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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通过数据处理、传送实现商业贸易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据悉1999年,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贸易额为2400多亿美元。2003年突破13000亿美元。在我国,上网人数每年以40%的速度增加,2004年,增至4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占17%左右。贸易额不过1000亿人民币。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电子商务的复兴将给我国企业带来无限的商机和丰厚利润,同时对整个经济运行也将越来越产生着巨大的影响。特别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虚拟性、不确定性对税收的管辖权、课税要素、现行税收征管方法、税务稽查手段无一例外地产生着影响。笔者试析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旨在唤起税收管理者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创新方法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的需要。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1、全球性。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无国界、无地域距离限制的优势,可以触及到世界每个角落,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贸易发展空间跨越国界,遍布全球。
2、虚拟性。首先,网络技术的兴起,使得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企业、网上企业、以及以信息资源为主导服务的信息中介服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和发展起来,这些企业都是虚拟化的;其次,完成电子商务交易全过程都是虚拟化的,充分体现了用信息流组织和支配资金流、货物流的优点,从磋商、签订电子合同到支付、交货都在网络这个虚拟化的环境进行,全过程都不用面对面;另外、交易活动没有固定场所,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
3、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没有作为征税依据的账簿、发票等纸制凭证,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
4、高度自主、自由的松散联系系统。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网络,不受任何一国法律的约束和管辖,且国际间尚未达成有关公约或协议来规范其形式和内容。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交纳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1)、电子商务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INTERNET是通过网络在服务器上实现的,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确认。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远在千里之外,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产生争议。(2)、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严重冲击。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是“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造成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从而使税务机关很难根据属地原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经营者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再次,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难以确定。传统税收以常设机构即纳税人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但电子商务完全建立在虚拟市场上,纳税人的贸易活动不需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仅需一个网站和能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就能完成,致使无法确定贸易目的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常设机构概念。
2、电子商务对现行课税要素的影响
(1)、纳税主体难以确认。电子商务超越国界,交易直接、方便、快捷,交易双方不必亲自出场,且消费者可以隐匿姓名,制造商可以隐匿其居住地,从而使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确定性。
(2)、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电子商务运用互联网的电子邮件和下载功能,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对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应视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买卖商品很难界定。
(3)、纳税环节不确定。由于电子商务采用互联网传递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漫长的交易过程可在瞬间完成,且交易具有隐匿性,交易对象不易认定,使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
(4)、纳税地点难以确认。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本,每个税种都有固定纳税地点。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具有流动性、随意性,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而且电子商务下究竟应在消费地征税还是在提供地征税各国尚有争议,从而使得传统的课税地问题变得复杂化。
(5)、纳税期限难以确定。现行税制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以INTERNET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3、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1)、税源失控。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其目的是使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行业分布情况,掌握税源分布。但“网上公司”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且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一、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外国厂商的成品,(如网上软件较易)使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数量受到了影响,造成各国关税、国内增值税的流失。二、大量的网上广告比传统媒体上的广告费用低,很多企业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间接导了致营业税收入的减少。三、所得税问题加剧。A.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OECD税收协定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在某国内设有代理人,而后者又有代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在某国设有常设机构。然而,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B.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于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C.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网上国际投资业务会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2)、课税凭证失灭。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纸质凭证为基础。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纸质的文字记录消失,代之的是电子凭证、电子单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上。肉眼无法直接识别,甚至可能被删改而不留痕迹,难以实现诸如签字、盖章等,使这些信息证据化的操作。导致会计记账凭证基础受到冲击,税务审计难度加大。
(3)、偷逃税加剧。电子商务采用了信息加密手段、匿名电子支付工具,税务机关难以了解和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此外,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可轻易地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代扣代缴问题。传统的贸易方式存在很多中介机构,使税款代扣代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但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营销方式,使用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可直接选择条件、价格相宜的合作伙伴,减少了许多商业中介环节,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弱化甚至取消,从而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
4、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1)、稽查对象难以确定。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工作,必须先确定稽查对象,并掌握大量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而电子商务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确定,交易双方无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稽查人员难以掌握信息,确定稽查对象。
(2)、稽查方法难以确定。传统的稽查方法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凭证、纳税资料、账簿等进行的。而电子商务采用“无纸化”方式,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因此资料的电子化、不完全和不充分使传统的税务稽查难以运用到电子商务稽查中。
(3)、稽查速度问题。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快捷、高效,具有实时性,发现线索必须迅速投入稽查,否则可能功亏一篑。并且要求稽查人员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即使纳税人不合作,不肯交出密码,稽查人员也能解开密码,否则时间一长,纳税人可以偷偷利用密码,轻易删除有价值的资料,使稽查工作失去有力的证据。
(4)、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电子货币支付是在线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匿名性、方便性、流动性的特点,诸如电子现金、网络现金等新型货币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已被越来越多的网上购物者认可。但电子货币的匿名性,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货币流量,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国家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和征税对象,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经营业主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网上开户银行等上网资料,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专业软件,采用高科技术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围绕银行资金结算关键环节开展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还未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应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7、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络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8、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贸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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