面的分析中,关于缓解或消除经济性双重课税扭曲效应的方法,主要介绍了归属制和双率制。这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计一种与归属制等同的双率制;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国家将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双率归属制等混合所得税制。

  三、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对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1.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是对投资者投资意愿的影响。由于我国在税制安排中没有系统地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因此投资者不得不面对所得的双重课征。尽管按税种分析,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股息红利所得税的税率并不高,但重复课征之后,投资者实际的总税负是:33%+(1-33%)×20%=46.4%.客观地说,这样的税负率相当高,非常不利于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其次是对投资方向的影响。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覆盖范围仅是公司部门,因此双重课税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向公司部门的投资,于是就产生了投资在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分配的扭曲。非公司部门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税法中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是归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和私营所得项下,按5%-35%的累进税率一次课征,不存在重复课税。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再次是对投资方式的影响。由于重复课税对于不同方式的投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必然会对投资者投资方式的选择产生作用。就我国的情况看,税收作用在投资工具上,会使投资者偏向于房地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减少直接投资;金融资产中又会偏向于债券类投资而非股权类投资。因为按照税法,个人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直接投资,重复课税的程度最严重,而且难以避免;而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尽管也存在重复课税,但可以利用税收上对股票转让的优惠节税;以债券方式投资,则不存在双重课税;若投资于房地产,由于我国各项政策中对个人投资房地产的诸多优惠,比如营业税的免除、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所得中的成本费用扣除等,实际上房地产投资的总税收负担偏低,在税收上是最有利的。

  2.对企业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经济性重复课税直接影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会促使企业少分配股利,多进行利润留存。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对保留利润没有采取任何税收措施,因此保留利润不用再次被课税,而分配股利则要被重复课征,股东如果能通过资本利得的收益弥补不分配利润的损失,并且这种利得能享受优惠,那么无论企业或是股东,不分配利润政策都是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则的。企业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尤其是拥有大量资金的盈利企业这样做,会使得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结构发生变化,流动性下降,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出现大企业拥有大量闲置资金、而许多中小企业却无米下炊的情况。而且以资本利得收益弥补利润不分配的效果还要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一旦资本市场本身不景气,投资者原本应得的股息收入不但无法实现,还得承受资本利得性损失,结果是市场上可投资资金大幅减少,进而引起投资和消费明显下降。

  其次,重复课税还会影响企业的融资决策。我国将股息和利息归为一类,同样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以股份方式融资。也就是说,我国所得税制是鼓励企业负债经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由于税制影响的广泛性,可能成为金融体系系统风险扩大的原因之一。

  最后,所得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还体现在对企业再投资的影响。即使企业以留存利润的方式避免了所得税直接的双重课税,也仍然存在着被双重课征的潜在可能。这是因为我国税法中的所得概念包括了资本利得。如果留存利润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以投资收益或转增资本的方式实现,依然难逃被重复课税;但这部分利润如果仅仅是留在企业内部作为自用资金,却可避免再次课征。因此,投资者尤其是企业运用留存利润,只能是不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和转增资本,或者将已经获得的资本增值不实现,形成“资本锁入”效应。所以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公报中,“不分配不转增”和高盈余公积、高未分配利润项共存成为普遍的现象。很明显,这对投资者、企业和国家都不利,投资者的收益不能实现,企业的资本不能扩张,国家的税收也无法获得。

  四、解决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对策建议

  逐步缓解直至消除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减小所得课税对投融资决策行为的扭曲,不仅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缓解国内通货紧缩,而且有利于投资者和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理性化,推动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同时,对于税收本身而言,也有利于减少企业避税、偷税的诱因,使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消除经济性重复课税也符合全球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因此,无论是出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制完善的考虑,还是出于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抑或是出于运用积极财政税收政策拉动经济增长的要求,我们都必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所得税中的重复课税问题。

  1.我国解决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的背景和基本思路

  在设计解决所得重复课税的政策措施前,首先必须审视当前所得税调整或改革所处的背景和环境。从宏观经济环境看,目前我国处于通货紧缩的状态,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经济增长压力很大,因此有必要将现行的紧缩性税制逐步向中性、甚至扩张性税制转化。从当前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公平、效率、中性和简化是税制改革的方向,尤其是所得税制的改革,更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税制改革的核心。我国自1994年税改之后建立起来的现行税制,至今已经进入运行相对稳定有效的时期,尽管存在着不少问题,但要进行全面的激进改革,面临的风险太大,而逐步调整可能更为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在解决所得的经济性双重课税方面应有一个整体思路为指导:立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很不完善的国情,借鉴国外在消除双重课税方面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以减少所得课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促进国内投资和消费的增长,推进税制的完善以及税收结构的调整。

  2.可供选择的方案

  目前有关消除所得双重课税的方案主要有三种:

  方案一:推行归属抵免制。即企业按一定规则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在股东就其股息所得纳税时,可以用归属到的税收抵扣额抵免应纳所得税。其优点在于一步到位,但缺点是调整范围大,不仅同时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改动,而且就我国现在的征管条件来看,实际征管的成本较高。

  方案二:推行免税制或减除法。免税制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环节对股息所得免税。而减除法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环节将用于支付股利的部分从税前利润中减除。这一方案的优点在于只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相对来说影响较小,容易实行,消除双重课税的效果也不差,缺点在于政府放弃的税收利益太多。

  方案三:推行双率制,即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办法。其优点在于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变动较小,实行容易,而且政府不会一下放弃过多的税收利益,比较容易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在政治程序上也比较便利,但是该制度只能适度缓和而不能消除重复课税,对于再投资的问题也解决不好,原来实行双率制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都已转型,因此它更适合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

  3.改革建议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出于现实的考虑,我们更倾向于第三种方案。其原因在前面的基本思路中已经阐明:调整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包括已经形成的制度传统以及实际的征管水平;调整过程中必须保持税制运行和税收收入的大致稳定;改革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能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推行,避免一蹴而就的高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双率制的方案虽然并非最理想,但却是现实可行的,因为免税方案需要政府的承诺,而要放弃如此大的税收利益,几乎不可能。归属抵免方案过于理想,变动太大。相比之下,双率方案虽然也面临不少问题,但可以绕过一些关键性的障碍,如税收收入的下降、征管水平的约束、相关税制的兼容等。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双率制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并与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综合混合制相协调,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实行所得的归属制。

  参考文献:

  [1](英)桑福德主编,杨灿明译。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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