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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税的转嫁与归宿问题
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根据雇员的工资收入按率缴纳。那么社会保障税的转嫁与归宿情况是怎样的呢?
首先,雇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无法转嫁,只能由自己承担税负。在社会保障税比较完善的国家,这项税收的覆盖面非常大,以至于几乎每种行业和职业的工薪收入者都必须缴纳。以美国的OASDHI税为例,除了极少数工人外,这种税几乎覆盖了所有私营成分的工人,公营事业的职员也有自己的提存退休制度。另外,州和地方政府雇员也可以参加州和地方保险计划。总之,由于社会保障税课征的普遍性,雇员没有通过迁移来逃避税收的积极性。也就是说,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同个人所得税一样是一种直接税,无法转嫁。
其次,也是争议比较大的是雇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的转嫁情况。这里我们假设不存在工会这样的组织,也就是说工资可根据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而相应调整。在这个问题上常见的观点是雇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是以提高产品和劳务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的。下面我们仔细分析一下。
劳动合同一般一签就是几年,在这几年中雇员的工资通常是固定的。在合同期内,由于雇员的工资不变,雇主通过压低工资将税收转嫁给雇员的办法不可行。于是雇主将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通过提高产品和劳务价格而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或者后面的生产者,但这不影响我们的分析结果)。但我们的分析并没有到此为止。从宏观来看,假定整个社会的购买力不变,产品和劳务价格的提高,会使需求减少,从而导致销售量锐减,产出和就业就会下降。而失业的增加会导致工人实际工资下降。也就是说最终雇主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税也基本上由雇员负担了。
从长期来看,雇员的工资可变,因而雇主可以通过压低工资的办法将其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转嫁给雇员。当然,压低的程度要看劳动力对工资的供给弹性大小。如果劳动力的供给对工资调整有弹性,那么压低工资会导致劳动力供给减少,从而雇主不得不提高工资以维持必要的生产。但通常认为在实际情况中劳动力供给对工资是缺乏弹性的,这样劳动力供给不会因征收社会保障税导致实际工资降低而显著减少,从而雇主对雇员的转嫁就会出现。另外,即使劳动力供给对工资调整有弹性,转嫁过程同样可能出现。因为考虑到这部分税收是为以后自己的福利而缴纳的,雇员可能情愿接受社会保障税征收后的较低工资。
二、社会保障税的公平问题
各国的社会保障税普遍具有较强的累退性,在社会公平方面的地位是相当低的。主要表现在:1.多采取比例税率而不像个人所得税那样采取累进税率;2.不设起征点或免征额;3.有最高限额规定,超过限额的工薪收入部分不征社会保障税;4.没有宽免费用扣除;5.只对工薪征收,把资本所得及其他所得排除在外;6.不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寡或其他特殊情况。
工薪收入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而且通常情况下愈是富者,工薪收入占其财富的比例愈小,因此即使没有最高限额规定,单就采取比例税率一点来说,社会保障税占个人财富的比例就已经具有强烈的递减性。再考虑到最高限额,其累退性更加显著。因此,社会保障税往往成为穷人的重大开支,而只是富人的九牛一毛而已。
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理论依据体现在税收缴纳与受益的关系方面。社会保障税的缴纳可以看作是对自己获取保险收益的捐助。低收入者在将来从社会保障制度获得的收益往往要多一些,高收入阶层获取的收益则相对少一些,因此从所接受的净收益考虑,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是合理的。
但从另一方面看,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又确确实实损害了社会公平。低收入阶层的负担沉重,而且有研究表明低收入者平均纳税期长而平均受益期短,中高收入阶层的情况正好相反。因此一部分人建议改革社会保障税制,使其像个人所得税那样具有累进性,以维护社会公平。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税制累进还是累退,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目前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很高。而据有关机构统计,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已远远超过美国,财富集中的程度有惊人的发展。我们不需要过多的数据,只要举这样一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厦门远华案涉案金额约100亿美元,而我国一年国民生产总值才不过1万亿美元,涉案的少数分子控制了中国百分之一的GNP.中国的贫富分化程度由此可见一斑。由于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状况的恶化和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的弱化,建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不规定最高限额,并设立一定的起征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社会保障税对经济的调节功能问题
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对经济波动有反向调节的作用,故有“自动稳定器”之称,其自动稳定作用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并主要取决于其税率累进程度的大小。累进程度越大,自动稳定作用越强,反之亦然。
如前所述,社会保障税具有强烈的累退性,因而其征收对经济波动的稳定作用就显然比较微弱,远不如个人所得税那样对国民收入和就业的反应敏感。具体分析如下:社会保障税采用比例税率,并有最高限额规定。当经济繁荣时,工薪收入超过最高限额的人数增多,但仍就限额以下的数额按原比率征税,税收收入的增长远小于个人收入的增长;当经济衰退时,工薪收入下降,但税收收入的减少同样不很明显,调节作用远不如个人所得税。同时,实际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经济萧条时,失业人数剧增,失业救济金入不敷出,此时政府往往靠增税来筹集资金,这种紧缩性的政策会对已经非常萧条的经济起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税反倒起了加剧经济波动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要忘记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有一个显著的区别,那就是“专税专用”。因此就有必要考察其税收支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这一点与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当经济繁荣时,就业增加,失业人数减少,失业救济金支出随之剧减,政府就吸纳了一部分资金,从而起到了抑制总需求的作用;当经济衰退时,失业人数剧增,社会保障支出随之增加,从而起到了扩张总需求的作用。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税在支出方面能对经济波动产生反向调节作用,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障税在收入方面对经济波动的调节作用至少可以认为是微弱的,但在支出方面却有较强的稳定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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