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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以下简称个税法),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因此,围绕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讨论再次热烈起来,成为广大工薪阶层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财会人员,会经常涉及到许多个人所得,所以我在前些时候就专门学习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的税收法规解释,对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一、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仅是个人所得中的一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加,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所得税制度,目前列入个税法征税项目的一共有十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税种,实际上它是由十一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构成的。因此,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仅涉及到上述十一项个人所得中的第一项和第四项,正是这两项个人所得涉及到的个人和群体最多,也是最为广大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收入的人们所关注。
二、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共性和联系
1、两者都是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两者都是个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需要征税的个人所得。
3、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从事工资、薪金所得的劳务活动或者新近所得的劳务活动,同时又从事劳务报酬所得的劳务活动,如,某人除受雇于一个企业的劳务活动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同时他又利用业余时间和专长,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要分开计算了。
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区别
1、工资、薪金所得是一种非独立的劳务活动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总之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取得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所以,个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与人事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工资概念不一样,也不管任职受雇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支付,也不管单位是以现金还是以实物形式或有价证券形式支付任职、受雇人员的报酬,都属于个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一种独立行为的劳务活动所得,是因某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它是指个人独立从事的设计、安装、装潢、制图等服务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虽也是一种独立的劳务所得,但由于个税法中已单独明确作为一项个人所得,所以个人稿酬所得在征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包括在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内,他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也有别于劳务报酬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是否“独立”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凡独立从事劳务活动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活动所得的报酬,而非独立劳务所得,是必须依附于人,受制于人的劳务活动所得的报酬,这种劳务活动存在于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而独立劳务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4、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现实生活中的形式比较复杂,有些确实难于认定,所以财务部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具体涉及到这些复杂的问题时,最好多咨询一下当地的税务部门,以免偷、漏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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