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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为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
债务重组作为一种财务行为对企业税收有着重大影响。因此,从现状出发,探讨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是一项具有紧迫性的工作。当前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有:
1、影响税收收入的组织,短期不利效应明显。一方面我国企业债务问题十分复杂,严重地困扰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越扣越紧的债务“锁链”,使得许多企业资金难以正常运转,造成大量应纳税款难以及时缴纳。实施债务重组有利于企业走出债务“怪圈”,改善自身的财务状况,从长期来看,将有利于实现经济与税收增长之间的良性循环,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上,采取了税法标准与企业财务制度适当分离的方式,没有能完全脱离企业的财务制度,因此企业债务重组行为对企业所得税有着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企业债务重组损益构成企业的营业外收支,计入当期会计损益。债权方企业因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将直接导致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税额的减少;债务方企业因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增加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或经营失败的情况,通常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并不会增加,这必然在短期内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2、企业借债务重组之机,乘机悬避欠税。债务重组作为一新生事物,许多企业由于缺乏了解而演绎出“债务大赦”的错误观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个别企业以“债务重组”为名,或转移资金,或伪造帐册,乘机大肆进行逃废债务和悬避欠税活动。特别是在国家实施“债转股”政策的消息传出后,许多企业视“债转股”为最后的晚餐,导致“赖帐经济”已显端倪,不仅一些困难企业,甚至一些运转正常的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也有意拖欠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和国家税款,希望能创造条件进入到“债转股”企业行列。
3、企业债务重组行为不规范,直接造成税收流失现象的出现。这突出表现在:一是一些企业在不具备债务重组条件的情况下,把债务重组作为调节利润手段,在关联企业或关系密切企业间人为实施虚假的债务重组行为,操纵会计利润,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二是一些纳税意识薄弱的债务方企业,隐瞒债务重组收益造成税收流失现象出现。三是企业间债务重组行为虽越加频繁,但我国尚没有制定在债务重组条件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导致宏观经济领域中一些不正常现象的滋生蔓延,债务重组加重了债权方企业的资金运转压力,也增加债权方企业遭受额外损失的可能性,造成了债权方企业欠税数额的上升,相应地加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4、会计核算工作存在混乱现象。对税收日常征管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债务重组准则》(包括同时发布的准则指南)仅仅限于规定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原则和可供选择的方法等问题,并没有对债务重组具体会计事项应采用的会计方法作出规定,客观上为企业会计人员提供了较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更多的职业判断机会。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较低,长期以来一直以财务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的工作依据,在处理会计问题时缺乏主观判断能力,加之具体会计准则培训工作滞后,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混乱,从而对税收日常征管产生不利影响。
5、税收法规政策调整完善滞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企业债务重组行为正呈现出日益频繁的现状,债务重组作为一种财务行为对企业税收有着重大影响,它客观上要求现行税收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完善。但目前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显得十分滞后,给税收实际征管工作带来困难。如没有及时制定税务部门对债务重组行为的审批程序、权限、方式等方面规定,以及对不规范债务重组行为的惩罚规定等;又如《债务重组准则》中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存在着不相一致的内容,如何加以解决尚缺乏法规依据;再如在目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归属和国地税征收范围的总体格局下,“债转股”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引起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财政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争端,易导致国地税在征管上产生扯皮现象,如何在政策上加以协调,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1、各级税务部门要认识到实施债务重组行为,对于实现经济与税收增长之间的良性循环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能由于债务重组对组织收入有着短期不利效应,就采取不合理干预和阻挠行为,而应提高认识,对企业合理的债务重组行为给予积极支持。
2、在实际工作中,广大税务干部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所发生的税收问题,及时制定对策和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宣传,搞好培训辅导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财税政策的水平,增强企业领导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征管,依法组织收入,对利用债务重组之名,行偷逃税收之实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决不姑息手软。
3、针对企业债务重组行为正呈现出日益频繁的现状,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在债务重组条件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法律或制度,建议或是在《债务重组准则》相应部分,或是通过其他法律或制度,对债权方企业利益的有效性保护予以制度化,以防止债权方企业蒙受不必要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尽快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堵塞税收征收管理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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