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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在诸多方面提出了挑战,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均提出了自己的对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新体制并在国际税收的新格局中拥有相称的地位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以互联网为载体不同于传统商务模式的一种全新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给企业和其客户提供了一个前景无比广阔的电子虚拟市场。在这一市场中,企业和客户双方可以即时获得全球范围的各类商业信息;可以迅速完成订货、缔约、付款过程,实现瞬间交易。由于电子商务是在全球统一的电子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传统的有形国界被打破了,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对此发出了挑战。
在现行税法中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一般是以企业是否有一个进行经营的固定场所为征税依据。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在某国(或地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一个空间进行网上交易,其服务器所在国(地)并无地理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那么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对此类“常设机构”网上交易的营业利润征税的法律依据又何在?
现行税法中有关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所得的征税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达到“停留时限”为依据的规定,传统劳务活动,独立个人或非独立个人在另一国(或地区)设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数。因特网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坐在家里的电脑前为另一国(或地区)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因此传统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就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
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网络营销使货物和服务因因特网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比如:A国某居民在B国的某服务器上定购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国,该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个国家的税单。
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
高新科技的应用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时使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更加明显和难以控制。
跨国企业利用因特网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引发的税收难点还包括易货交易。商家通过网上交换商品或者劳务而不发生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在传统商务中已经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网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由于EDI技术的运用,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站自觉照章纳税几乎是不可能的。
3.税收中性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受到挑战
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基本上都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负,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现企业和没有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等。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它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对未来全球经济的重要影响,引起了各国政府与各大经济主体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应对策。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美国极力主张对除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1998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因特网免税法案,决定对网上交易实行三年免税。同年10月2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又签署命令,把该法案上升为法律,这使得美国的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大获其益。1998年,美国又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再延长该协议一年。
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仅次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持谨慎态度,于2000年6月8日提出对外国企业通过互联网向欧洲消费者提供电子化商品和服务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未发展。为了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以免国外电子数字产品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有一些共同的认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OECDC-FA)清楚地表明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活动应遵循以下标准:保持税制的中性、简便、公平和灵活;税收制度应给税务的缴付者以信心;系统应是有效的,以最低限度地减少避税和逃税;经济发展的变形应是可避免的;互联网上的税收收益应在国家间公平分配;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等。
三、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没有发达国家突出。虽然我国尚没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作出规定,但政府已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据了解,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是不免税,政府将本着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简化税收征管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考虑以下建议:
1.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对国际上已达成一定共识的税收原则,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应尽快作出回应,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具体包括:对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应对,是否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或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对电子商务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等。
2.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属人原则)和基于服务器或供应商的税收管辖模式(属地原则)并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电子虚拟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网络服务供应商,按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都占了相当大的份额,作为电子商务净出口国,他们大力提倡居民税收管辖权,这其中的巨大的利益是毫无疑问的。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的发展中国家,强调以电子商务环境中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十分幼稚,在对非居民跨国营业所得征税问题上,应坚持传统常设机构原则的基本内容,即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为构成常设机构,适用属地原则;对于居民的消费税,应采用属人原则,否则发达国家的企业就可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和税收优势(免税),迅速地抢占我国市场,而大量的税收却流向服务器或供应商所在国,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对于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的位置,为纳税目的去追逐纳税地将会大增加税收成本和难度。用付款地或指定的消费者银行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还需要在未来的立法和行政等各方对消费者行为进行规范引导。
3.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投入。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研究现行税收法律和法规,对阻碍和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取消,特别要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尽快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研究,建立电子税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进行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严格财务软件备案、方便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便捷税收征管和有效的税务稽查;加快电子商务通过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结算的研究。
4.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的专业人才。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工作需要的是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星人才,政府和相关机构应重视和加快这类人才的培养。电子商务交易的隐匿性,需要税务工作者利用现代信息按需要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税收征管。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都搞不清电子商务的动作机理,又如何进行电子商务的科叫征管,所以,人才是建立电子税务管理系统的重要基石。
5.密切关注国际动态,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首先,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开放性、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必然会引发了诸多国际税收问题,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也很难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需各国的税务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其次,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税收利益在各国之间的重新分配,中国加入WTO在即,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法规的制定,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再次,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尚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应密切关注国际动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制。
总之,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还将在网络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和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一样,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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