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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的思考

来源: 朱建文 编辑: 2006/08/15 09:14:52  字体: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从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看,虽然有些国家制定了一些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对外商投资的企业和本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的国家并不多见。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要求,解决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我国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过程可以看出,统一企业所得税一直是改革的方向。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自1991年7月1日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而言,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因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一直是沿着统一的方向进行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只不过是完成我国企业所得税统一的最终过程。统一后的所得税使内外资企业之间在纳税人认定标准、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不再有任何区别。

  从法律级次上看,目前内资企业适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无论是从依法治税的需要,还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看,都应采取由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制定新的所得税法。

  二、规范纳税人的认定

  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是否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外资企业则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多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这有利于相对合理地处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制度也将不断健全,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建议借鉴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统一以法人作为认定标准。

  三、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世界性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目前发达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在30%~40%之间,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不超过35%,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已低于30%。我国目前采用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比一部分发达国家还高,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对国际资本的吸引。考虑到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不高于25%为宜。

  四、明确所得税税权的划分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的,由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这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做法,违背了分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难以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地区割据、经济封锁,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也不利于政府财力的增加。而且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权以各种方式重组的进行,企业隶属关系几经调整变得日渐模糊而复杂,很多企业的资本构成已呈多元格局,很多股份制企业究竟算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很难确定,造成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在征管权限上扯皮,给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带来许多困难。

  笔者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设定为以中央为主的共享税,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收入全部人中央国库,由中央确定分享比例,然后按一定比例将收入分成给地方。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权和解释权在中央。

  五、清理并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对内外资企业、东西部地区、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税负差异较大,而且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更多的优惠政策将陆续出台。税收优惠过多过滥不仅使企业间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而且使税法过于复杂,加大了税收执法的难度,给偷、逃、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应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形成和发挥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要有利于缩小地区间差距,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要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定应重点针对教育、高新技术产业和西部地区开发。

  六、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收入分配的多元化,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已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尚未解决对利息、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的情况下,经济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也将越发突出,最终将不利于我国资本的形成。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可以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采取估算制或降低税率来消除或减轻对股息的重复征税。

  七、完善反避税制度设计

  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企业所得税制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具体,显得过于粗糙,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较差。如税法中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然而,何为正常的收费标准?正常的收费标准应如何确定?是按国家物价部门公布的数字作为正常收费标准,还是由税务机关自行调查确定?如果没有可以参照的类似劳务活动,收费标准又应如何确定?对这些问题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可能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应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中反避税条款的制度设计,这是当前税制改革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八、按国际惯例规范企业所得税费用和扣除项目的规定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费用和扣除项目的规定,由于较多地考虑了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不少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应按照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如企业所得税制对计税工资的规定,就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应予以取消。又如对企业广告费用作待摊费用的规定,也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符,与企业的现代经营理念相违背,这些都要求我们尽快予以改革。

  九、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

  逐步细化并形成统一的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确保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在县级国税、地税、工商部门之间得到及时、有效传输。在此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税务登记办理程序,明确各类新办业户征管归属,避免争抢税源或漏征漏管。此外,积极利用统计等部门现存的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调查数据库资料,按月与现有征管户相比对。尤其对新办的纯营业税企业,要通过开发和拓展软件功能,使地税日常征管信息能够及时为所得税征管所用。

  要把所得税与“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组织收入、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通盘考虑;要借鉴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做法,重视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对新办企业构成和变化特征、财务核算状况等实施动态监控,针对年度汇算清缴反映出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管理的办法、措施;要重视提高税务干部所得税业务技能,编写统一的所得税业务培训教材,组织多种形式的税收政策,财务知识专题辅导,切实增强干部实际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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