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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日益增多。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要算三资企业的逆向避税问题了。所谓逆向避税,是指三资企业在我国的避税行为,有很大一部分是违背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一般规律,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而完全有悖于我国对外资企业提供大量税收优惠的初衷。
一、三资企业在我国逆向避税的动机
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的动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外商企业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按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但外商从其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行考虑,有时宁可在境外多缴税而独吞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与中方分享税后利润;如果外商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外商就会把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高税区去实现,从而使境内的企业表现为亏损,而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但却无权分享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这样,外商虽然在税收上吃了点亏,但在利润的分配上却占了大便宜。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外商在我国从事逆向避税,并不意味着其在境外一定会多缴税。例如,安排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避税地国家(或地区)如香港,不仅规避了我国的税收,同时也规避了香港的税收,从而使外资方获得更大的利润。这是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最主要的动机。
2.可以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会从设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的需要。我国于1996年12月1日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因此,外汇辖制仍是制约外资企业随时调出入资金的主要障碍。而“逆向避税”既能扫除这一障碍又能独享双方共有的利润,真乃一举两得。
3.有利于减轻子公司的经营压力。当一个子公司经营顺利,盈利丰厚时,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母公司不希望发生的问题。比如,子公司的工人会提出增长工资或更多分享公司利润的要求,新的竞争者会受高利润的吸引而进入本行业从而加剧竞争等等。此时,母公司希望能掩饰其子公司的盈利能力,使用某些手段给子公司盈利“降温”,这也是母公司常使用的一种经营策略。
4.避免外汇风险。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外汇风险无处不在,汇率的狂涨暴跌会直接影响到跨国公司的盈利。母公司为了避免汇率波动的风险或获取汇率差价的利益,往往利用转让定价使有关子公司提前或延缓支付,或把损失转移给特定的中方子公司,由中方来承担外汇风险。
5.多得补贴和退税。我国为了鼓励出口,往往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基础给予补贴或退税,出口货物的转让价格越高,获得的补贴或退税也就越多。因而,抬高转让价格对外资方也颇具吸引力。
二、三资企业在我国逆向避税的主要手段
外商投资企业出于以上动机,常常采用各种各样逆向避税的手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的合资方转移利润。这是三资企业在我国避税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经常的一种手段。外商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品购销。外商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往往采用“高进、低出”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同时也使转让定价成为外商规避我国税收的一种最有效、最便利的手段。(2)提供劳务。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无偿或低价劳务,劳务成本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境外母公司向有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劳务,可以人为抬高劳务费价格,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母公司转移利润。(3)融通资金。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大都不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利率,而是采用高利率,从而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息成本,可以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4)提供设备。通常合资企业以设备作价投资占总投资的70%,个别地区甚至高达90%。这类设备往往质次价高,给中方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2.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由于借款利息可以打入成本,而股息不能打入成本,这样,境外母公司以贷款代替股本金的做法就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应税利润。而外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通过收取利息得到外资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以按协议规定的股本比例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据统计,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本金到位率平均只有67%,约有1/3的股本金不能到位。
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有技术等工业知识产权所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为了规避我国的预提税,境外母公司往往把工业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的价格,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此来规避我国的预提税,同时由于我国对三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关税,抬高设备价格也不会导致其增加关税负担。
4.利用我国免减税的优惠政策,尽量推迟企业开始盈利的时间。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算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政策。即第一、二年免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税。这一项规定使得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种方法来推延企业开始盈利的时间,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5.用获取的利润再投资,既可享受退税的好处又可增加利润分配。对外商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按我国税法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的税款。这样外资企业年终按股权比例分红后,外方要求以利润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便可以享受40%的退税,而此时,中方却无力再筹资扩股从而使得其股权比例下降。外资方通过这种方法既可享受到其分得利润的40%的退税,同时又可以在以后的大量盈利年度中分配到由于其股权比例上升而带来的更多分配。
众所周知,世界上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在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并且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投资者决定去哪投资越来越看重的是这个国家的综合环境,包括硬环境与软环境。既看东道国的物质基础,也看其政治经济、法制、劳动力素质和生产成本等因素。因此,一味地在税收优惠上做文章已没有什么优势可言,应下大力气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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